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c2504329d594b34c1d5e6e07a3b7a3 因為去年的 Android Market 鑑賞期事件,Google 不服被台北市政府處罰100萬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有了最新的發展。經濟部在今天的訴願決定裡表示,支持台北市政府,處罰 Google 100萬元有理。也就是說,Android 行動裝置使用者以一般管道買不到付費 App 的狀況,在過了七個月後,繼續下去。

整件事的重心是 Google 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裡提供7天內可退費的機制,在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過程中,先把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 App 全部下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處罰 100萬元,相關的報導可以參考 T客邦之前的文章: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後來 Google 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表示不服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希望可以撤銷,經濟部在今天把訴願決定送交台北市政府,表示處罰有理,Google 應該遵守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讓 Android Market 也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後,也發出新聞稿,節錄如下:

葉慶元主委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葉慶元主委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主委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1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2

大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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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19:25) 引用回覆
    ╯-__-)╯ ╩╩╯-__-)╯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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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明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19:57) 引用回覆
    各位網友,此時還認為政府重視App商機?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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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lackstyels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02) 引用回覆
  • 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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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芭樂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04) 引用回覆
    ╯-__-)╯ ╩╩╯-__-)╯ ╩╩╯-__-)╯ ╩╩
  • 極光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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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極光環帶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07) 引用回覆
    ╯-__-)╯ ╩╩╯-__-)╯ ╩╩╯-__-)╯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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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幹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14) 引用回覆
    幹淋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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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31) 引用回覆
    ........嘆氣..........
  • avexm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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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vexmtv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37) 引用回覆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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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_╰)╭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41) 引用回覆
    ╮(╯_╰)╭ 官官相衛
  • Amola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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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mola Li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0:47) 引用回覆
    ◢▆▅▄▃崩╰(〒皿〒)╯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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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cccooler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1:18) 引用回覆
    很多人都愛酸拿iphone的
    如今事情演變至此
    在台灣Android手機好像也沒甚麼好買了╮(╯_╰)╭
    用了Android 然後不能買App很令人不爽阿╯-__-)╯ ╩╩
    難怪之前T客邦投票
    "現在用Android下一隻改換iphone"
    的比例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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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路過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1:34) 引用回覆
    ...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應該是Google不爽吧, 被罰就算啦, 還是可以繼續賺啊, 幹嘛處罰消費者!
  • ufo
    13.  ufo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1:44) 引用回覆
    這種事要竟然需要花費7個月處理...╮(╯_╰)╭
    下一隻android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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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Cpt."Soap" MacTony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05) 引用回覆
    ╮(╯_╰)╭我只能說雙方都有錯...
    Google可以繼續賺的,但是這樣就直接下架,害到消費者,也沒有建立較友善的退費機制...
    台北市政府也有錯,過時的爛法還繼續用,趕快修一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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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JOHNNY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14) 引用回覆
    不管阿宅們怎麼叫,Android銷售量還是不斷攀升。那種老子有錢,你就是要賣給我的鄉巴佬心態要改一改了,Android免費軟體那麼多,真的不夠你用?花錢買的就一定比免費的好?那種老子有錢,你就是要賣給我的鄉巴佬心態要改一改了。
  • Kent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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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Kent Chiang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14) 引用回覆
    我覺得Google把付費軟體下架也沒錯啊?
    既然說Google沒遵守法律違法
    那他暫時停賣軟體等台灣的政府修法在合法賣囉~

    葉慶元回覆給我的:
    本會鑑於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本會僅能依中央法令及解釋執法。而本會將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所以政府不是檢視法規的適用性與不足,而是認為法規沒錯,是廠商的錯!反正台灣上國際媒體也沒啥形象了,再讓其他國家多一條貽笑大方的新聞也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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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劉志宏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16) 引用回覆
    上面罵政府的沒人留下真實姓名。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Google有個老大心態,我不甩你台灣市場,不玩了。
    但是那些想賣軟體的開發商,根本不在意7天試用期,
    也沒法在台灣賣軟體,Google也不甩這些開發商,
    這種態度令人寒心。PC上一堆共享軟體,試用期
    長達好幾個月,也有一大堆開發商。僅僅要求7天
    試用,真不知道有什麼錯。說真的,7天試用是幫
    Google擦屁股,讓買到一些騙錢軟體的使用者
    有機會討回錢,不會都怪Google讓這些軟體上市。
    我花了一萬多元買了一台iPod Touch,卻花不到
    一千元買軟體,其他都是免費軟體。但是我買
    的軟體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沒有想退費的。
    真不知道Google在擔心什麼?那些會一直下載試用
    一直退費的人,本來就賺不到錢,開放試用反而
    會招攬更多生意。我連0.99美元的Angry Bird都先玩
    免費版。開放試用會讓很多人大膽下載付費軟體,
    反正7天以內都可退費。甚至不必再分什麼付費版
    免費版,對消費者開發商都好。只是Google要用
    更大頻寬讓顧客下載,這大概是Google不願之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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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Thomas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32) 引用回覆
    話說一直被當邪惡帝國的Microsoft

    無論Windows, Office..都有提供全功能30天free trial的產品

    一套好幾千上萬也讓你爽快試用

    當然, 手機上的軟體比較小規模, 耐用度也較差一些

    但是好的軟體或是耐玩的遊戲絕對不是會讓你玩個兩三天

    就可以玩完後退款的...

    講真的, 現在用Android的, 到底有幾個人花錢買過軟體!?

    至少我身邊的人..是0..

    所以, 有沒有可付費App..對不少人似乎一點都沒差別..
  • 朔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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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朔影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36) 引用回覆
    >劉志宏
    你開發過軟體?
    你有身在這行業裡嗎?
    你有權決定那些開發商很歡迎7天鑑賞期嗎?
    你能代表台灣人都不會用這種法條來玩7天退貨嗎?

    你的心態就如同很多人說,盜版可以幫助市場成長,所以軟體商不可以取締盜版一樣…

    我只能說,全世界只有台灣是這種特殊規定,你覺得Google需要特別為了台灣而修改整個世界通用條文?或著是開出專屬條文,只有台灣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

    最後,7天是指無條件退費,所以蘋果也違法(蘋果那是有條件退費),那可不可以請台北市政府不要視而不見,也順便罰一下蘋果,看蘋果這次會不會遵守,然後看看會不會以後三大移動平台共同退出台灣市場,然後台灣人奮發圖強,由你來開創一個允許七天退費的平台…

    別說的仚麼遠,你現在從事什麼行業?我想請問你,你賣的東西可以讓人七天退費嗎?你不是說試用得好嗎,那你應該也來個七天退費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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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挺你 (發表於 2012年2月03日 22:37) 引用回覆
    ※ 引述《劉志宏》的留言:
    >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說真的,Google的宗旨不是 "don't be evil" 嗎?
    從這個事件有看出來嗎?還是漂亮話大家都會講。
    販賣產品本來就要遵循該國法律,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實。
    國家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堅持七天試用期,這有什麼不對?
    Google老大心態,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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