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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Gmail信箱與置入廣告的商業模式,常被質疑隱私權的問題。6月時一場 Gmail 隱私相關的集體訴訟備案書中,一段Google方律師的發言:個人在自願交予第三方的資訊上,並無合法期望的隱私,日前確實引起了不小的爭議,更有視其為Google蔑視隱私權的變相聲明者。
不過,雖然不少媒體爭相報導,許多人可能在一開始就搞錯了一件事:這起案件的原告,並「不是」Gmail的使用者,也就是說,儘管原告對Google提出隱私侵犯,因並非Gmail的用戶,與Google之間也就沒有簽署使用者協議,所以,如果以為Google「背叛」了其服務的使用者,顯然是大大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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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在1979年時,曾有名為「第三方主義(third-party doctrine)」的案例主張──一旦在資訊溝通過程中有第三方參與,就沒有能強制執行的隱私權。加上美國許多州法院早就裁定,由於電子郵件的自動處理特性已獲普遍理解接受,所以寄送郵件的動作本身,就等於默認同意郵件被自動處理,因此非Gmail用戶寄送郵件給Gmail收件人時,就應該預期郵件經過服務提供者Google的處理,是正常的狀態。
當然,在沒有email的70年代誕生的「第三方主義」主張,從今日的角度來看,也許是有點不合時宜,而繼,以及這次的「Gmail無隱私」騷動,無論Google在法律、道德上站不站得住腳,其向大眾解釋的「公關」能力,顯然有待加強, 但另一方面,花點時間釐清事實,似乎也是每個獨立個體該自我負責的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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