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因為去年的 Android Market 鑑賞期事件,Google 不服被台北市政府處罰100萬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有了最新的發展。經濟部在今天的訴願決定裡表示,支持台北市政府,處罰 Google 100萬元有理。也就是說,Android 行動裝置使用者以一般管道買不到付費 App 的狀況,在過了七個月後,繼續下去。

整件事的重心是 Google 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裡提供7天內可退費的機制,在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過程中,先把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 App 全部下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處罰 100萬元,相關的報導可以參考 T客邦之前的文章: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後來 Google 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表示不服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希望可以撤銷,經濟部在今天把訴願決定送交台北市政府,表示處罰有理,Google 應該遵守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讓 Android Market 也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後,也發出新聞稿,節錄如下:

葉慶元主委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葉慶元主委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主委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1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2

LIS
作者

我是李一詩,目前在T客邦負責經營開發者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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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無言又憤怒的使用者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40)
站在經濟部的高度與立場,應該是考慮產業的發展與特性、法規的合理性、消費者的利益!15分鐘確實太短,但是七天也非常不合理!經濟部不就這部份去思考應該如何解決,反而重複解釋現行法規。那這樣有法規會與消基會足以,要經濟部幹麼?現在已經沒有人要相信台灣政府真的願意發展軟體與、APP、數位內容了!就算政務委員有張善政又如何?不過就是擺好看的而已!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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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43)
※ 引述《挺你》的留言:
> ※ 引述《劉志宏》的留言:
> >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 >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
> 說真的,Google的宗旨不是 "don't be evil" 嗎?
> 從這個事件有看出來嗎?還是漂亮話大家都會講。
> 販賣產品本來就要遵循該國法律,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實。
> 國家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堅持七天試用期,這有什麼不對?
> Google老大心態,令人不齒
>

所以Google下架了啊,因為Google認為沒辦法配合不是嗎
還是說無論該國有什麼令人不滿意的法律,廠商連”退出”也作不到?
那以後乾脆就弄出個365天無條件退費好了,反正廠商若是想退出,那就用力罰即可…

現在擺出老大心態的是台北市政府吧…
拿著一個爛法條硬是逼廠商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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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以請教一下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49)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劉志宏
> 你開發過軟體?
> 你有身在這行業裡嗎?
> 你有權決定那些開發商很歡迎7天鑑賞期嗎?
> 你能代表台灣人都不會用這種法條來玩7天退貨嗎?
你是什麼身份呢?你可以代表全台灣人說我們要google app,不要消費者保護嗎?

> 你的心態就如同很多人說,盜版可以幫助市場成長,所以軟體商不可以取締盜版一樣…

從哪裡看到人家鼓勵盜版呢?你是不是有點腦補了?

> 我只能說,全世界只有台灣是這種特殊規定,你覺得Google需要特別為了台灣而修改整個世界通用條文?或著是開出專屬條文,只有台灣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

> 別說的仚麼遠,你現在從事什麼行業?我想請問你,你賣的東西可以讓人七天退費嗎?你不是說試用得好嗎,那你應該也來個七天退費啊…╮(╯_╰)╭

這位大大,問您一下您所開發的是什麼樣的東西呢?
為什麼會有七天退費的問題呢?
您知道七天鑑賞期的來由嗎?
還有您知道你開發的東西因為台灣的法律而才有智慧財產的保護嗎?同樣的消費者也需要同樣的保護。
要不然要是哪天有個APP叫 "I'm rich",你下載就要付1500圓,更悲劇的是你下載以後他還跑了15分鐘才告訴你他什麼也不會做,只是桌面保護程式,這樣你會想要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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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J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05)
個人看了訴願決定書,其中最關鍵的部分是消保法第19條的第一項: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所以,先不管其他公司的做法,有人能否告訴我Android Market與AppStore是屬於「郵購」還是「訪問買賣」,不然怎麼會牴觸這個法令?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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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10)
※ 引述《所以請教一下》的留言:
>
> 這位大大,問您一下您所開發的是什麼樣的東西呢?
> 為什麼會有七天退費的問題呢?
> 您知道七天鑑賞期的來由嗎?
> 還有您知道你開發的東西因為台灣的法律而才有智慧財產的保護嗎?同樣的消費者也需要同樣的保護。
> 要不然要是哪天有個APP叫 "I'm rich",你下載就要付1500圓,更悲劇的是你下載以後他還跑了15分鐘才告訴你他什麼也不會做,只是桌面保護程式,這樣你會想要退貨嗎?
>
我當然知道七天鑑賞期是哪裡來的,所以才會說這是爛法條不是嗎
只是當作這應該是本來就要知道的,結果你反而來問我對吧…

七天鑑賞期來源於郵購商品的資訊不公開,常常容易因為業者將照片修改的很精美而與實際商品有所誤差,於是考量到郵寄的情況給予七天時間,畢竟傳統郵寄是麻煩的,要退貨也不是馬上就可以完成,這個法條本身算是特例,所以才會說現實中的商品不適用…

然後一群死爛立委,不了解多媒體虛擬產業的特性,就將此條文延伸至這塊領域,但問題是,我想請問一下,Apps的商品頁不透明嗎,上面有圖片,有文字,更有使用者評價與評論,其透明度比我去實體商店來得更高許多,那此時我想反問了,為什麼我想書局買一本書,我買的時候最多只能看到封面而已,不過一但拆封了就不能退貨,但Apps買的虛擬書籍有各種資訊可以驗証,但還是必須可以7天無條件退貨,這不就代表了這個法條的瑕疵?

另外,他上面的說明很清楚,「那些會一直下載試用
一直退費的人,本來就賺不到錢,開放試用反而
會招攬更多生意」,這不就是類似於我說的了嗎?前後文請看清楚點…

至於你後面說的,那我更想用我上面說的,如果我到實體商店裡買了一本書,結果裡面沒任何內容怎麼辦,我不也不能退費嗎?
所以按你說的,是不是該全面開放7天無條件退費?

保護消費者是沒錯,但也得是有限度的,就算15分鐘真的太短,那也只是改到30分或一個小時,現在這個七天?那一堆有時效性的東西都死光了,這時你說他們的東西不耐用沒錯,但可以以此來說自己當然不用付錢就可以免費使用?

消費者的心態有時也該改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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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shiu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11)
沒試用版的可以不買...評價不好的也可以不買..
一定要裝闊裝笨然後再麻煩人家退貨就對了?
還有些手機平板不管好愛給小孩亂七八糟搞的..也要別人幫你善後嗎
一些腦子有問題的害了整個生態..

真要說15分是有比較不足...可以談..但7天會不會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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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條要看清楚喔>.^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22)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我當然知道七天鑑賞期是哪裡來的,所以才會說這是爛法條不是嗎
> 只是當作這應該是本來就要知道的,結果你反而來問我對吧…
>
> 七天鑑賞期來源於郵購商品的資訊不公開,常常容易因為業者將照片修改的很精美而與實際商品有所誤差,於是考量到郵寄的情況給予七天時間,畢竟傳統郵寄是麻煩的,要退貨也不是馬上就可以完成,這個法條本身算是特例,所以才會說現實中的商品不適用…

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您遺漏了這個喔

> 消費者的心態有時也該改改…╮(╯_╰)╭
是阿,應該要改一下,我有點太激動了╮(╯_╰)╭

所以大大您氣憤的點在哪裡呢?是在於google將app下架的事實嗎?那麼您應該真的要好好的更改一下您氣憤的的對象。因為當初google承諾給您用Android System可以用到App,但是因為於法不合要下架了,而不是北市府不是嗎?假設依照您的邏輯,google的條例應該放諸四海,不能根據該地法律調整,那麼會發生很恐怖的事情呢。不知道您有沒有看過南方四賤客的諷刺動畫,假設今天google的使用者條約定說,按同意就可以將您做成「人型蜈蚣」怎麼辦呢?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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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29)
※ 引述《法條要看清楚喔>.^》的留言:

一開始只用於郵購,網路虛擬商品是後面追加的,就是修法修來的,然後呢?我真的不了解你所謂我沒看清楚是指什麼情況…

接著,於法不合之後Google下架了不是嗎,我指的是一堆人說,Google不能因為商品違法,就把該商品整個下架…
所以我說了,以後若有國家訂出任何不合理的法條,那廠商是不是連"退出該市場"都不允許了?

不能依當地法律而調整的話,本來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退出該市場了,而Google的確現在是這樣作沒錯,那你們又在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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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太長了喔,我要回復好難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33)
> 另外,他上面的說明很清楚,「那些會一直下載試用
> 一直退費的人,本來就賺不到錢,開放試用反而
> 會招攬更多生意」,這不就是類似於我說的了嗎?前後文請看清楚點…

其實我不覺得這是鼓勵盜版,這是開放源碼程式很常見的一種方式,只不過他會改叫「捐助」。同樣的,試用不代表全部功能開放,所以有很多免費好用的軟體都不用付錢,要好好感謝那些開發者

> 至於你後面說的,那我更想用我上面說的,如果我到實體商店裡買了一本書,結果裡面沒任何內容怎麼辦,我不也不能退費嗎?
> 所以按你說的,是不是該全面開放7天無條件退費?

如果你這樣說我也沒辦法,畢竟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很清楚退貨是不是該全部開放。但是我很確定的是,台灣的消費者不是每個都從澳洲來的,這也是當初這個法令訂定的準則。法律的訂定怎麼會是以企業為先優先呢?您說是不是呢?

還有,我根本沒在抱怨阿,我說北市府做的好阿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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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36)
順帶一提,”不能因為商品違法,就將其下架退出”,這是台北市政府帶頭指責的…

也就是說,政府明擺著老大心態,無論我們的法律你滿不滿意,最後你只能向我們妥協,並強制繼續待在這個市場,你們這群廠商並沒有退出這個選項…
SoIN
31.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40)
※ 引述《太長了喔,我要回復好難》的留言:
另外我引述一個笑話…
導航王你知道吧,前幾天到market意外看到這個的確就出來試用版
然後很好笑的上面有個留言,說他買了pro版,然後下載了"更新"後(Market上的評論是要裝完後才可以給予,所以他是把這個試用版當更新程式了),就變成試用版了,最後說這廠商盡是在騙錢

上面是笑話,不代表任何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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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氣憤的點是這個嗎?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45)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順帶一提,”不能因為商品違法,就將其下架退出”,這是台北市政府帶頭指責的…
>
> 也就是說,政府明擺著老大心態,無論我們的法律你滿不滿意,最後你只能向我們妥協,並強制繼續待在這個市場,你們這群廠商並沒有退出這個選項…

所以呢?很好阿!北市府在幫台灣消費者講話耶,有什麼不好?況且當初google的契約一下,即保證使用者可以受到完整的服務。(或者說當時提供的完整服務)。同時,當初你如果有用他的產品,你應該也同意了他可以隨時終止產品的提供阿。(使用者條約內通常會有)假設您有任何問題,應該控告google是不是違反契約,不提供消費者app購買使用的權利呢?為什麼是指責北市府呢?

幫著企業講話有什麼好處?難保又養出一個微軟。或者又養出一群只能靠商業軟體工作的作業員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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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不太懂耶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53)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另外我引述一個笑話…
> 導航王你知道吧,前幾天到market意外看到這個的確就出來試用版
> 然後很好笑的上面有個留言,說他買了pro版,然後下載了"更新"後(Market上的評論是要裝完後才可以給予,所以他是把這個試用版當更新程式了),就變成試用版了,最後說這廠商盡是在騙錢
>
> 上面是笑話,不代表任何事情……

所以您想講什麼呢?這要怪誰呢?
的確是挺好笑的,因為有很多很多不用錢的免費軟體,都是辛苦的開發者們開發出來的,包括PCMAN,Firefox等等開源軟體,但是台灣的使用者只愛用付錢的,您說是不是?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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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3:58)
毒奶事件你不知道還記得嗎?
之前還有個業者回收快過期商品,串改期限後拿到傳統市場來二次販賣…

這就是消費者一直追求低價便宜的東西後,最後出事了
錯的末端當然在廠商,但會造成這一連串錯誤的,卻是消費者自己

所以我不認為無止盡的拿著”保護消費者”的名頭來處罰廠商,這是有意義的事,就像這個事件,我說了,1個小時都還有得談,但硬要7天,那不就是過度保護?

而明知道這個法案是爛法,還硬要拿來實施,這我為什麼不能指責,畢竟我又不是台北人,但我卻因為台北市政治的決策,導致現在不能使用付費Apps,Google的下架也只是無法配合我認為這個錯誤的法案而已,最後我當然是怪濫用這法條的台北市政府

你幫消費者講話有什麼好處,最後只是養出一群怪物消費者而已不是嗎?市場機制最重要的是平衡,而不是一昧的偏向某一方,失衡市場,最後的結局只有崩潰而已

至於我想請你不要一直說什麼我在氣憤,我說話的態度就是這樣,我也不覺得這當中有什麼可以歸為”氣憤”的存在,你一直這樣說,我只認為你會是在將他人”邪魔化”而已…╮(╯_╰)╭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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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02)
※ 引述《不太懂耶》的留言:
>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 上面是笑話,不代表任何事情……
>
> 所以您想講什麼呢?這要怪誰呢?
> 的確是挺好笑的,因為有很多很多不用錢的免費軟體,都是辛苦的開發者們開發出來的,包括PCMAN,Firefox等等開源軟體,但是台灣的使用者只愛用付錢的,您說是不是?

都說了…上面是笑話,只是因為你提到”有商品出了試用版”之後,我想到前幾天看到了這事件

而且你要哪個導航業者的真的弄出免費版本給你用…

免費軟體是很多錯,但實際上一分錢一分貨,這世上沒有真正的"免費"…,無論供應者或接受者,都是一樣的…
這當中的道理,你自己該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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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w=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12)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毒奶事件你不知道還記得嗎?
> 之前還有個業者回收快過期商品,串改期限後拿到傳統市場來二次販賣…
>
> 這就是消費者一直追求低價便宜的東西後,最後出事了
> 錯的末端當然在廠商,但會造成這一連串錯誤的,卻是消費者自己

為什麼會是消費者的錯呢?廠商提出的東西是保證安全的,假設廠商說這個奶粉有毒,可能會生病。消費者還買了,這才是消費者自己的責任不是嗎?

> 所以我不認為無止盡的拿著”保護消費者”的名頭來處罰廠商,這是有意義的事,就像這個事件,我說了,1個小時都還有得談,但硬要7天,那不就是過度保護?
>
> 而明知道這個法案是爛法,還硬要拿來實施,這我為什麼不能指責,畢竟我又不是台北人,但我卻因為台北市政治的決策,導致現在不能使用付費Apps,Google的下架也只是無法配合我認為這個錯誤的法案而已,最後我當然是怪濫用這法條的台北市政府

您覺的是爛法,但是很多人覺得是好法阿,包括那些本來被詐騙但求助無門的消費者。台北市政府沒有濫用法條,只是依法論法。如果您不滿意,您可以提出公投聯署阿?相信很快可以看到大大的議案。不使用公民權的話,沒人會叫你用阿。

> 你幫消費者講話有什麼好處,最後只是養出一群怪物消費者而已不是嗎?市場機制最重要的是平衡,而不是一昧的偏向某一方,失衡市場,最後的結局只有崩潰而已

當然有好處,我就是消費者阿,每個人也都是消費者。您也知道市場機制取決於平衡,但是這個平衡不能完全擺脫規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法律。今天google退出市場,很好阿,台灣如果有看到利益的廠商就會補進去拉,這不是很簡單嗎?最後消費者獲益有什麼不好?你不希望買的東西便宜嗎?沒有競爭會便宜嗎?結局不會崩潰,因為這就是自由市場的根本。

> 至於我想請你不要一直說什麼我在氣憤,我說話的態度就是這樣,我也不覺得這當中有什麼可以歸為”氣憤”的存在,你一直這樣說,我只認為你會是在將他人”邪魔化”而已…╮(╯_╰)╭

對不起,我誤會了,將您邪魔化我很對不起。但是您一直使用一些看起來很情緒化的字眼,所以自然就以為您很氣憤了,請原諒小弟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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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所以說看不懂QwQ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18)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都說了…上面是笑話,只是因為你提到”有商品出了試用版”之後,我想到前幾天看到了這事件
>
> 而且你要哪個導航業者的真的弄出免費版本給你用…

都說了看不懂所以我才問您阿╮(╯_╰)╭

> 免費軟體是很多錯,但實際上一分錢一分貨,這世上沒有真正的"免費"…,無論供應者或接受者,都是一樣的…
> 這當中的道理,你自己該想想吧…

是阿,只是我覺得有些人很奇怪,明明有不用錢的,為什麼一直要用要錢又不好用的。您也有看到我說過的那些軟體,我幫他們正名一下,他們叫「自由軟體」,是您可以自由使用的,只要符合使用的規範。所以firefox、PCMAN等優秀軟體才需要各位有能力者捐錢來維持不是嗎?不知道為什麼您指控我沒有好好想過這些東西呢?如過照您這樣說,紅帽公司,Cananical公司等等Linux的分支開發公司靠什麼賺錢,Linux的核心編寫員靠什麼吃飯?
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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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典獄長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20)
╯-__-)╯ ╩╩╯-__-)╯ ╩╩╯-__-)╯ ╩╩╮(╯_╰)╭╮(╯_╰)╭╮(╯_╰)╭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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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20)
算了…反正我該說的也說完了
你後面說的,在我眼裡也只是硬扯一些東西來延伸自己的論點而已,連"詐騙"都出來了,就不知道這與"7天無條件退費"有什麼關聯了,嗯,重要的是"無條件"哦,所以我說目前市場沒有符合的,因為蘋果有條件退費的也違法了,只是台北市政府故意不看見…

毒奶的話,我前後文也都說了,你不理解就算了,我也沒辦法

最後,比情緒化的話,我還真的比不上你,沒辦法,我不想再爭論下去了,看別的東西比較實在…
S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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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So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23)
※ 引述《所以說看不懂QwQ》的留言:
>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是阿,只是我覺得有些人很奇怪,明明有不用錢的,為什麼一直要用要錢又不好用的。您也有看到我說過的那些軟體,我幫他們正名一下,他們叫「自由軟體」,是您可以自由使用的,只要符合使用的規範。所以firefox、PCMAN等優秀軟體才需要各位有能力者捐錢來維持不是嗎?不知道為什麼您指控我沒有好好想過這些東西呢?如過照您這樣說,紅帽公司,Cananical公司等等Linux的分支開發公司靠什麼賺錢,Linux的核心編寫員靠什麼吃飯?

我只糾正你一點,"自由軟體"的定義不是這樣的…
其他的不說了…(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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