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Uber條款」十月上路最高罰9萬,Uber:無比失望也難以置信

交通部「Uber條款」十月上路最高罰9萬,Uber:無比失望也難以置信

Uber在台灣市場恐將面對第二次重大衝擊。交通部29日宣佈,被稱為Uber條款的「汽車業運輸管理規則第103-1條」修正草案,將在六月正式公告後,提估四個月緩衝期,於十月份實施;違法租賃業者將收到9千至9萬元罰鍰。

《聯合報》報導,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強調,「Uber不需要再期待政府立場會改變,若希望能繼續保有品牌,就應該去申請計程車服務業、成立車隊,門檻是500萬資本額。」

交通部宣佈「十月」正式開罰,Uber:難以置信

公路總局表示,103-1條款上路後,小客車租賃業若希望和Uber等平台業者合作,需提交營運計畫書,說明合作平台、服務內容、車輛數,提供稽查每輛車是否符合時租、日租規定。

至於和Uber合作的代雇駕駛,交通部則希望能輔導成為職業駕駛,會協助從租賃車轉成多元計程車,減免驗車、換行車等監理規費。

對此,Uber發表聲明回應:無比失望也難以置信。

Uber指出,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中,有7千多則民眾發表相關看法,交通部卻認為沒有任何值得採納修改的地方,且草案衝擊大眾權益和交通發展,在沒有任何諮商的情況下就通過,不僅對代僱駕駛和中小型租賃車行帶來財務負擔,也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

Uber表示,在四個月緩衝期內,仍會維持現行營運,不會有改變。但對於103-1條款上路後,是否更改營運方式與收費機制,並未做出回應。

在台灣的營運項目中,目前僅有媒合計程車的「Uber Taxi優步小黃」不受影響,不過,這種僅能收現金與固定跳錶費率的模式,並非Uber首選。

2017年,Uber曾因累積天價罰款而暫時退出台灣市場;2019年,將是第二次面對營運挑戰。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內容: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數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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