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以不當競爭行為打壓對手,傳已遭美 FTC 發傳票查證

蘋果以不當競爭行為打壓對手,傳已遭美 FTC 發傳票查證

蘋果疑以不公平競爭方式對待串流音樂服務對手,因而遭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調查。據外媒引述知情人士說法,FTC 已向蘋果發出傳票,以掌握更多資料證實蘋果不公平競爭行為。

FTC 調查重點鎖定蘋果 App Store 所採用的「App 內付費」(in-app purchase)機制,凡透過 iOS App Store 付費訂閱的服務,一律經蘋果抽取 30 %費用。如同先前報導內容,串流音樂服務 Spotify 就因為不滿該機制而投訴抗議,甚至呼籲使用者直接到 Spotify 自家官網訂閱服務,別再透過 App Store 付費多花冤枉錢。

App 內付費機制影響 Spotify、TIDAL 這類串流音樂平台的收益,使他們不得不藉由提高服務訂閱費用以平衡額外支出的成本,也就是說原本訂閱月費 9.99 美元,在 iOS App Store 販售就得提高三成價為 12.99 美元。不過,蘋果串流音樂服務 Apple Music 並不受制於此規範,自然也就可以維持原價不必調高價格,這無疑是擁有先天優勢,對競爭對手來說並不公平。

蘋果以不當競爭行為打壓對手,傳已遭美 FTC 發傳票查證

不僅如此,App Store 甚至規定業者不得提供免費試用服務,也不得提供家庭方案,因而直接影響 Spotify、TIDAL 的競爭優勢。那 Apple Music 呢?當然是完全不受限制。更別提之前蘋果向唱片公司施壓,阻止 Spotify 繼續提供免費歌曲播放服務了。蘋果種種打壓對手的舉動都涉及違反了反壟斷法,因而引起 FTC 關注。

蘋果的不當競爭行為,也引發美國消費者權益監督組織 Consumer Watchdog 不滿,特地致信給 FTC 及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要求相關單位阻止蘋果的壟斷行為,避免蘋果繼續濫用其龐大的市場影響力防礙對手。

蘋果與 FTC 拒絕回應此事,至於調查結果仍待相關單位進一步追查釐清。

(首圖來源:Apple Music

 

資料來源:

FTC investigation into Apple heats up, music streaming services hit with subpoenas

Apple Music model scrutinized by Consumer Watchdog group over antitrust concerns

Consumer Watchdog’s letter

 

蘋果以不當競爭行為打壓對手,傳已遭美 FTC 發傳票查證

TechNews科技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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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yssesric
1.  ulyssesric (發表於 2015年7月24日 10:50)
FTC 是「聯邦貿易委員會」,不是法院!
FTC 有權就違反公平交易的案件展開調查,
但是 FTC 本身沒有權力發什麼「傳票」!
只有在調查結束、FTC 決定起訴的時候,才會由法院發傳票!
求求 T 客邦管一下編輯的水準好不好!
這些自己發明的亂搞術語不會讓你變得很酷,
只會突顯你的中二!
ulyssesric
3.  ulyssesric (發表於 2015年7月25日 22:31)
※ 引述《GH》的留言:
> https://www.ftc.gov/about-ftc/what-we-do/enforcement-authority
>
> Section 9 of the FTC Act authorizes the Commission to "require by subpoena the attendance and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nd the production of all such documentary evidence relating to any matter under investigation" (15 U.S.C. Sec. 49).
>
> FTC 在調查時真的可以發傳票。

多謝指點,不過問題不是出在英文,而是出在中文。

「subpoena」和中文所稱之「傳票」在定義上有些差異。「傳票」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專指在刑事案件調查或審立過程,由地方法院檢察官所開立,傳喚刑事案件『被告』所使用的文件。除此之外的傳喚文件通通都稱為「通知書」。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在實際執行上,傳票的大標題就會寫明『某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其他排版格式各地方法院有些差異,但是一定會記載案號、案由、法院承辦人,並且會在備註欄註記「調查」「審理」表示該次傳喚性質。

亦即中文所稱之「傳票」,在美式英文中應該翻成「citation」,或是比較口語的「summon」。把「subpoena」翻成「傳票」或是反過來把「傳票」翻成「subpoena」,都不正確。

拜託拜託編輯大人,真的不要亂用法律專有名詞。這個標題比較合理的翻譯方式是:『傳 FTC 已立案調查』,這樣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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