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4 19:41

金管會宣佈處分街口胡亦嘉董事長職務一年,胡亦嘉反嗆「不接受」對金管會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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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日針對街口電子支付辦理資金貸與給街口金科一事有缺失,重罰街口支付180萬元罰鍰,並停止董事長胡亦嘉職務1年。

金管會表示,胡亦嘉缺失主要有三:

  • 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公司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作業,未善盡督導該公司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之職責,無視法遵部門所提出應提報董事會審慎評估之意見,凌駕董事會職權,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 胡亦嘉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予妥適評估及處理,亦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致街口電支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
  • 胡亦嘉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限制之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公司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公司之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公司,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基於上述原因,胡君身為街口電支公司之董事長,應與該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內部控制制度,惟胡君未善盡董事長之相關注意、督導及忠實義務,且其身為董事,對於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案件,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凌駕董事會職權,且對於相關部門所提意見,未予妥適評估並處理,亦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逕自決定資金貸與,漠視財務風險及法令遵循,致街口電支公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且胡君於知悉本會108年5月14日專案檢查報告提出資金貸與案有未提報董事會之缺失後,仍逕為決策後續資金貸與案件,胡君一人主導街口電支公司資金貸與案件,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為提供健全經營基礎之規範目的,實有停止胡君執行董事職務之必要,爰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停止董事長胡君執行董事職務1年,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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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此,胡亦嘉晚間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金管會明顯以極度濫權的手段對街口做不公平的對待,明顯是對人不對事,已喪失主管機關最基本的原則,違背台灣法治精神,已不配再做為權力無限的主管機關,街口將向監察委員對黃天牧提出彈劾,對於金管會對街口造成的任何損害,將立即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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