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perloop 時速6437公里,把乘客裝入「炮彈」發射到目的地 2013年7月15日 16:21回應 這種真空+磁浮的概念,2005年時 大西洋海底隧道 就提過了。概念和技術不是問題,資金才是問題。要正式商轉不知道要砸多少錢先。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2013年5月29日 14:38回應 ※ 引述《Joey Cheng》的留言:> 我是有點不太瞭解> 國內不是已經有既定的法律和規範處理這些侵權的問題> 現在又搞一套防火牆的意義何在?> 不在國內的網站無法可管,那可以去想辦法與它國協商司法互助> 我們公務員錄取率這麼低> 考上的人都很會唸書> 怎麼到最後用這麼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_╰)╭只要利益團體(例如MPAA)施壓或利誘,智障局長就會提出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法案,和懂不懂法學無關。話說王美花還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另外,智障局局長應該是沒經過考選(也就是螞蝗選)的政務官吧?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2013年5月27日 17:20回應 ※ 引述《GH》的留言:>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引述《GH》的留言:> >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 > >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 >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 > > > 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 > > > 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 > > > 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 > 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 > 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 證明啊。>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 所以這個現在變成你的「推論」了?把王美花三個字換成你的名字你會不會火冒三丈?「Cyberlus Wang 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在網路上流傳卻從來沒有人向你求證,你會不會覺得台灣是鬼島?> > 有自由而無公義的社會,只是大家都沒有自由而已。>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你是不懂中文還是中文太差啊,沒看到引號那「不知道」嗎,這種句子本來就是在表達臆測或是推論,很多去重念學小吧!怪了,你是誰啊,檢查官嗎?王美花的委任律師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證明?我有什麼義務要證明給你看?要我證明,可以啊,起訴我啊,法院上我自然會證明,但依舊不是證明給你!從頭到尾都是你在泛政治化,我除了王美花以外,有提到任何特定政黨,特定總統嗎?我只有批評王美花,你攻擊我幹嘛?為了公益嗎?還是證明你只是個不折不扣的嘴炮?我之所以回應你也是你莫名抨擊我不懂法學就不要談法學,想想我也真是無聊,回應你這種糞青嘴炮。╮(╯_╰)╭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2013年5月27日 15:14回應 ※ 引述《GH》的留言:>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2013年5月26日 22:00回應 >>若立法通過賦予智慧財產局有權可以下令斷掉某個網站資料進入台灣,又怎能說該局不得行使這權限呢?立法授權?就算要授權也有憲法保留、法律保留等不同層次的授權啊!對於憲法規定保障的基本人權,就算是立法院通過授權予行政機關得限制,依舊是違憲的!例如最著名的違警罰法,當時授權警察得限制人身自由,最後被大法官違憲,停止適用!但是,在被宣告違憲之前,你知道已經被多少人民受到無法挽回的傷害嗎?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各種歧視法案、授權法案也是一一通過立法獲得授權,來管制言論、踐踏人身自由、迫害「低等人種」的。所以二戰後他們省悟了,有些事情不能授權的!一個民主憲政法治國家,就是不能夠把攸關限制重要人權的權利,下放給行政機關!這個法案即使通過了,遲早也會被宣告違憲,但是司法救濟途徑曠日廢時,就怕在那之前,已經對臺灣造成莫大傷害了!所以才要現在就擋下!>>台灣行政單位的命令,可以影響人民生活的事,多了去!農委會對農產品是否有權決定其販售?環保署對違法化工廠是否有權罰款乃至停止其營業?NCC是否有權關閉某通路商的違法營運?所以才說政府濫權(怠惰或是濫用)啊!你可以去看看各行至機關的訴願書或是行政法院判決,政府至今濫權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小從刁難民眾申請文件,大到NCC決定執照續發與否,台灣政府濫權的情況,隨處可見!>>若違法的東西可以任意在網路上亂竄,而在司法沒判決前不得加以制止,那麼是否某甲把您本人所有背景資料貼上網,在還沒抓到某甲,或司法沒判決之前,這些資料都不得被取消? 若您同意可以,那我沒有話說!(個人隱私已被討論,所以可以取消。而違法著作權,還沒被討論個夠,所以不行嗎?)這時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先阻止侵權人的行為。>>再說,要談到「怎樣做才是最適當」,這就跟民主政治一樣,一直都是「妥協的過程」所產生!>>若智財局亂發揮手中權限,難道人民就沒有能力制止它嗎? 在一個民智已開的國家,政府「分層授權」是很必要的行為,對於「違法網站」之認定,它本身就有一套還算能分辨的標準,不必一定要司法判決後才可行使(色情網站也要司法判決才能禁嗎?)。>>凡是作為已逾越這標準,那就是行政單位本身錯誤。再說,難道智財局還會分不清什麼網站內容是跟著作權有關,而去影響人民「知的權力」而封閉一個專門發牢騷的網站嗎?今天就怕智財局明知故犯!提案封網的程序,就是智財局自己找專家學者,然後智財局自己定奪,整個流程最多不超過兩週,而且過程不透明!智財局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封了之後,民眾只能去行政爭訟,試問,一般民眾有多少人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當事人資格並有意願且有能力,去和政府行政爭訟的?!而且行政爭訟是屬於權利救濟,是在侵害已經發生了才去彌補,而不是事前保護權利!更別提法案產生了重大影響,終於有人得以釋憲,大法官才來宣告,那都已經太晚了!為什麼要先把不該授權的權利下放,造成了傷害才來挽救,而不是先防止行政機關有機會濫權?>>若人恐懼自己的權力喪失,這有必要先懷疑自己是否已有被害妄想症的徵兆!>>學會小心政府權力擴充以影響人民權益,這固然是正確行為,但盲目堅持禁閉網站要司法機關判決後才能行使,卻是愚蠢!(立法機關授權智財局可以,這還不夠格嗎?)若真要那麼做,也要問問各類資源(人力、費用、時間等)是否足夠?!就是不夠格!法院封網猶有爭議,遑論行政機關!讓不告不理的法院來封,有人告了才有可能封,判決還是透明的;讓智財局來封,牠想封什麼就封什麼,而且還可以不公開!>>當一個人不必那麼累,而有精神官能症,一定要什麼都經過自己確認、審核沒問題才放手!信任他人(其它單位),它本身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該放手時就放手,吾等只需要一個能平衡的機制即可,當然這個機制是須有效的。 比臺灣民主、重視人權法治的國家,例如美國、法國、英國、德國(用「政府+濫權」就能找到不少文章,如果用英文authority abuse去找會找到更多),其行政機關至今都還是會有濫權的情況發生,我實在不知道你對於台灣政府屆時不會濫權的信心,究竟從何而來?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2013年5月26日 18:05回應 ※ 引述《arsee》的留言:> 封鎖不法網站,就是在「竊聽」? 這個作者......未免偏於極端想法!> > > 我們來假設一下,美國的槍店只負責賣槍,政府不能要求其審核買者是否有槍證,凡是政府要求槍店不賣槍給沒槍證人民就是在「致人民生命於被殺害危險之中」!> > 這假設多麼可笑呀~~~> > 槍是危險產物,所以不得任意買賣。那麼,非法侵犯他人財產就可以任意行使嗎? 難道,網路上的行為就可以違法嗎? 一經發現違法網站政府不能下令中斷嗎? 若政府不可以,那麼色情網站也不能被取締!>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 再說,封鎖網站也不代表需要做全部封包篩選的動作,只要是清單中被列為違法的網站,當封包進入篩選器之後,若封包頭記錄來源是違法網站,就整包丟棄,哪裡還要再繼續去讀取封包內容(多讀只是在浪費資源),這又怎能算是竊聽呢? >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你根本沒有搞清楚問題的本質。最大的問題不在封網的目的和動作,而是這個封網權限,不應該是由一個二級行政機關擁有。真的要封網,也應該是由司法權(法院)來審查下令,不能交給行政權!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2013年5月26日 17:58回應 先引一段智財局的新聞稿:(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713)「本局刻正研擬解決「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所造成之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初步規劃封鎖之對象僅限伺服器設置於我國境外之「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的網站。因此,提供少量或部分未經授權著作的網站,不會在封鎖之列。同時,有鑑於此種措施影響層面甚廣,本局未來會規劃嚴謹的認定程序及配套措施,除遵循比例原則外,會兼顧民眾接觸資訊的自由,將對網路中立之影響降至最低,不會造成民眾接觸 【正當資訊】 的困擾,各界應不用疑慮。」裡面出現了「正當資訊」一詞。什麼是正當資訊,竟然變成了智財局在決定?而且人民難道沒有接觸「不正當資訊」的權力嗎?別的國家認定正當的資訊(不然伺服器怎麼不會被抄),只因為臺灣的智財局認定不正當,就可以封鎖嗎?就像是大陸到處都是台灣盜版,因為臺灣無法管制大陸,所以就再也不准臺灣人到大陸觀光了!也許有人要說,「不正當資訊」不就是盜版嗎?想一想維基解密吧,他的資料來源不是偷來的就是盜來的,很多國家都封了/封過它,並且通緝維基解密相關人員(包括台灣)。但是就是因為國家白賊,背著人民在做傷天害理的事情,所以維基解密的資訊才會是政府所謂的「不正當資訊」啊!臺灣的人權與法治有贏過美國嗎?但就連較臺灣重視人權、智慧財產權的美國,都不敢通過較嚴厲的SOPA。(SOPA封網要經過法院裁決,臺灣的法案只要二級行政機關的智財局說了就算,太可怕了)你智財局是什麼的東西啊!2級行政機關能比法院更公正嚴謹嗎?智慧財產權充其量也只是財產權,為了保護少數人的財產權(雖然這點令人質疑),就可以侵害全體國民更重要的基本人權嗎?!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今天只要通過法案了,先是智財局,然後接著其他各種行政機關也會打著「保護XX權」,然後立法擁有封網權限!之後各種不利於政府的網站都會被以侵犯XX權為由被封!歷史可以證明,行政權一擴大,都會被用來亂搞的!
Hyperloop 時速6437公里,把乘客裝入「炮彈」發射到目的地
回應
這種真空+磁浮的概念,2005年時 大西洋海底隧道 就提過了。
概念和技術不是問題,資金才是問題。要正式商轉不知道要砸多少錢先。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回應
※ 引述《Joey Cheng》的留言:
> 我是有點不太瞭解
> 國內不是已經有既定的法律和規範處理這些侵權的問題
> 現在又搞一套防火牆的意義何在?
> 不在國內的網站無法可管,那可以去想辦法與它國協商司法互助
> 我們公務員錄取率這麼低
> 考上的人都很會唸書
> 怎麼到最後用這麼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_╰)╭
只要利益團體(例如MPAA)施壓或利誘,智障局長就會提出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法案,和懂不懂法學無關。
話說王美花還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
另外,智障局局長應該是沒經過考選(也就是螞蝗選)的政務官吧?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回應
※ 引述《GH》的留言: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 引述《GH》的留言:
> >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 >
> >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 >
>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
> >
> > 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
> >
> > 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
> >
> > 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
> > 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
> > 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
> 證明啊。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 所以這個現在變成你的「推論」了?把王美花三個字換成你的名字你會不會火冒三丈?「Cyberlus Wang 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在網路上流傳卻從來沒有人向你求證,你會不會覺得台灣是鬼島?
>
> 有自由而無公義的社會,只是大家都沒有自由而已。
>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
你是不懂中文還是中文太差啊,沒看到引號那「不知道」嗎,這種句子本來就是在表達臆測或是推論,很多去重念學小吧!
怪了,你是誰啊,檢查官嗎?王美花的委任律師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證明?我有什麼義務要證明給你看?要我證明,可以啊,起訴我啊,法院上我自然會證明,但依舊不是證明給你!
從頭到尾都是你在泛政治化,我除了王美花以外,有提到任何特定政黨,特定總統嗎?我只有批評王美花,你攻擊我幹嘛?為了公益嗎?還是證明你只是個不折不扣的嘴炮?
我之所以回應你也是你莫名抨擊我不懂法學就不要談法學,想想我也真是無聊,回應你這種糞青嘴炮。╮(╯_╰)╭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回應
※ 引述《GH》的留言: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
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
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
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
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
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回應
>>若立法通過賦予智慧財產局有權可以下令斷掉某個網站資料進入台灣,又怎能說該局不得行使這權限呢?
立法授權?
就算要授權也有憲法保留、法律保留等不同層次的授權啊!
對於憲法規定保障的基本人權,就算是立法院通過授權予行政機關得限制,依舊是違憲的!
例如最著名的違警罰法,當時授權警察得限制人身自由,最後被大法官違憲,停止適用!
但是,在被宣告違憲之前,你知道已經被多少人民受到無法挽回的傷害嗎?
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各種歧視法案、授權法案也是一一通過立法獲得授權,來管制言論、踐踏人身自由、迫害「低等人種」的。所以二戰後他們省悟了,有些事情不能授權的!
一個民主憲政法治國家,就是不能夠把攸關限制重要人權的權利,下放給行政機關!
這個法案即使通過了,遲早也會被宣告違憲,但是司法救濟途徑曠日廢時,就怕在那之前,已經對臺灣造成莫大傷害了!所以才要現在就擋下!
>>台灣行政單位的命令,可以影響人民生活的事,多了去!農委會對農產品是否有權決定其販售?環保署對違法化工廠是否有權罰款乃至停止其營業?NCC是否有權關閉某通路商的違法營運?
所以才說政府濫權(怠惰或是濫用)啊!你可以去看看各行至機關的訴願書或是行政法院判決,政府至今濫權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小從刁難民眾申請文件,大到NCC決定執照續發與否,台灣政府濫權的情況,隨處可見!
>>若違法的東西可以任意在網路上亂竄,而在司法沒判決前不得加以制止,那麼是否某甲把您本人所有背景資料貼上網,在還沒抓到某甲,或司法沒判決之前,這些資料都不得被取消? 若您同意可以,那我沒有話說!(個人隱私已被討論,所以可以取消。而違法著作權,還沒被討論個夠,所以不行嗎?)
這時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先阻止侵權人的行為。
>>再說,要談到「怎樣做才是最適當」,這就跟民主政治一樣,一直都是「妥協的過程」所產生!
>>若智財局亂發揮手中權限,難道人民就沒有能力制止它嗎? 在一個民智已開的國家,政府「分層授權」是很必要的行為,對於「違法網站」之認定,它本身就有一套還算能分辨的標準,不必一定要司法判決後才可行使(色情網站也要司法判決才能禁嗎?)。
>>凡是作為已逾越這標準,那就是行政單位本身錯誤。再說,難道智財局還會分不清什麼網站內容是跟著作權有關,而去影響人民「知的權力」而封閉一個專門發牢騷的網站嗎?
今天就怕智財局明知故犯!
提案封網的程序,就是智財局自己找專家學者,然後智財局自己定奪,整個流程最多不超過兩週,而且過程不透明!
智財局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封了之後,民眾只能去行政爭訟,試問,一般民眾有多少人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當事人資格並有意願且有能力,去和政府行政爭訟的?!
而且行政爭訟是屬於權利救濟,是在侵害已經發生了才去彌補,而不是事前保護權利!
更別提法案產生了重大影響,終於有人得以釋憲,大法官才來宣告,那都已經太晚了!
為什麼要先把不該授權的權利下放,造成了傷害才來挽救,而不是先防止行政機關有機會濫權?
>>若人恐懼自己的權力喪失,這有必要先懷疑自己是否已有被害妄想症的徵兆!
>>學會小心政府權力擴充以影響人民權益,這固然是正確行為,但盲目堅持禁閉網站要司法機關判決後才能行使,卻是愚蠢!(立法機關授權智財局可以,這還不夠格嗎?)若真要那麼做,也要問問各類資源(人力、費用、時間等)是否足夠?!
就是不夠格!
法院封網猶有爭議,遑論行政機關!
讓不告不理的法院來封,有人告了才有可能封,判決還是透明的;讓智財局來封,牠想封什麼就封什麼,而且還可以不公開!
>>當一個人不必那麼累,而有精神官能症,一定要什麼都經過自己確認、審核沒問題才放手!信任他人(其它單位),它本身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該放手時就放手,吾等只需要一個能平衡的機制即可,當然這個機制是須有效的。
比臺灣民主、重視人權法治的國家,例如美國、法國、英國、德國(用「政府+濫權」就能找到不少文章,如果用英文authority abuse去找會找到更多),其行政機關至今都還是會有濫權的情況發生,我實在不知道你對於台灣政府屆時不會濫權的信心,究竟從何而來?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回應
※ 引述《arsee》的留言:
> 封鎖不法網站,就是在「竊聽」? 這個作者......未免偏於極端想法!
>
>
> 我們來假設一下,美國的槍店只負責賣槍,政府不能要求其審核買者是否有槍證,凡是政府要求槍店不賣槍給沒槍證人民就是在「致人民生命於被殺害危險之中」!
>
> 這假設多麼可笑呀~~~
>
> 槍是危險產物,所以不得任意買賣。那麼,非法侵犯他人財產就可以任意行使嗎? 難道,網路上的行為就可以違法嗎? 一經發現違法網站政府不能下令中斷嗎? 若政府不可以,那麼色情網站也不能被取締!
>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
> 再說,封鎖網站也不代表需要做全部封包篩選的動作,只要是清單中被列為違法的網站,當封包進入篩選器之後,若封包頭記錄來源是違法網站,就整包丟棄,哪裡還要再繼續去讀取封包內容(多讀只是在浪費資源),這又怎能算是竊聽呢?
>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
你根本沒有搞清楚問題的本質。
最大的問題不在封網的目的和動作,而是這個封網權限,不應該是由一個二級行政機關擁有。
真的要封網,也應該是由司法權(法院)來審查下令,不能交給行政權!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回應
先引一段智財局的新聞稿: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713)
「本局刻正研擬解決「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所造成之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初步規劃封鎖之對象僅限伺服器設置於我國境外之「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的網站。因此,提供少量或部分未經授權著作的網站,不會在封鎖之列。同時,有鑑於此種措施影響層面甚廣,本局未來會規劃嚴謹的認定程序及配套措施,除遵循比例原則外,會兼顧民眾接觸資訊的自由,將對網路中立之影響降至最低,不會造成民眾接觸 【正當資訊】 的困擾,各界應不用疑慮。」
裡面出現了「正當資訊」一詞。
什麼是正當資訊,竟然變成了智財局在決定?
而且人民難道沒有接觸「不正當資訊」的權力嗎?
別的國家認定正當的資訊(不然伺服器怎麼不會被抄),只因為臺灣的智財局認定不正當,就可以封鎖嗎?
就像是大陸到處都是台灣盜版,因為臺灣無法管制大陸,所以就再也不准臺灣人到大陸觀光了!
也許有人要說,「不正當資訊」不就是盜版嗎?
想一想維基解密吧,他的資料來源不是偷來的就是盜來的,很多國家都封了/封過它,並且通緝維基解密相關人員(包括台灣)。但是就是因為國家白賊,背著人民在做傷天害理的事情,所以維基解密的資訊才會是政府所謂的「不正當資訊」啊!
臺灣的人權與法治有贏過美國嗎?但就連較臺灣重視人權、智慧財產權的美國,都不敢通過較嚴厲的SOPA。
(SOPA封網要經過法院裁決,臺灣的法案只要二級行政機關的智財局說了就算,太可怕了)
你智財局是什麼的東西啊!2級行政機關能比法院更公正嚴謹嗎?
智慧財產權充其量也只是財產權,為了保護少數人的財產權(雖然這點令人質疑),就可以侵害全體國民更重要的基本人權嗎?!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今天只要通過法案了,先是智財局,然後接著其他各種行政機關也會打著「保護XX權」,然後立法擁有封網權限!之後各種不利於政府的網站都會被以侵犯XX權為由被封!
歷史可以證明,行政權一擴大,都會被用來亂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