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名美國刑事案件被告仍因不交出手機密碼被判有罪

儘管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名美國刑事案件被告仍因不交出手機密碼被判有罪

美國法院對於要求被告交出智慧手機密碼這件事還是一個頭兩個大,近期一起案件是被告聲稱忘了手機密碼,最後被判刑坐牢半年;但同樣的問題在另一起案件上,被告卻無罪釋放。

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告克里斯多福 (Christopher Wheeler) 因虐待兒童被起訴,儘管他在庭上請求法官開恩,因為自己「真的」忘了密碼,但他仍因無法「確實」交出智慧手機密碼被判坐牢六個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衛斯理 (Wesley Victor),因涉嫌詐欺被起訴,儘管在庭上他也聲稱自己忘記手機密碼,最後卻被宣告無罪釋放。

這兩起案件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衛斯理初次被逮捕、到他上法庭,時間已經經過了 10 個月,衛斯理的辯護律師在庭上也表示,大部分的人,「包括我自己」通常都已經不記得將近一年前的密碼是什麼了。同起訴訟中,衛斯理的電視明星女友 Hencha Voigt 同樣也被列為被告,因為她曾被要求交出衛斯理的手機密碼,但她給的密碼卻無法打開手機,目前同樣面臨藐視法庭的訴訟案件,並且將在近日出庭。

這兩起案件都讓司法單位面臨法律和科技間的矛盾。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警察和檢察官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時,都必須明白無誤地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有權行使緘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這也就是所謂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這項權利內容也就包含不洩漏手機密碼。

但對於這起訴訟案的法官查理 (Charles Johnson) 來說,他不認為這起事件屬於第五修正案的範疇。

「儘管被告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被迫交出能將其定罪的有利證據,但我不認為他可以在被強迫的情況下交出這些證據,無論是以文字還是行為。」

 查理引用了 1998 年由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約翰 (John Paul) 在處理訴訟案時所做得陳述,簡單來說,就像最高法院法官所說的,如果要求被告交出的是「其自己心裡才知道的事物」的話,那就會被第五修正案保護。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規定:「如案件結果為已可認定罪證確鑿的情況下,被告可被強迫交出密碼。」這代表如果警方有足夠的理由認定他們將能確實找到有力證據,無論是手寫的信息或是電話裡的訊息等等,儘管有第五修正案的存在,仍然可以要求被告出庭作證。

然而,根據 Washington Post 報導,專家們認為,智慧手機在這類事件中應該要從修正案中被豁免,因為警方通常自己都也並不清楚能夠從手機裡找到什麼資料,因此,要求交出密碼無謂是一個「誘拐方案」。不過有趣的是,法院已經批准警方可以迫使被告使用「指紋」來解鎖手機,因為「那並不是存在於被告心裡的事物」。

約翰法官也對聯邦上訴法院針對 Hencha 的案件提出了看法,「那是佛羅里達州法律的觀點 (按:這兩起訴訟案皆發生在佛羅里達州。) 對於另一起被告克里斯多福的案件,目前聯邦上訴法院方面還沒有任何評論。不過,就目前來看,這些手機隱私密碼的最後判決還是必須交由聯邦最高法院來說明了。」

 

註:上述的「米蘭達警告」,就是我們在美國影集中,警方抓到嫌犯後並將其銬上手銬以後會說的那段話。下為米蘭達警告全文: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在律師趕到以前,你可以什麼都不說。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免費指派一名律師給你,清楚了嗎?

 

參考網站:Engadget

JC
作者

對不起,我忘了寫自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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