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3 11:00

憑什麼罵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細看 Uber 在各國面臨的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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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提案修「公路法」,,現在立法院初審已過。交通部祭出重罰,是希望 Uber 要不離開台灣,要不乖乖遵守台灣法律;另一頭,Uber 跳出來抗議,指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難道不給 Uber 一部適用的新法律、新規範就是不創新?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各國政府對 Uber 的態度是什麼。

Uber 以「共享汽車」的名號在全球大舉擴張,讓一般民眾得以開著私家車載客提供如同計程車般的服務。Uber 在 6 日召開媒體座談會,批評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說馬來西亞、新加坡,甚至是印尼、越南等國家都有符合共享汽車的新法規,擁抱 Uber 帶來的新科技、新經濟。

既然 Uber 要來比各國政府對 Uber 的態度與立場,我們不懂的是,為什麼 Uber 只提對他們有利的,不提法治完整、計程車業發達的國家如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等國都禁止 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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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Uber 違法的國家

日本依日本「道路運送法」的規定,只要以有償方式提供載人、載貨服務,就要申請營業車牌,且要經營載送乘客的服務司機必須取得職業證照,因此 Uber 的主要服務在日本是違法的。於是 Uber 在日本登記為旅遊代理商,選擇跟計程車公司合作,讓使用者可以透過 Uber App 叫到有職業證照的計程車,不過日本當地有許多叫車 App,因此 Uber App 使用率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2016)年 5 月,Uber 獲准在一個偏鄉小鎮「丹後町」提供服務,該地區人口不到 6000 人、平均年齡超過 70 歲,多年來沒有計程車願意經營,大眾運輸也極度不便利,因此允許 Uber 媒合需要用車的民眾與沒有執照但願意兼職的一般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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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韓國政府禁止沒有登記的司機提供載客服務,也禁止沒有註冊的私家車或者租來的車提供計程載客服務。更絕的是,南韓檢察廳在 2014 年 12 月以違法交通運輸法為由,起訴 Uber CEO Travis Kalanick,而 Uber 因此在2015 年停止在韓國的服務。不過 Uber 隨即以 UberBLACK 服務重回韓國,媒合有駕駛執照的高級豪華轎車司機。

 

法國法國政府以強硬態度判定 Uber 為「組織非法計程車運輸服務」,並指「不遵守任何社會或財政規則」,2015 年,Uber 決定暫停在法國經營個人司機載客服務,只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而在 2016 年,巴黎刑事法院判決,Uber 因非法運輸服務,處以 80 萬歐元罰款(約為台幣 2700 萬),並判 Uber 歐洲、中東和非洲業務主管Pierre-Dimitri Gore-Coty以及 Uber 法國公司經理Thibaud Simphal有欺詐性商業行為,分別罰款 3 萬和 2 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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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Uber 在德國也經歷起許多訴訟,停駛又復駛了幾次,在 2015 年的判決終於確定,Uber 因駕駛沒有取得執照、獲得授權,以及沒有足夠的保險以提供載客服務,違反載客運輸法,如果再被抓到載客會法 Uber 25 萬歐元(約 840 萬台幣),而在同年, Uber 也關閉在法蘭克福的辦公室,不過仍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

在德國,要拿到計程車營業執照並不容易,除了不能有犯罪前科,還得通過嚴格的課程、筆試和口試,考試甚至會針對當地的地理概況如醫院、警察局、重要街道、餐廳等設計,而計程車司機在付出如此高成本拿到證照後,更是不輕易容許 Uber 這類讓一般人都能隨便開車載客的服務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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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丹麥法院認為,Uber 司機是以營利為目的載客,因此不是什麼汽車共乘(ridesharing),而是違法的計程車服務。經過多年訴訟,在 2016 年,丹麥法院判定 Uber 是違法服務,基於司機沒有證照以及無法給乘客安全保障,Uber 司機被抓到需罰 6000 克朗(約 2 萬 7000 台幣)。

 

英國在英國,合法的計程車(black cab)需要經過訓練才能拿到計程器(taximeters),拿到計程器之後才能開計程車。Uber 進入英國後,英國計程車業控告 Uber 讓私家車裝違法使用計程器,因此違反法律,2015 年英國高等法院判決,Uber App 不等於計程器,因此 Uber 不違法。

不過特別的是,今(2016)年英國法院判決 Uber 司機應為「員工」,而非 Uber 所稱的「自僱者」(self-employed),因此要給員工最低薪資以、假日津貼以及其他福利。

 

台灣交通部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對 Uber 來說哪裡還不夠?

看完多國政府對 Uber 的定義以及規定,基本上可以確定台灣不是「不擁抱創新」的國家。事實上,台灣交通部甚至已經在研擬「多元化計程車方案」,若通過,Uber 也可以循此方案合法化。

但 Uber 還是一直批評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Uber 要求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台灣政府不給還是 Uber 不配合台灣政府?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在 Uber 的發源地加州,端出什麼樣的新法規讓 Uber 得以合法上路。

 

加州加州在 2013 年提出「網路運輸業」(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TNC)這個名詞,用以定義 Uber 這類不擁有自己的車輛和司機,透過網路平台媒合司機與乘客的服務,也是最早針對網路運輸業立法的地區。其相關規範針對駕駛的犯罪紀錄、每年的車輛檢查項目、駕駛訓練課程、保險政策等,這些都是平台需要負責確認的事項,其中最關鍵的保險為每件交通事故最少100萬美元的商業責任保險,而在 Uber 加州,這項保險是由 Uber 承擔,司機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保,保險是從駕駛打開叫車 APP 那一刻開始算,不是接到訂單之後才開始算。

加州給 Uber 方便但絕不是隨便,在 2014 年 12 月,加州域檢察官對 Uber 提出民事訴訟,指它讓乘客誤以為司機已經過足夠充分的背景調查。

 

台灣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定多元化計程車駕駛應備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只能透過網路平台預約載客,不得巡迴攬客,或在計程車招呼站排班,且車身不能是黃色。

而平台業者須承擔營運及管理責任,且負責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業的投保標準,即每人 150 萬元以上旅客責任保險,也須提出車輛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平台在媒合時須提供消費者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消費者乘車評價及預估車資,在行駛中也需提供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整體看來,台灣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對於有心想要經營計程車以外類型的載客運輸業者來說,一點都不困難。如果 Uber 覺得這個版本哪裡不夠好,可以提出來討論,而不是持續跳針說台灣不擁抱創新,不提出適合「網路服務運輸業」的新法案。

而且在 Uber 上書總統蔡英文之後,交通部也立即回應 Uber :「,明確列出幾點 Uber 違法的風險所在,那麼最開放、最樂於討論的 Uber 為什麼不再次回應交通部提出的幾點批評呢?作為台灣民眾,這次理應站在交通部立場,支持政府而不是任憑 Uber 大花廣告錢來以「創新」抹黑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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