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台用戶跳槽提前終止收視合約,業者有權要求用戶返還所享優惠以及差額嗎?

第四台用戶跳槽提前終止收視合約,業者有權要求用戶返還所享優惠以及差額嗎?

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放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區經營以來,各業者大打價格戰來拉攏消費者,並且拋出各種法寶來挖其它業者的用戶。對於消費者來說,這當然是一大利多,不過,也衍生出一些消費糾紛。

近日即有消費者向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反映,欲提 前終止原合約而與別家有線電視業者簽約,卻發現舊有業者會祭出原合約中的「契約提前終止優惠返還」條款,要求消費者必須支付一定金額或原價與優惠價間的差額,方能順利終止契約,進而衍生相關消費糾紛。

新北市政府表示,為調查轄區有線電視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合法,並保障民眾有線電視消費權益, 日前由市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消保官)會同新聞局針對土城、樹林、淡水、新莊、蘆洲及三重等6家新北市有線電視播送業者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抽查,並 對上述因業者跨區經營後對消費者提前終止收視合約的處理方式進行瞭解。

消保官調查後發現,部分業者確實於契約條款中訂有前開類似之「優惠專案條件」,即約定「如乙方(消費者)係申辦甲方(業者)優惠專案訂戶而享有各項優惠(含贈品)者,應遵守該優惠專案之規定。如有違反,應依該優惠專案規定辦理」等。

例如:消費者與業者約定持續收視一年,即贈送超商禮券壹仟元或免收裝機費,但當消費者因故提前終止契約時,業者即要求消費者應返回等值禮券金額或 未繳付的裝機費。

 

消保官的解釋

消保官表示,有線電視業者為爭取收視戶,採用半買半送或加贈裝機費、禮券等方式,是商業上慣用的競爭手段,但往往附帶要求享 有優惠的消費者應持續收視一段期間,此項優惠約定法律性質屬於「附條件優惠約定」,即以消費者未提前終止收視契約為優惠成立之條件,故一旦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即無法享受該項優惠。

由於此項優惠條件並非違約金性質,故儘管「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有規定, 業者不能收取違約金,但在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之情形下,業者對於原先約定的優惠收視條件,依法有權予以溯及取消,致使消費者需返回贈品或提出補足價差的金額,才能順利結束契約關係。

消保官表示,在契約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則下,企業經營者倘提供消費者可自由選擇簽約與否的情形下,雙方訂定「契約提 前終止、優惠即應返還」的契約條款(即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時,必須返還所有優惠贈品或差價),難說構成違法,但業者仍應另先充分揭露此類重要消費資訊,並 經消費者審閱後同意,方能避免發生消費爭議。

經查,部分業者對於類似相關的優惠條款會以紅色或粗體字樣表示,但消保官仍提醒民眾於簽約前,應仔細閱覽相關文 字,以免將負有義務的約定,誤會成空中掉下來的禮物。

消保官最後表示,本次抽查結果各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但民眾如因有線電視定型化契約與業者發生消費糾紛,可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 線向市府新聞局反映、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或逕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以確保消費權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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