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姆斯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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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忘了寫自我介紹!

【北極百科】せがた三四郎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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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文章,能登在這種科技網站上也很奇怪
作者大概是電玩外行人,我覺得真的不懂裝懂...

基本上要去查一位名人的生平事跡,只要用Google去搜尋名字就會跑一堆資料了
以本文章為例,第一個跑出來的大概是Wiki,裡面就有該名人的完整資料可查
所以這種文章只能算是照著日文翻譯的成品,作者到底瞭不瞭解那個人不重要了
(不瞭解幹嘛要寫? 藤岡弘現在在日本也不是當紅藝人?)

文章中指出「只要把SATURN倒著唸,就會變成せがた三四郎了」
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懂一點日文的人也知道,再怎麼倒著唸也不會唸出上面這情況...莫名其妙???

「せがた三四郎」日文發音,與「SEGA SATURNシロ」同音,這系列廣告SEGA玩的是同音梗
「せが」=「SEGA」
「た三」=「SATURN」
「四郎」=「シロ」

シロ指的是白色的意思,跟蠟筆小新家裡的狗叫小白,意思是一樣的
這系列廣告是強調シロ這兩個字,指要消費者買遊戲機,要指名買白色的
因為當時SEGA SATURN的對手,PlayStation和NINTENDO64都不是白色機身
SEGA SATURN初型機、和Hi-SATURN、V-SATURN等相容機型也都不是白色
當時的遊戲機市場,只有SEGA SATURN是白色,所以廣告要強調白色

這篇文章中指出「SEGA SATURN,シロ!」就是「來玩SEGA SATURN吧」的意思
看了真的莫名其妙,牛頭不對馬嘴...

破解非盜版,只是解除鎖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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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的留言:
> 也就是說, 如果有人自己有本事破解, 在自己的機器上破解, 執行非盜版的程式, 就不算違法

法條觀念錯誤,第80-2條被分成兩項,犯了那兩項都是違法
這跟是不是盜版無關,現行台灣著作權法只要是去「破解」人家的遊戲機就是違法
不過在2004年台灣著作權法修法前,破解遊戲機確實是無法可管

第80-2條第1項:自己有本事破解, 在自己的機器上破解,需負民事賠償責任,實務上著作權人(遊戲機公司)要搜證提告的難度很高
第80-2條第2項:提供散布他人破解工具技術、代客改機,除了要負上述民事賠償責任,還有第96-1條的刑事責任。刑事案件可經由報案,由國內專責單位刑事局保智大隊偵辦

基本上現行台灣著作權法管得很嚴,幾乎是只要扯上邊就很難說沒有責任
(在公園跳舞,歌曲沒有拿到授權就是違法? 難怪有人說著作權法是惡法?)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種「破解非盜版」的文章能放在這裡放2~3年不被撤下來
這裡的同篇作者,有一篇是連結到國外論壇教人家破解PSVita遊戲機的
這很像就是第80-2條第2項所稱的提供改機技術...
有一大堆人光只在自已的YouTube播放清單放影片連結,就被算是散布盜版影片提告了
保智大隊筆錄、地檢署檢察官開庭跑不完,還要準備錢賠給電影公司和解

你會說那街上網拍一堆代客改遊戲機、蘋果手機JB越獄的招牌高高掛為什麼都沒事?
喔...因為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遊戲機手機公司不想告他們就會繼續沒事...

破解非盜版,只是解除鎖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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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一定要配溫開水》的留言:
> > 真了不起,噁心至極。
> 照你的意思說,鎖匠都是犯法的了?

鎖匠明明知道,開了門也許會讓不是屋主的小偷進入偷東西
還執意去開別人家的門
在法律上很難不被認定是小偷的共犯
所以實務上鎖匠開門都會找屋主,里長或是警察陪同
同樣的,上面舉的鄭捷拿刀殺人的例子
如果賣出刀子的超市明知買的人會拿刀去殺人,還故意賣刀子給他,就是共犯

所以要說這些駭客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至少按照現行台灣的著作權法是行不通的
就算駭客都不是台灣人,但台灣人拿他們的技術去破解(自已或他人)遊戲機也算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