被稱為《李宗瑞條款》的性侵防治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任何人不得散佈被害者身分資訊

被稱為《李宗瑞條款》的性侵防治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任何人不得散佈被害者身分資訊

由於社會上許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個資遭到網友以及媒體的大量播送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並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之後也有許多性侵案件有類似的狀況發生,立法院於12/8通過性侵害犯罪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將針對被害人個人身分隱私之保護加以規範。

近年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屢見不鮮,例如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件、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因此修正現行條文,因此這次的修法也被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根據這次修法,一但違反規定散佈被害人資訊,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除媒體外,任何人亦不得以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最高可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積極維護被害人隱私權益。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12條。除上述對被害人個人身分隱私之保護部分,此外也明定對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以及司法審判過程禁制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之陳述及舉止等相關條文。為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亦明定司法審判過程禁止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之陳述及舉止。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社會問題不斷帶來新的挑戰,法律也必須與時俱進,才能回應問題,未來將持續周延相關法制,積極落實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並期待修法後能夠在各單位的通力合作下,共同建立更友善的性侵害防治網絡體系及社會意識氛圍。

 

首圖來源:Mirror

資料來源: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使用 Facebook 留言
發表回應
謹慎發言,尊重彼此。按此展開留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