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7 17:00

公開訊息≠無法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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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願意接受公審

當然,無論人們再怎樣去控制別人對自己發佈的內容的理解,網路業者、社群服務商,甚至台灣的新聞媒體、鄉民都還是有可能透過人肉或是網路機械人去收集使用者的資訊,聘用專人去分析資訊背後的意義。

這些人會用「這些資料是使用者自己選擇發佈在網路平臺上」之類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然而,選擇把訊息在公共場合公開,與選擇被人在太陽底下曝光、爆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你可能只要動動手指頭,Google兩下就可以去收集並分析使用者的資料,但並不代表你應該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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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鼠在手,很多人就覺得自己是包青天。

社會學家  對人們在公共場合維護他人隱私的方式做出了精闢的分析。通過刻意地回避對他人的關注,人與人之間的界限才得以形成,人們在公共場合的「隱私」才得以存在。例如,在餐廳裡,有人正好坐在了你的正對面,即便你能輕而易舉地看到對方,但正常情況下,就算你對對面的陌生人有著再大的好奇心,出於對他人的尊重,你也不會一直盯著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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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技術上」對他人隱私獲取的可行性,來評價在網路時代行為的正當性,其實是存在著嚴重問題的。若按照「我能侵犯別人隱私,所以我有權利這麼做」的邏輯,隱私其實早在工業革命前就可以被宣判死亡了。

因此,像是之前有很多波網路名人的私密照被公開,放在相簿裡的私人照片被人解鎖,甚至是有人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然後手機中的照片被放上網路曝光。然後鄉民一邊說「這一定是炒作」一面無私的分享,或是一面嘲笑「這些都是女孩子太傻」一面在臉書上繼續傳下去,都只是用似是而非的說法將行為合理化。

人家把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與好友公開分享,某個人在自己的臉書上與朋友公開抱怨工作的無奈,這些舉動雖然是公開的,但那些都是他的私事。就像是實體世界中,你在茶水間裡頭跟同事抱怨其他同事一樣,雖然也是公開場合,但其實說話的對象僅有少數幾個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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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有一個不速之客意外地也來倒水,然後聽到你講的話,然後回到辦公室以後把你說的話一字不露到處去宣傳,甚至還寫到大門口的公佈欄上。對於這種人,我們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爪耙子」。

沒有人想當爪耙子。但是很多人卻搶著去把別人在個人臉書上所說的隻字片語截圖下來,然後寄到電視台去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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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歐盟要求「被遺忘權」

 前一陣子,歐洲法院就裁定普通公民的個人隱私擁有「被遺忘權」,並據此要求 Google 必須按照當事人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搜索結果。儘管刪除搜索結果後,相關網頁上的資訊依然會存在,但此舉很好地闡釋了「公開」與「公共」的關係。

Google 與使用者資料的關係可以簡單地理解成為狗仔隊與明星的關係,儘管狗仔隊有著長焦鏡頭可以輕而易舉地捕捉明星們在公共場合的一舉一動,但明星們選擇出現在公共場合不代表就理所應當地被人侵犯隱私。之前提到的名叫 「WeKnowWhatYoureDoing」 的網站,同樣地不能因為所發佈的狀態所有都人有許可權查看的理由而免受譴責。

不可避免地,此項法案也引發了不少爭論,有人認為此舉會對言論自由造成負面影響,還有人認為「被遺忘權」會被有權有勢的人濫用。但無論如何,值得肯定的是,歐洲法院此項裁定至少是為網路世界中,新的隱私定義做出了寶貴的努力。

除了法律方面,人們自己在使用資訊科技的過程,也逐漸形成了相應的道德規定,通過社會力量來維護隱私。例如,喜歡使用Snapchat(閱後即焚)軟體的人,會責備那些在 Snapchat 上截下原本應該閱後即焚的圖片的人。

從此也能看出人們認可在網路公共空間尊重他人隱私的重要性,並且希望通過履行社會契約而不是通過技術上的限制來保證大家的私人空間。

目前在社群、網路上的隱私依然還處於一個過度的階段。就連各國政府都可能還要學習什麼該看,什麼不該看,更何況只是你我這樣的普通人。儘管還有很多隱私問題尚待解決,但相信在不久的未來,無論在個人、社會、商業還是法律的層面,隱私的保護機制會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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