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修正三讀,未來網購生鮮食品、App可能將沒有七日鑑賞期

消保法修正三讀,未來網購生鮮食品、App可能將沒有七日鑑賞期

立法院院會於104年6月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主要的目的是因應現在消費市場的轉變,包括像是網購、手機App下載等新的消費形式,都顯示過去法令規範有所不足,因此進行修法。在新的修正裡頭,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若主張符合消保法規定,企業要負起舉證責任,強化消費權。

這次消保法修法共修正27條,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很多企業會與消費者立下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規範,主要明訂了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行政罰配套,以確保公告事項之落實執行。

此外,像是最近有很多食安問題、黑心商品,受害消費者範圍很廣,通常都會提起集體訴訟。為使更多優良之消保團體可以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次修正就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也予以適度放寬。

消保法修正三讀,未來網購生鮮食品、App可能將沒有七日鑑賞期

在定型化契約方面,主要修改有四點:

  1. 坊間常見企業經營者使用「○○○(消費者)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無誤,自願放棄 ※日以上之審閱權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像是這一類企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自身的審閱權利者,這類型契約無效。
  2. 消費者在跟廠商在定型化契約書簽名後,常會遇到廠商將契約書直接收走,日後如果有爭議變得沒有憑證。新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3. 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規定,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依本條新增規定,就是否已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或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如果遇有爭議,應由企業經營 者負舉證責任。
  4. 企業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法修正三讀,未來網購生鮮食品、App可能將沒有七日鑑賞期

此次修法另一個重點是針對「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進行修法,主要修正的方向為:

  1. 修正名詞,過去的「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郵購買賣依一般社會觀念,概指傳統上業者透過型錄之寄送,使消費者訂購商品。而消保法對郵購買賣之定義尚包括新興之網路交易或透過電視購物頻道交易等其他類似交易,本次修正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正名詞用語。
  2. 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為預防消費糾紛,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業者於交易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之資訊,包括:得迅速有 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相關交易是否適用7日猶豫期;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等資訊。
  3. 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外國對於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於通訊交易多有排除適用7日猶豫期之規定。本次消保法修正,為衡平業者及消費者 之權益,增列但書規定,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
  4. 消費者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價款: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 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其中,上述第三項「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目前仍未明確界定哪些商品服務可以排除在外,未來將會進行公告。但以目前草案說明中均以容易腐敗、被複製的商品為例,指國外已將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內容列為特殊商品服務。因此,像是生鮮食品的網購,或是App下載、電子書、音樂內容下載、網購DVD影音光碟等產品,未來在公告例外商品服務時,都有可能被列在七天猶豫期之外。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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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yssesric
2.  ulyssesric (發表於 2015年6月03日 11:31)
消保法七日鑑賞期這個不分青紅皂白的莫名其妙東西,
早在 95 年公布施行後就有修法的聲音,
100 年行政院發函提修正案,
102 年立院通過提案成為正式草案,
然後就一路在冰箱裡面躺到現在。
重大民生法案無人聞問,意識型態瓦釜雷鳴。
偉哉!台式代議民主!╮(╯_╰)╭
Nick
3.  Nick (發表於 2015年6月03日 12:17)
純粹表達用詞正確而已。

我完全支持在猶豫期內買家可以拆開試用,因沒拿來用怎麼能知符不符合需求。我自己也常遇到被美麗的文宣騙了,買來後使用發現商品不符需求的狀況。此時消費者保護法確實保護到了我。

只是現在什麼期什麼期每個人講法都不同,既然猶豫期是法律所規定,有法律效力的期間,那麼就該用正確的用詞,不要每個人講的都不同。
maybe
4.  maybe (發表於 2015年6月04日 00:21)
你們知道最可悲的是甚麼嗎?
最可悲的就是:民主既然以表決後的多數為意見依歸,然後還制定成了法案,然後還是有人不甩法案的規定。

再更更可悲的還有,那些鼓吹法案的不適性,就只出一張嘴,四處大放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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