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3a3b5113e612d5602a0e9feb5159c1 Google被重罰100萬、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全部下架,這兩天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件,一切的導火線始於Apple App Store的一款「超級手機號碼追踨器」搞笑軟體,許多人甚至連市議員都誤以為真,要求依比照台灣消保法給予7天鑑賞期予以退款。以下是我們整理的懶人包。

台北市政府一向很注重消費者的保護(例如今年4月蘋果iPhone疑涉未經同意蒐集個人資料 北市府:限期說明,否則開罰,但後來顯然沒有罰),這回針對Apple app store和Google Android Market所販售app軟體,引用下列法規,要求廠商要依法修改服務內容: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沒想到這樣的美意卻橫生枝節,Google 的回應是讓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軟體下架(回到半年前無付費軟體可用的狀態);iOS平台原本是30天內可以寫信退費,變成即將針對台灣市場推出7天內申訴退款,恐怕是大家始料未及的結果。以下為讀者整理整件事情的始末。

5月~6月初

「超級手機號碼追踪器」是一款在2011年5月於Apple App Store上架的軟體,聲稱是專業的手機追蹤軟體,只需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就能進行定位,還表示使用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衛星定位技術,售價$1.99美元。推出後攻佔台灣、香港、中國等地付費軟體第一名,許多人付費購買才發現是騙人軟體。該軟體在App Store介紹中加註此軟體僅供娛樂,並不提供真正的手機定位功能。

App Store HK:超级手机号码追踪器(台灣App Store已被下架,因此提供香港App Store連結)

▲超级手機號碼追踪器

6/2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召開記者會,指出App Store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軟體,要求蘋果退費。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針對App store及Android Market發出消費警訊,除要求「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從App Store下架,並發函要求亞洲蘋果公司及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Google Taiwan),在函到後15天之內必須修改服務條款,建立退費機制,業者若不配合,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亞洲蘋果公司則回應全案仍在瞭解中,不予置評。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去年市府已經與PChome等各網路平台業者協議,提供7日免費鑑賞期,但透過手機購買軟體是新興消費行為,當時並未注意到這個部分。消費者選購手機買的不只是硬體,還有服務及擴充性,但蘋果及Google的服務條款均對第3人研發的應用軟體表示不承擔經銷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商業手法。對消費者檢舉有詐欺嫌疑的軟體,若確實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會依據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下架退款,若業者不配合,同樣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罰。

來源:手機號碼追蹤器 是空包彈? - 中時電子報手機軟體無退費機制 北市府:不改善 重罰 - 聯合新聞網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召開記者會指出「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軟體。(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6/17

蘋果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從台灣App Store下架。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蘋果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 北市府:消費者的勝利

6/22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再度召開記者會,指出6月初揭露「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要求下架、退款事件,亞洲蘋果公司雖然已經將產品下架,卻未承諾退費;且台灣民眾必須用英文郵件申訴,中國卻可以直接用中文。

台北市消保官龔千雅表示退款機制部分,北市府給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的回覆期限為23日以前,若蘋果亞洲公司沒有善意回應,法規會將依消保法開罰,若業者仍不改善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來源:蘋果明未提追蹤器下架退款機制 罰150萬 - 聯合新聞網

6/24

美商蘋果公司透過律師回覆,已經向北市府承諾將修改App Store服務,依照消保法規定提供台灣用戶付費軟體7天內試用退費機制(編按:原先申訴退款時間為30天內),預計以一週時間修改程式。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說,近來有許多消費者反映蘋果申訴機制複雜,且不提供中文服務,也會要求蘋果公司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

Google則表示因時差問題,無法聯繫上美國高層主管,將在週一(27日)提出處理方式。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未能承諾比照蘋果提供退費機制,一定會依照消保法開罰,最高重罰一百五十萬元。

來源:蘋果承諾App Store將提供7天試用退費機制 - iThome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 自由電子報

6/27

Google 停止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下載,並發出新聞稿聲明立場。Google由美國官方致電台北市政府,表示拒絕台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停止付費應用程式的銷售。

台北市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對Google重罰新台幣100萬元,並限令Google於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新聞稿: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Google官方新聞稿:

在持續與台北市政府研議退費機制的同時,我們將在台灣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我們從這項機制觀察到幾個現象:使用者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獲得付費應用程式,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我們相信這項政策不但能協助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更能幫助台灣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

 

節錄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稿內容:

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經市政府限期於上周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Android Market只剩下免費應用程式可下載。

對此事件的相關評論與文章:

從處罰Google一百萬談起 (6/27) - 葉狀師闖天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 (6/28) - 聯合新聞網(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6/27) - ysl 的程式天堂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6/27) - 電腦玩物

在 Google, 我們堅持的只是一種價值觀 (6/28) - MMDays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6/27)

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6/28)

Google 高層與北市府協商,要求再給兩週期限 (6/30)

北市府裁罰事件,Google:法律解讀有疑慮,app 繼續下架 (7/15)

大家的回應

  • 喇ㄌㄟ真好玩
    1.  喇ㄌㄟ真好玩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15) 引用回覆
    還來阿...頭香
  • kuniumi
    4人給推
    2.  kuniumi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33) 引用回覆
    天龍國可以考慮獨立了╮(╯_╰)╭
  • 太公釣魚
    3.  太公釣魚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51) 引用回覆
    看完懶人包,唯一想問的就是,一百萬到底是在罰啥?
    罰之前的違法銷售?還是GOOGLE下架的舉動?
    如果是後者,未免有點奇怪
    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暫時下架難道是錯的嗎?
    那之前把六大類商品下架,不是也該開罰嗎(≧▽≦)
  • sugizo
    4.  sugizo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55) 引用回覆
    ※ 引述《太公釣魚》的留言:
    > 看完懶人包,唯一想問的就是,一百萬到底是在罰啥?
    > 罰之前的違法銷售?還是GOOGLE下架的舉動?
    > 如果是後者,未免有點奇怪
    > 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暫時下架難道是錯的嗎?
    > 那之前把六大類商品下架,不是也該開罰嗎(≧▽≦)

    因為Google未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
    不是因為Android付費軟體下架
  • 太公釣魚
    5.  太公釣魚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07) 引用回覆
    ※ 引述《sugizo》的留言:
    > ※ 引述《太公釣魚》的留言:
    > > 看完懶人包,唯一想問的就是,一百萬到底是在罰啥?
    > > 罰之前的違法銷售?還是GOOGLE下架的舉動?
    > > 如果是後者,未免有點奇怪
    > > 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暫時下架難道是錯的嗎?
    > > 那之前把六大類商品下架,不是也該開罰嗎(≧▽≦)
    >
    > 因為Google未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
    > 不是因為Android付費軟體下架

    喔喔,原來是這樣啊,謝謝你啦~
  • Kid
    6.  Kid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18) 引用回覆
    雙方都有問題
    google不顧付費使用者的權利下架
    這點完全犧牲掉客戶對google的信任
    事後就算有補償
    商譽也不容易回復

    其次是市政府自己擴大解釋該法條而非通盤的檢視商品性質
    同樣的如果市政府硬要這樣解釋
    那是否可以要求我在y購或是P購買的軟體
    就算拆封一樣能退費?
    或購買電子書一樣能夠退費?

    不同的退費機制本身就是讓消費者與開發者之間做一個平衡
    如果只強調某一方勢必會造成問題
    市場是依賴雙方建立起來的 而不是花錢的是大爺
  • 小烏賊
    7.  小烏賊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7:23) 引用回覆
    無論如何,商品在台灣上市就應該尊守台灣的法律
  • tata
    1人給推
    8.  tata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9:18) 引用回覆
    我覺得著作財產權軟體本來就不能用一用在退掉的
    可是那種 超级手机号码追踪器 的開玩笑軟體
    本來就應該標註無實際效果 不要誤導他人購買

    現在天龍國政府搞得台灣地區民眾全都買不到付費APP了...
  • lirick42
    9.  lirick42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9:54) 引用回覆
    建議Google,修改Android Market的條款~
    然後用GPS去定位,只要位置是在台北市,就沒有付費的market
    其他例如新北市、高雄市...等 都繼續留下來
  • Avatar
    10.  zz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0:12) 引用回覆
    > 因為Google未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
    > 不是因為Android付費軟體下架

    才怪,那樣的話所謂二度開罰要罰什麼?
    「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 chung1106
    1人給推
    11.  chung1106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0:28) 引用回覆
    如果GOOGLE完全放棄Android Market的台灣市場
    那就根本沒有甚麼損失商譽可言了吧?
    所以原本iOS的30天變7天,也是讓消費者權益損失了吧?
    那麼整個事件...都只是天龍國政府在自嗨?
  • chung1106
    12.  chung1106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0:29) 引用回覆
    ※ 引述《zz》的留言:
    > > 因為Google未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
    > > 不是因為Android付費軟體下架
    >
    > 才怪,那樣的話所謂二度開罰要罰什麼?
    > 「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而且未來完全不賣了的話,罰多少錢也沒意義吧? GOOGLE大可以不繳?
  • Avatar
    13.  邱睪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1:44) 引用回覆
    雖然天龍市府出發點正確
    但是整件事情演變至今已經是多輸局面了
    其一是google
    最壞狀況必須放棄台灣市場
    其二是消費者
    除了蘋果30天變少剩7天
    也很有可能再也買不到google的付費app
    最可憐的是台灣app軟體開發人員
    成為了軟體7天鑑賞的首批白老鼠

    碰到這種事
    還是老話一句
    『台灣果然棒!』(攤手)
  • cancelpc
    1人給推
    14.  cancelpc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1:45) 引用回覆
    市政府說 Apple, Google 都沒提供中文的退款流程,但 Hami Apps, S Market 都是中文,卻也找不到 「7日內」 這三個字?是我國文程度太差嗎?
  • Avatar
    15.  Joe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1:46) 引用回覆
    個人認為 15稍嫌短,7天又略嫌太長
    這種科技軟體類的東西,是無法用「郵購」就加以牽強解釋的╮(╯_╰)╭
  • Avatar
    16.  Rcat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21:47) 引用回覆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8171
  • Avatar
    17.  Jason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08:51) 引用回覆
    繼MS換成Apple之後,下一個邪惡帝國即將建立
  • Avatar
    18.  Ryan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09:19) 引用回覆
    北市府可能自己要先弄清楚消保法的適用範圍
    法令不是他自己說了算
    整件事由北市府開罰也很怪
    中央政府在幹嘛
    是Andorid只在北市販賣嗎
    還是北市可以代表全台灣?
    另,Google不爽也不要下架阿
    對已付費購買的人情何以堪...
  • Avatar
    19.  fantasielf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1:58) 引用回覆
    罰款可以連續開罰,google當然先下架,難道還讓北市府每天罰100萬?
    老實說...我是google就不賣台灣地區比較快....
    大部分軟體都有lite版,也提供15分鐘試用
    但是,官員有去了解這些狀況嗎?
  • 可惡的人類
    20.  可惡的人類 (發表於 2011年6月29日 14:29) 引用回覆
    ※ 引述《sugizo》的留言:
    > ※ 引述《太公釣魚》的留言:
    > > 看完懶人包,唯一想問的就是,一百萬到底是在罰啥?
    > > 罰之前的違法銷售?還是GOOGLE下架的舉動?
    > > 如果是後者,未免有點奇怪
    > > 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暫時下架難道是錯的嗎?
    > > 那之前把六大類商品下架,不是也該開罰嗎(≧▽≦)
    >
    > 因為Google未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
    > 不是因為Android付費軟體下架
    可是他下架以後 就沒有賣軟體了
    為什麼還需要有7天鑑賞期
    人家根本沒賣需要鑑賞期的東西也能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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