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Google被重罰100萬、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全部下架,這兩天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件,一切的導火線始於Apple App Store的一款「超級手機號碼追踨器」搞笑軟體,許多人甚至連市議員都誤以為真,要求依比照台灣消保法給予7天鑑賞期予以退款。以下是我們整理的懶人包。

台北市政府一向很注重消費者的保護(例如今年4月蘋果iPhone疑涉未經同意蒐集個人資料 北市府:限期說明,否則開罰,但後來顯然沒有罰),這回針對Apple app store和Google Android Market所販售app軟體,引用下列法規,要求廠商要依法修改服務內容: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沒想到這樣的美意卻橫生枝節,Google 的回應是讓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軟體下架(回到半年前無付費軟體可用的狀態);iOS平台原本是30天內可以寫信退費,變成即將針對台灣市場推出7天內申訴退款,恐怕是大家始料未及的結果。以下為讀者整理整件事情的始末。

5月~6月初

「超級手機號碼追踪器」是一款在2011年5月於Apple App Store上架的軟體,聲稱是專業的手機追蹤軟體,只需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就能進行定位,還表示使用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衛星定位技術,售價$1.99美元。推出後攻佔台灣、香港、中國等地付費軟體第一名,許多人付費購買才發現是騙人軟體。該軟體在App Store介紹中加註此軟體僅供娛樂,並不提供真正的手機定位功能。

App Store HK:超级手机号码追踪器(台灣App Store已被下架,因此提供香港App Store連結)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超级手機號碼追踪器

6/2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召開記者會,指出App Store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軟體,要求蘋果退費。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針對App store及Android Market發出消費警訊,除要求「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從App Store下架,並發函要求亞洲蘋果公司及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Google Taiwan),在函到後15天之內必須修改服務條款,建立退費機制,業者若不配合,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亞洲蘋果公司則回應全案仍在瞭解中,不予置評。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去年市府已經與PChome等各網路平台業者協議,提供7日免費鑑賞期,但透過手機購買軟體是新興消費行為,當時並未注意到這個部分。消費者選購手機買的不只是硬體,還有服務及擴充性,但蘋果及Google的服務條款均對第3人研發的應用軟體表示不承擔經銷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商業手法。對消費者檢舉有詐欺嫌疑的軟體,若確實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會依據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下架退款,若業者不配合,同樣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罰。

來源:手機號碼追蹤器 是空包彈? - 中時電子報手機軟體無退費機制 北市府:不改善 重罰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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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召開記者會指出「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軟體。(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6/17

蘋果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從台灣App Store下架。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蘋果將「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 北市府:消費者的勝利

6/22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再度召開記者會,指出6月初揭露「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要求下架、退款事件,亞洲蘋果公司雖然已經將產品下架,卻未承諾退費;且台灣民眾必須用英文郵件申訴,中國卻可以直接用中文。

台北市消保官龔千雅表示退款機制部分,北市府給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的回覆期限為23日以前,若蘋果亞洲公司沒有善意回應,法規會將依消保法開罰,若業者仍不改善可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來源:蘋果明未提追蹤器下架退款機制 罰150萬 - 聯合新聞網

6/24

美商蘋果公司透過律師回覆,已經向北市府承諾將修改App Store服務,依照消保法規定提供台灣用戶付費軟體7天內試用退費機制(編按:原先申訴退款時間為30天內),預計以一週時間修改程式。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說,近來有許多消費者反映蘋果申訴機制複雜,且不提供中文服務,也會要求蘋果公司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

Google則表示因時差問題,無法聯繫上美國高層主管,將在週一(27日)提出處理方式。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未能承諾比照蘋果提供退費機制,一定會依照消保法開罰,最高重罰一百五十萬元。

來源:蘋果承諾App Store將提供7天試用退費機制 - iThome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 自由電子報

6/27

Google 停止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下載,並發出新聞稿聲明立場。Google由美國官方致電台北市政府,表示拒絕台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停止付費應用程式的銷售。

台北市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對Google重罰新台幣100萬元,並限令Google於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新聞稿: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Google官方新聞稿:

在持續與台北市政府研議退費機制的同時,我們將在台灣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我們從這項機制觀察到幾個現象:使用者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獲得付費應用程式,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我們相信這項政策不但能協助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更能幫助台灣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

 

節錄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稿內容:

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經市政府限期於上周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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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 Market只剩下免費應用程式可下載。

對此事件的相關評論與文章:

從處罰Google一百萬談起 (6/27) - 葉狀師闖天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 (6/28) - 聯合新聞網(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6/27) - ysl 的程式天堂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6/27) - 電腦玩物

在 Google, 我們堅持的只是一種價值觀 (6/28) - MMDays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6/27)

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6/28)

Google 高層與北市府協商,要求再給兩週期限 (6/30)

北市府裁罰事件,Google:法律解讀有疑慮,app 繼續下架 (7/15)

氣象部落客勞倫斯
作者

有一個都市傳說,只要勞倫斯猴買了新東西,就會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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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aa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08:52)
android market是15分鐘內包退,按一個按鈕不用寫信,
apple app store是要寫信去拜託apple退錢,我退過幾次,不是每次都成功,寫英文我沒問題,但為了幾塊美金寫文章去看apple臉色投資報酬率太低,後來就沒在退過了。

android 原來的退款方式對我來說比較大方且實際,真的是讓你試用, apple那是技術性讓你知難而退,我花了蠻多冤枉錢在apple app store 上,每次都希望試用,哪怕15分鐘也好,可是apple講得很清楚,沒有試用,只能寫文章申請退費由蘋果個案決定處理。

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是七天保證可退不管理由,我是有點懷疑apple未來真的會百分百做到,還是用其他技術性讓你懶得退,當然台北市新聞稿是寫得很漂亮,apple完全配合,apple未來實際做法還沒出來還要觀察,我是希望台灣app store和android market 一樣加個退費按鈕但改成七天,這樣才是真的"實在"的配合台灣的法律。

android這一鍵可退(哪怕只有15分鐘)和apple寫申請信是差很多的,之前我在iphone上想買一個pdf app,有五個評價很高的,各有優缺點,要是有android的15分鐘一鍵可退我就可以全部試用找到最適合的,在iphone上我考慮很久結果買了其中幾個但最後也沒我想像中的好,但也懶得去退了,因為就我的經驗,連續要求退錢apple很可能會拒絕退費,費心想理由寫信很有可能只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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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老無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7:20)
「android 原來的退款方式對我來說比較大方且實際,真的是讓你試用」

看到這一句,我只能說,好!果然知道Google的優點。

可惜,葉狀師看不到。(他應該沒有安卓手機吧?或者有,但是都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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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老無 (發表於 2011年6月30日 17:23)
今天我純粹站在理性的角度去思考,一個多少錢的小軟體,還要鑑賞期七天??

我說Google,你真的乾脆退出台北市的市場好了,台北市這個彈丸之地不值得你這麼大費周章的去思考後續問題。

請把台北市鎖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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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uyu (發表於 2011年7月02日 03:57)
GOOGLE真是偉大 竟然可以有這麼多正義的台灣人為他發聲

看上頭大大發言 好像GOOGLE已經決定撤掉所有產品再也不在台灣銷售一樣,可是GOOGLE的結論已經出來了嗎?
萬一,估狗同意天龍國政府的要求呢?

另一種聲音就是因為天龍國政府讓蘋果退款從三十天改為七天
這是蘋果的結論嗎?
蘋果宣布改為7天了嗎?

我分析各位的結論大約是這樣
一、蘋果30天 估狗15分鐘,蘋果讚,估狗也讚,只有天龍國政府無能

二、天龍國政府要求估狗改為7天,是天龍國政府為選票討好,搞不清楚狀況,全世界哪有這樣的

三、如果估狗同意遵照天龍國要求,必然影響數位內容業提供者的利益,不知民間疾苦

四、估狗不願協調天龍政府 是天龍國政府可惡,打壓數位內容業者

五、消基會支持天龍政府開罰,是天龍國政府鴨霸

六、天龍國政府與估狗協商,給予兩週寬限其,是天龍國政府沒嘩眾取寵又沒膽,說要罰又不敢罰

結論,除了天龍國政府與全體台灣人作對,要死死天龍人,不要害台灣人

建議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讓這些公司把設立地址遷出天龍國,到南台灣天堂,這樣就輪不到白吃的天龍國政府管轄,讓英明、愛民又保護產業的南台灣政府管,他們絕對不會做這樣的蠢事,這樣一來數位內容業者將受到鼓舞,台灣國民都可以享受最優值的數位內容,以及最好的保障,各位覺得這個建議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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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愛呆丸 (發表於 2011年7月05日 02:01)
※ 引述《uyu》的留言:
> 建議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讓這些公司把設立地址遷出天龍國,到南台灣天堂,這樣就輪不到白吃的天龍國政府管轄,讓英明、愛民又保護產業的南台灣政府管,他們絕對不會做這樣的蠢事,這樣一來數位內容業者將受到鼓舞,台灣國民都可以享受最優值的數位內容,以及最好的保障,各位覺得這個建議如何?<( ̄︶ ̄)>

真的有夠讚!這是雙贏的局面啊!
呆丸國最讚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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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影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09:44)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去年市府已經與PChome等各網路平台業者協議,提供7日免費鑑賞期,但透過手機購買軟體是新興消費行為,當時並未注意到這個部分。消費者選購手機買的不只是硬體,還有服務及擴充性,但蘋果及Google的服務條款均對第3人研發的應用軟體表示不承擔經銷責任,這是不負責任的商業手法。對消費者檢舉有詐欺嫌疑的軟體,若確實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會依據消保法第36條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下架退款,若業者不配合,同樣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罰。"

"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

我PO了兩段文章,因為我不是讀法的想請人幫忙看一下。
第一篇文章,不是說業者違反規定的話就必須要停止販售,下架退款,那Google停止販售加上下架,那100萬是罰什麼?

第二篇文章 是裡面提到的法條58所延伸出來的38條。Google付費軟體下架或影響到我們的 生命 身體 健康 財產?用這條開罰100萬也很沒道理吧?

然後都已經下架沒賣了,連續開罰的理由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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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影 (發表於 2011年7月09日 10:02)
很多篇文章都沒提到Apple不管何時退費都是寫信附上理由跟Apple協商退費(不保證退)。

Google是15分鐘內無條件一鍵退費,之後又有問題可以直接寫信給作者要求退費(寫信給作者不保證退費)。

很多新聞都只提到Google的15分鐘,卻沒提到後面那個跟Apple一樣的退費機制。

Apple的天數根本沒甚麼意義,因為他網站上的規定是軟體下載後完全不給退,若是寫信過去給你退費的話,只單純是他佛心來的。

重點應該是Google被要求七天無條件退費這件事情,明明兩者比起來Google做得比較好,卻被開罰。

順便說,目前各大業者好像也沒有軟體七天無條件退費這件事情,起碼台北市說的pchome目前軟體也是拆封不給退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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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zzz (發表於 2011年7月15日 13:21)
第二次再罰就可笑了,
東西都不賣了還要遵守七日退費的規定?
還是因為東西不賣也要罰?
台北市有強制人賣東西的法律?
我認為做生意要遵守的法律,是合理的法律,
現在是認為法律不合理,那我不幹了,這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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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個熱愛台灣的Android軟體開發者 (發表於 2011年7月16日 11:56)
只能說台北政府的官僚作秀風格真是令人不敢苟同!!
一開始可能是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為出發,
但是看到現在,
北市府的強硬不願隨著時代更新舊法的態度,
反而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

記得新聞剛出爐時,
北市府把Google的全球一致的做法,
解讀成"Google的做法是要台灣給與Google特權"
當Google決定先將付費軟體下價,
又被解讀成"Googl3綁架台灣消費者權益"
那現在北市政府完全不開放雙向溝通管到的做法,
不也是一種要求其他國家給台北特權的做法嗎?
不論Google如何做出善意合理的解釋及回應,
(三種明確退費方式,保護了消費者也顧到了開發者)
北市府目前仍舊就是除非對台灣市場定出特別條款不然就開罰,
那請問,
到最後綁架消費者及軟體開發者權益的始作傭者,
又是誰呢?
長遠看來,
這樣強勢的作風對於以後各國高科技產品進駐台灣可能都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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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鹿 (發表於 2011年8月07日 21:06)
是否可由作者開放登錄"本軟體試用期為xx",讓使用者決定是否購買。如果軟體強一點自然就敢訂長一點,相對地"圾垃級"的大概只敢訂5分鐘。再由使用者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不知可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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