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雖然輸出的語言不是程式,但身為內容生產者的一類人,坦白說個人立場非常不贊同北市府的行為,在Android Market事件中只看出一件事,北市府只理解了要捍衛尊嚴與選民的權益。如果要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100萬元下一個定義,或許可以這麼 說:看你不爽,罰錢何妨。

認定的差異決定了意見的分歧

綜合了葉狀師(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先生的網路暱稱)與台北市政府的新聞稿,可以得出幾個重點。

  • 怎麼會有人訂出軟體只能用15分鐘就不能退錢的規矩,亂來。
  • 好好的中文不用,要寫洋文去請求退費,我都誠懇的付錢了,為什麼想退個錢還囉囉唆唆規矩這麼多,這不公平。
  • 能不能退費,用什麼規矩退費,用什麼方式退費,誰准你說了算,為什麼我天龍……呃不,我市政府不能插個嘴?
  • 說你兩句就翻臉了,以為下架就沒事了嗎?太不給面子了,罰錢!先罰100萬,再囉唆就多加100萬。
  • 別說我大小眼,看看那些網拍的、購物的、甚至你們死對頭那個蘋果咬一口,每個都這麼配合,就你嗆我聲,不鍘你鍘誰啊?

然後網友當然也有意見。各討論串整晚砲火猛烈,整理了一下,大致有幾點:

  • 就是因為之前訂24小時內可退費的時候,太多豬頭一直濫用退費機制,搞到最後整個規矩就是縮到15分鐘,一個App又沒多大,下載發現是地雷,馬上回報退費也不用10分鐘,而且就算時間過了還是有機會寫信退錢。
  • 退款明明就不難,某人噗浪少玩一點大概就學得會了,也不一定要寫英文。
  • 台北市政府……加油好嗎?
  • 7天內賣東西不退錢可以罰100萬,請問覺得 便當不好吃/珍珠奶茶味道不佳/某加油站的汽油加了車子起步無力/老婆娶回來發現個性不合/投了票發現政客是個大豬頭 等等,也可以7天內要求退貨嗎?
  • 為什麼昱伸、賓漢賣了全台灣30年塑化劑,現行法令只能罰15萬(好吧,聽說還在修法,要加罰到1,000萬),南亞科過勞死事件「重罰」僱主30萬,到了Android Market小App退款問題就罰到100萬鬼島好棒啊:D
  • 蘋果本來的條款是30天退費,要縮到7天內退當然沒問題……
  • 問題已經不只是Google,而是整個提供線上軟體服務都可能中槍的程度。照這樣看,要是7天試用期(或猶豫期,Whatever)這個部份妥協,XBOX Live、PSN、WiiWare、STEAM這些性質相近的服務都能套用這個原則。我論全球軟體商封殺台灣市場的可能性……鬼島好棒啊:D


▲網友Wenli精心製作了這麼一段影片,諷刺北市府的顢頇。(出處

15分鐘與7天的差異

從新聞稿當中看起來,北市府跟Google間協商破裂的關鍵在於這15分鐘的試用期。雖然不知道雙方是如何進行的談判,筆者推測,應該不是沒人對15分鐘這一點都能確實接受,總會有人覺得網路已經夠慢了,搞個15分鐘試用整個就感覺不好。若有人自我感覺好到直接找上民代官員去申訴,站在官員角度,當然也要順勢反應民情。

從消費者角度看,有一派意見認為,試用期從15分鐘改成7天,這才是真正對消費者權益負責的改變,認為這次北市府手腕強硬,真是硬對地方。以Google來說,若今天配合北市府的規定,最顯而易見的一個改變是App的退貨率激增。可以讓一些糟糕的付費App被市場機制淘汰。這樣也有助於Android Market素質上升,消費者可以減少用到垃圾軟體的機會。

寫軟體的就是該死?

Google是一家聚集許多優秀工程師的網路公司,以一般形象來說,Google的成員通常都是精英中的精英,想法通常也比較偏向工程師向。所以在智慧財產的重視上,Google並不會給人在商言商的感覺。這也是吸引開發者留在Android平台的一個向心力。

北市府的作法雖然對消費者利多,但是另一個角度來看,開發者的訴求就不被重視。手機App不比一般PC軟體,相對單純許多,加上只要是軟體,就有被複製的可能。以手機App的單純程度,大多在數小時內就可以完成試用評估。多出來的時間只會降低使用者付費意願。到頭來只會讓開發者放棄這個手機平台。

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安息吧,每個曾經在Android Market灑熱血爆肝的開發者(圖片來源:pocketnow.com

Android Market罪大滔天?

坦白說,筆者想不到什麼理由可以讓Google讓步。對Google而言,15分鐘的規定放諸四海皆準,全球通用。北市府認為不符當地的消費習慣,那Google大可不用繼續在中華台北委屈。下架動作雖然有點突然,但並不令人意外。對於高手來說,生命總會自己找到出路,智慧型手機又不是只有Android能買,軟體也不一定只能從Android Market取得。只讓人覺得,這時候看到「培訓App人才 勞工局開免費課」這則舊聞的時候,特別覺得刺眼而已。

延伸閱讀:

最狂嘴砲戰鬥哥 Amola Li
作者

前 T 客邦技術編輯 目前為天橋下說書的

使用 Facebook 留言
A9f039440066e57e421e778aabe1489d?size=48&default=wavatar
1人給推

61.  Mr.J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8:08)
七天鑑賞期是在開惡例
這種法律在其他水準比較高的國家肯定被濫用
最後倒掉一堆公司
在台灣沒這問題是因為大部分的人都不懂法律
04c8946e66b37f1717e1529c82509c8b?size=48&default=wavatar
62.  Ggyy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9:08)
Apple 30天的鑑賞期也沒有開發者在抱怨奧客這麼多。

2c4ef2774318d6e2690938a4484a9ed7?size=48&default=wavatar
1人給推

63.  David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9:32)
先回應:
這我不知道, 但我JB就是為了改設定, 因為3GS的網路限制, 我希望能用My3G來將3G訊號模擬成Wifi使用

※ 引述《Monster in the lake》的留言:
> 可以來提提消費者權益....
> 消費者權益就像iPhone的JB,所以到底有多少人JB是為了改iPhone的設定而不是使用盜版軟體?

其實我是多棲, 我有用Symbian, iOS, Android系統, 除了Symbian我沒有買過軟體, 因為我都只裝 "真正免費, 而不是黑版的軟體" 而iOS跟Android下, 只要是好軟體, 我覺得好用, 付錢可以安心, 我就會去買來用, 其實多數的智慧手機平台的小軟體都不貴, 以19.99美元來說, 幾乎是商城裡非常貴的軟體了, 但換算成PS3或是PC的GAME來講, 還是便宜太多, 當然一定會有人說品質、內容、耐玩度有差

但我想講的是, 15分鐘站在使用者的角度, 真的有些太短(不是說鄉民都有30?)

真的要講iOS跟Android的差異, 光是在軟體審查上就有差異, iOS是他們先審, 才放上架, 所以敢放上架, 他們傾向負比較大的責任, 就這點來講, iOS的方式是比Android親切的(當然那個什麼英文說明, 要英文回報是另一個令人不欣常的問題)而Android雖然 "比較" 沒有在退款上, 要為難使用者, 但是光一個15分鐘就有點... Android比較像是理想主義, 希望開發人能自我要求, 減少製造垃圾app, 但相信有用Android的人都知道... (唉) 而iOS則是封閉到有些集權, 要上架就照我的規矩走, 這也造成了, 在軟體市集上的偏好, 消費者跟開發者其實立場並不一致

我還是覺得, 法規應該要 "儘量完善" 不然像這種, 好像官員本身不懂數位內容的人來制定規則, 真的就很恐龍, 真的無知比__更可怕!!

但是出發點是好的, 終有一天還是要走到制定法規這條路, 然後希望媒體, 不管是新聞從業人員, 還是數位出版的編輯, 請減少使用 "會造成誤導, 或引導閱聽人思考" 的文章或報導, 其實很多問題, 本身是很理性的討論, 但閱聽人片面接受的訊息不完整, 造成對立或衝突, 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希望Android Market可以回到台灣來, 也希望Google可以做點改善, 我覺得可以不用7天啦, 理論上7天都到家了(⊙ˍ⊙)而麻煩一下官員, 請去 "瞭解一下現實狀況" 再來提出 "比較適當" 的處置, 加油好嗎?

再來是鼓勵開發商, Android還是有很美的明天, 雖然我知道比iOS平台難賺多了, 但會選Android不就是有理想嗎? <( ̄︶ ̄)>

最後是媒體, 幫幫忙, 對台灣好一點, 2300萬人夠擠了, 生活壓力夠大了, 雖然活在號稱鬼島上, 但世界還很美好, OK? ╯-__-)╯ ╩╩
998e65e107dc05bacdf9f7e6dcb29adc?size=48&default=wavatar
64.  adamatasma102P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1:03)
※ 引述《St》的留言:
> 奇怪了
> 只要罵政府就叫扯政治?
> 為什麼我們有意見不能表達
>
> 哪有這麼鴨霸的政府
> 今天不聽我的話 我就罰你一百萬
> 連協商都不用喔 至少要先警告吧
> 太獨裁了吧
10a7b4b4bd3c66884c65c75568bda83e?size=48&default=wavatar
65.  Ryan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1:23)
以下經濟部的網站
解釋的也是不清不楚
贊成Goolgle應該遵守台灣法令
但法令到底是甚麼
台灣法令現在是台北市政府說了算嗎,中央政府去哪邊了
喂~~~有人在嗎?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1b04c2f16f1ef81e9dd99bfe882f2876?size=48&default=wavatar
66.  NaGeo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2:28)
我覺得現在的網民中了太深的政治毒,我想這應該不是吃一整箱諾得就可以整救的!

作者一開始就開宗明義的講了:
“雖然輸出的語言不是程式,但身為內容生產者的一類人,坦白說個人立場非常不讚同北市府的行為”

那後面一串的砲文是在砲心酸的嗎?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第十九條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說明:
為適度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並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之道德風險產生,爰參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二項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

雖然還沒通過,但是你必須知道
消保法早已不合時宜,且已經新的修正草案等著通過
一個必須修正的法案躺了4年多還沒通過,問題在誰身上一目瞭然
不合時宜的法令就算稱不上惡法,也應該是盡量避免使用
並在最短的時間內修正它
若是長期不修正這個法令(4年多),更甚者是在修正前濫用這個不合時宜的法令,那就是濫權!
現在的台北市政府就是這樣的狀態
請注意消保法不是讓消費者濫用權力的保護傘
也請不要太過自我膨脹消費者的權益到了顢頇無理的地步!
4cda01644ba86c8c36dceefb30f4adb8?size=48&default=wavatar
67.  Thomas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4:51)
不懂, 一堆人幫外國公司批判替自己爭取權益的政府!?
很多人舉的例很可笑, 這次的事件是因為適用"網路購物"
一堆人舉了一堆不適用的東西來比較..張飛打岳飛..
很多人說Apple早有30天退款機制, 我只能說, 您想太多
要不要看看國外的討論!?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成功的
一堆外國人現在羨慕台灣羨慕的要死..
http://www.macrumors.com/2011/06/27/apple-offering-7-day-refund-policy-on-app-store-apps-in-taiwan/
至於七天會不會過長, 這點有待商議, 個人也覺得一兩天就夠了
至於對付惡意的退款, 很簡單, 應該加入一個防㢢機制
只要你退過某軟體, 以後就不能再買, 每個月退的軟體超過
一定比例(ex:買了10個, 退了3個), 該商店有權拒絕繼續與你交易
做好配套措施, 就不怕貪便宜的小人
4cda01644ba86c8c36dceefb30f4adb8?size=48&default=wavatar
68.  Thomas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4:59)
※ 引述《Mr.J》的留言:
> 七天鑑賞期是在開惡例
> 這種法律在其他水準比較高的國家肯定被濫用
> 最後倒掉一堆公司
> 在台灣沒這問題是因為大部分的人都不懂法律

這位大哥, 你不知道美國大賣場都有30天猶豫期嘛!?
所以早期很多華人都利用這個優惠貪小便宜

在台灣, Costco也可以在30天內憑發票退掉幾乎所有東西
你有看過拿吃了一半的西瓜or麵包去愛買or大潤發退貨嘛!?
告訴你, Costco是可以的!!我親眼目睹!!我自己也退過商品
人家二話不說, 馬上退款!!
人家Costco不但沒倒, 反而越做越大
奧客一定有, 但大多是正常的客人, 不是嘛!?
4cda01644ba86c8c36dceefb30f4adb8?size=48&default=wavatar
69.  Thomas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5:02)
※ 引述《adamatasma102P》的留言:
> ※ 引述《St》的留言:
> > 奇怪了
> > 只要罵政府就叫扯政治?
> > 為什麼我們有意見不能表達
> >
> > 哪有這麼鴨霸的政府
> > 今天不聽我的話 我就罰你一百萬
> > 連協商都不用喔 至少要先警告吧
> > 太獨裁了吧

又一個沒搞清楚的人..
台北市政府先經過協商, Apple同意配合
Google拒絕, 然後以下架方式挑釁
於是北市府開罰..
這才是這次的順序
1b04c2f16f1ef81e9dd99bfe882f2876?size=48&default=wavatar
70.  NaGeo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9:17)
舉Costco的例子並不恰當
首先,Costco需要繳交1200NT的年費
再來,吃過的東西可以退沒錯,但是你去買書跟CD這類智財相關的商品是不能退貨的,除非商品有嚴重的暇疵。

APP下架我認為Google並沒有錯
Google的退費時間與北市府的認知有落差
這段時間販賣的APP請問是15min退款還是7D退款?
如果你買了2天跟谷哥退費但谷哥不給退
你又去告消保狀 ╮(╯_╰)╭ ! 諾,再罰谷哥 100萬嗎?
沒爭議的免費APP還是可以下載沒錯吧!
那將有爭議的付費APP先下架,待爭議談定再上架
於情於理都絕對站的住腳
8234cd57fbae9308a720e99b4670a232?size=48&default=wavatar
71.  wherewei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0:31)
想請問有人知道全球的Android Market在不同國家
對於退費機制都是一樣的嗎?



Android Market這一類的消費畢竟是較新的行為
台灣的消保法也許有需要與時俱進的地方
但在法律尚未改進之前
進入台灣市場就應該遵守台灣法律




Cbc53c9d75b6cf7c649cf2a65112b27c?size=48&default=wavatar
72.  Goeffery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0:44)
※ 引述《Grz》的留言:
> 十幾二十年前軟體沒有線上商店只有實體商店,沒想過什麼可以透過網路購買,也沒聽過什麼猶豫期
> 網路商店出現的這十年多年軟體變得可以透過網路購買,也沒想過軟體有什麼猶豫期
> 現在乃至未來的十數年將會是智慧手機app的戰場,是否還是繼續保持現狀

兩百年前女性還沒有參政權咧,要不要繼續維持啊?

權益本來就是需要不斷爭取來的。不是只有 google 一家廠商會寫軟體而已,它退出了台灣巿場,自然會有新的競爭者取代。
2277344e1cb80c9b7e1c39967721a992?size=48&default=wavatar
73.  laudmankimo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8:29)
我也覺得台北市政府太鴨霸了,100萬的法律依據在哪裡?還有,憑什麼不准人家先下架,等談妥條件再上架,台北市政府好的不學,跟共產黨學官架子,如果我是谷歌高層,台灣這塊市場我寧可不要,反正人口沒多少,會花錢買軟體的也沒多少

※ 引述《Goeffery》的留言:
> ※ 引述《Grz》的留言:
> > 十幾二十年前軟體沒有線上商店只有實體商店,沒想過什麼可以透過網路購買,也沒聽過什麼猶豫期
> > 網路商店出現的這十年多年軟體變得可以透過網路購買,也沒想過軟體有什麼猶豫期
> > 現在乃至未來的十數年將會是智慧手機app的戰場,是否還是繼續保持現狀
>
> 兩百年前女性還沒有參政權咧,要不要繼續維持啊?
>
> 權益本來就是需要不斷爭取來的。不是只有 google 一家廠商會寫軟體而已,它退出了台灣巿場,自然會有新的競爭者取代。
E0a190604dc3dd2ee7b66bb95c20ef7f?size=48&default=wavatar
74.  嘴泡囉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9:11)
<( ̄︶ ̄)>

嘴泡囉~~~~

那麼會泡~~~就來選呀~~~~~

選中再來改憲法呀~~~~

嘴泡~~~~~~~~~~~╮(╯_╰)╭
tntchn
75.  tntchn (發表於 2011年7月01日 11:59)
引用Ovi條款與條件中的一段:
"11. 取消及退款

您同意本內容之電子遞送將於您購買時同時啟用。一旦訂單送出後,您將無法取消訂購。本內容依其性質亦無法退還。

若您於購買後48小時內發現下列狀況,並立即通知諾基亞:(a)您所購買之內容有誤;(b)諾基亞傳送予您之內容不符合您透過本服務訂購之內容;或(c)因技術問題造成內容傳送遲緩、無法傳送,或意外造成多筆訂購,您將獲得由諾基亞逕行決定選擇更換該內容,或退還您購買該內容之費用等唯一且排他之補償。除此之外,別無其它退款。如您面臨上述任一情形,請與諾基亞客服部門聯絡。

請注意,除您已於購買時提供諾基亞有效之電子郵件地址外,若您無法提供交易序號(您購買本服務時由諾基亞提供之序號),諾基亞可能無法提供您客戶服務之要求。諾基亞僅受理本服務之價格高於當地法律所定之金額限制之退款要求。"

我覺得這比Android更沒人性,沒人在管嗎?
而且Apple本來就是30天,降到7天那本來30天的方法還能用嗎?
Cdae790c2c11eb57f0e2c7e947850dbc?size=48&default=wavatar
76.  你們好棒 (發表於 2011年7月02日 00:28)
你們好棒喔,會擔心鑑賞期會傷害數位內容出產者耶,只是想請問這些為業者擔心的的人,請問你們是業者嗎?
A:如果你們是業者,你們當然應該擔心啦,但是這是站在你們自己的利益的角度?還是以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呢?請問有哪一個廠商(不論是軟體還是硬體),會喜歡有鑑賞期的?喜歡的應該只有對自己產品有信心的業者吧,何必只顧慮你們自己,也為別的廠商爭取一下阿,只是台灣消保法執行了那麼久的郵購鑑賞期,你們之前有跳出來為業者講話嗎?

B.如果你們不是業者,你只是正義感替業者打抱不平,擔心業者權益受損!那就更簡單了,有如你們有般的這麼高的道德,不論這些軟體有幾天或幾年的鑑賞期,你們都不要使用就好啦,有沒有規定根本沒差嘛。如果你們是代表大多數人的心聲,我相信大家一定都會跟你們一樣,不管買到喜不喜歡的東西,都不使用這些鑑賞期的,恩此不管法律規定或業者提供有多少時間鑑賞期,其實沒差啦,因為你們也不會用,大家也不會用,這就不會影響這業者的權益了阿,拿你們認為台灣人這麼惡劣,個個都是7天玩爽了就退貨的嗎?
那些幾乎都也至少提供30天試用期的軟體(幾乎所有的軟體)不就早都倒光光了嗎?30天哪,比7天多4倍哪,7天夠玩爽退費,30天不是更爽嗎?照你們的邏輯,那還有誰會花錢去買些試用30天的軟體呢?
人往往是因為自己是這樣的人,會做這樣的事,才會認為別人也一樣吧?
Cdae790c2c11eb57f0e2c7e947850dbc?size=48&default=wavatar
77.  你們好棒 (發表於 2011年7月02日 00:37)
另外由一位貴網站的編輯,還在文章中發表對對其他事件片面看法,例如塑化劑資訊,不知您有沒有瞭解檢察官起訴刻意添加塑化劑的的業者刑期多少年、罰款多少嗎的資訊呢?是你講的幾萬嗎?

這是一篇由貴網站編輯發表,公開刊登在貴網站的文章?不知這篇文章是否代表貴網站的立場呢?還是只代編輯表個人立場?還是所有編輯的文章都只代表他個人立場呢?
發表回應
謹慎發言,尊重彼此。按此展開留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