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7 12:00

第三方支付法三讀通過,未來網路儲值匯款上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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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蘋果去年在發表會上提出 Apple Pay 電子錢包功能之後,台灣的電子支付相關法案也開始受到關注,雖然起步晚了一些,不過至少今日(16 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未來網路儲值、匯款金額上限從目前的三萬元調高至五萬元,行動支付將變得更有彈性。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規範的機構是只要能接受使用者線上儲值或轉移資金的公司都算,而且交易工具不限定是桌機或筆電,就連用平板、手機或其他穿戴式裝置,只要能完成行動支付都受到該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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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明確的說明,條例中規定所謂的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辦理三項業務:網路帳戶儲值、實體交易(線下交易)以及電子帳戶間資金轉移(匯款),而且為了防止電子支付機構違法動用支付款項,法條中也有規定清償基金以彌補消費者損失。

另外,對於想投入行動支付領域的創業者而言,需特別注意資本額門檻,原先行政院想將資本額標準訂為 3 億元台幣,不過為了協助產業發展並兼顧消費者保障原則,最後定調若是想經營儲值和帳戶資金移轉的業者,最低資本額為 5 億元,若是純代收款項且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者,最低資本額為 1 億元

對於消費者而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正式上路後,除了使用第三方支付時更有保障之外,由於網路儲值及匯款金額從 3 萬元提升至 5 萬元,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選擇變得更多,付款方式也更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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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目前已有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例如 Paypal、支付寶、Amazon、Apple Pay,若是外國機構想要在台灣經營電子支付業務,須依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陸資則是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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