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 16:34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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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天(25日)下午發佈新聞稿,表示美商蘋果(Apple Inc.)限制電信商在台銷售的 iPhone 手機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並命其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重罰新臺幣 2,000 萬元。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亞洲)在台灣販售 iPhone 的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三大電信業者,當初簽訂的合約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一旦結清款項,產品的所有權便轉移給電信商,而產品保管、庫存等風險也交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與電信商的交易往來屬於買斷的經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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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認定雙方為買斷的經銷關係,蘋果亞洲不應該介入操控零售價格之情事。

除了上述簽訂的內容,蘋果亞洲另外要求國內 3 家電信商在新機上市前,都必須將資費方案(通信資費方案 + 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經銷合約更細部明訂要求購買 iPhone 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品牌差、最低採購量、與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

在公平會介入調查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後,也確實發現有上述情事發生。此舉剝奪了電信商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重罰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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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上一次台灣行政機關槓上蘋果的時間,可以回溯至 2011 年中臺北市政府針對 Apple App Store 與 Google Play Store 7 天鑑賞期的消保法紛爭。在市府祭出相關法令後,蘋果 App Store 毫無反抗地將原本 30 天鑑賞期機制改為 7 天(編按:當然啊,蘋果賺到);而 Google 則是頑強抵抗,不願意將原先的 15 分鐘鑑賞期延長為 7 天。北市府也因此對 Google 開罰新臺幣 100 萬元,也造成後續 Google 退出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

(下一頁有公平會新聞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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