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這幾天台灣網路界很不平靜,關於智慧財產局將針對境外侵權影音網站將修法封鎖,引發起網友民怨。有人戲稱這將是台版 SOPA 法案、未來台灣也會有 GFW 萬里長城防火牆。T客邦取得 gugod's blog 作者同意,轉載這篇文章,與大家談談這事件究竟會對台灣的網路自由產生什麼影響。

讓網路供應商能封鎖其客戶瀏覽網站,本質是在竊聽、是不當的,不能這麼做。無論原立意為何,此架構的存在,就等同於讓網路通訊會被監聽、會被過濾。也就是,有人在網路線的另一端監看你家的上網實況,並且即時進行封鎖。

這是妨害秘密通訊的行為,也是違憲的。台灣的網路建設不應朝此方向發展。

就算技術上可行,不當的事,也不應該合法化。

境外侵權影音網站將修法封鎖/智慧局增訂條文 立院下會期審查 》這則新聞內容有很多疑點:

  1. 智慧局為何可以對中華電信「下令」?
  2. 連「透過 DNS 封鎖技術」都寫出來了,是否表示已經討論許久,只差臨門一腳?
  3. 所謂的「境外網站侵權問題」,定義為何?為何犧牲國人自由上網之權益,會被拿來當成解決該問題的方案?
  4. 若有執行不當,需要賠償,賠償金由何方支付?

在網路的架構上加蓋一層檢查步驟,本質上是就是等於「竊聽」。中華電信的客戶付錢裝機上網,這是一回事,但機房端另有人(當然,實際上多半會是機器人)在隨時竊聽線路上的通訊內容,並且待機封鎖通訊,這從頭到尾,都不是會讓電信客戶高興的事。

仔細一想,中華電信真要合作佈署網路檢閱機制的話,既要花錢買硬體,又要安排人員聽令進行封鎖作業,這種明顯會讓人討厭的黑臉角色,一般的民營企業,真會答應?

更甭論,這種設施的本質明顯與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有所抵觸。

再者,如果這種設施真的佈署到位了,有民眾會實際上因此受惠嗎?

新聞稿以「著作權侵犯」這個主題為出發點,那麼權利人真能因此獲得更大利益嗎?

這此架構下,原本只去下載免費而侵權內容的人,失去了下載的機會,就會轉變成為下載合法內容的客戶了嗎?雖然純屬推測,但這類人多半會再找到另一個能免費下載的網站,新的山頭,新的機會。就算中華電信神威無邊,世上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全被封了,只要客戶不願付費下載,到頭來,著作權利人還是無法獲得利益,反而損失了大好機會。

什麼樣的機會?嗯,最直接的,是損失評估其著作內容受歡迎程度的機會。過去有不少新聞稿內容都出現「盜版內容令廠商損失了〇〇百萬元」之類的字眼,有很具體的數字來表示損失的程度。但實際上說起來,這個數字的計算方式多半是以「盗版量 × 正版售價」的公式來計算,只得出一個假設性數字:「如果以正版售價賣出一樣的份量,會有多少營業額」

這個數字的問題就在於,以正版銷售管道,無法在同一時間內賣到同樣的量。也就是說,原本的銷售管道,跟本就賺不到那麼多錢。

以「損失」來概括「無法賺到的營業額」,其實並不正確。

盜版售價多半十分便宜,新聞稿中點名的幾個網站來說,使用者更是能免費享用其內容。與正版售價相比,價格上的誘因就贏了九成。如果正版銷售的速度不及盗版,正版方真正損失的並不是金錢,而是客戶。畢竟同樣的內容,一位客戶多半不會花雙倍的錢買兩份。而市場上所有的客戶都買了的話,一份內容就再也賣不出去了。兩方其實是在競爭市場。

到頭來,正版方要解決的,其實就是「如何在市場競爭中搶到更多客戶」,這是個商業經營的老問題,而且,其實是與其著作權無關的問題。

那麼著作權在此扮演什麼角色?

如果銷售正版的的廠商,透過立法,能讓市場中直接威脅減少,那自然能把自身安在較有利益的位置了。

這麼尋思,中華電信對於贊成執行的原因,也不難猜到。畢竟本家就有 MOD 與 HiChannel 等類似性質服務,如果能有合法管道光明正大的封鎖競爭對手,那自然是對自身有利。

但是,要讓客戶花錢後,還租用的網路通訊線路被監聽、受影響。只是為了能讓自家服務能在市場上獨大,實在不是光明磊落的戰略。別這麼做比較好。

既然是台灣最大的 ISP,就應該提供更穩定的線路、更高速的網路。只要品質有保證,就算單價偏高,客戶一樣會支持。如果破天荒地推出「看網路影音保證不延遲的光世代方案」, 做出口碑,一定業績長紅。比跟跟智慧局合作、要消極地一個個網站封鎖,更要因此在一線扮黑臉,受客戶抱怨,實在是差太多了。

這絕對是今年最應被關注之事。現在 立法院公報 都有刊登在立法院網站上,雖然可能還不是很好搜索,但總之在立法院網站上都能下載公報全文來閱讀。基本上是立委的開會會議記錄。

政治已經往好的方向加速進行了,法治可千萬不能走錯邊了。

本文轉載自 gugod's blog,已獲得作者同意。本文作者 gugod,本名劉康民,在 Booking.com 擔任軟體開發,亦是常時自由軟體愛好者。維護若干 CPAN 模組與 rubygems,一段時間沒寫 Javascript。著迷於設計出方便而簡單的軟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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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uq
1.  Dafuq (發表於 2013年5月25日 19:56)
一篇誤導文

不用說什麽不給下盜版就不會去買正版 別把“盜版合理化”跟“免於監聽的自由”混為而談

這只能使你的論點更爲薄弱
Dafuq
2.  Dafuq (發表於 2013年5月25日 20:03)
還虧作者是自由軟体愛好者 知識版權的概念這麽薄弱

反正他還是繼續相信水繼續會從另外的洞流出來 如果有做的好作品 就不怕沒人買之類廢話的

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還未搞清楚 就學人說憲法?說人身自由?

我再一次重申 我個人是反對任何形式的網路檢測的
散彈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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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散彈槍 (發表於 2013年5月25日 20:19)
其實這不就跟上次一篇一樣,某某漫畫家把他其中一部漫畫公開任何商業行為都可以,沒想到大紅大紫,其他周邊商品或是他以前的漫畫大熱賣,幫他賺了幾百幾千萬日幣。

俠盜獵車手4出PC版,大家都認為9成9的人都會去玩盜版,沒想到數位板的獲利比原先預期的高很多很多...

盜版真的都對廠商沒有任何好處? 完全封鎖盜版就真的能增加獲利?真正會去玩盜版,八成都是正版貴到靠杯,如果正版價格相當合理,很多人連破解板都懶得去找了。 真的很爛的遊戲或電影,連盜版都沒人要玩要看,更不用說正版了。

好玩的遊戲或動畫,不少人反倒會買正版收藏,我看了虎與龍,我把小說跟動畫全部都收藏起來,因為太棒太經典了。

以上個人自HI言論XDD
arsee
5.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00:25)
封鎖不法網站,就是在「竊聽」? 這個作者......未免偏於極端想法!


我們來假設一下,美國的槍店只負責賣槍,政府不能要求其審核買者是否有槍證,凡是政府要求槍店不賣槍給沒槍證人民就是在「致人民生命於被殺害危險之中」!

這假設多麼可笑呀~~~

槍是危險產物,所以不得任意買賣。那麼,非法侵犯他人財產就可以任意行使嗎? 難道,網路上的行為就可以違法嗎? 一經發現違法網站政府不能下令中斷嗎? 若政府不可以,那麼色情網站也不能被取締!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再說,封鎖網站也不代表需要做全部封包篩選的動作,只要是清單中被列為違法的網站,當封包進入篩選器之後,若封包頭記錄來源是違法網站,就整包丟棄,哪裡還要再繼續去讀取封包內容(多讀只是在浪費資源),這又怎能算是竊聽呢?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T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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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ast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01:10)
說實話我也覺得主題扯上正盜版這部分真的很不妥
畢竟這立場相對的問題原本就沒有能夠讓雙方信服的說法
但是話說回來,雖說我也同意樓上的大部分言論
只是我也想到了一點...這招真的有SOP的影子
相對於現在ISP提出過的色情守門員,教育部推出的禁止網域
為何還要提出更過份的方案?
或許樓上以字面上思考所以比較沒有危機感
最終別忘記了..政治本身就是一種遊戲,
文字遊戲、心理遊戲、利益遊戲以及其他多不勝數的遊戲
身為台灣人,客觀意識大家都會有,危機意識卻更加重要。
有時候重點不只是在於別人腦袋裡裝什麼
我們腦袋裡面的東西更會帶動思考的基礎
這時候可以先參考美國SOP法案那次的反彈程度
並聆聽一下對岸對於GFW萬里長城的辛酸血淚
就會知道政治操作對於網路自由的可怕。
說到這裡我也不是說樓上說的不好,因為這篇文章真的內容不適當XD
帥氣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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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帥氣小貝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06:38)
爭這個還蠻無聊的 台灣本質上本來就是假的民主國家

監控 竊聽什麼的根本一點都不意外

搞不好你家裡正在被裝針孔攝影機而不自知例

台灣人還真是想做什麼就去做╮(╯_╰)╭
deadbe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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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eadbeef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08:53)
今天政府可以用侵權的理由封鎖特定網站,明天就有可能以阻擋不當思想的理由殘害網路自由。
政府決定你可以看什麼、可以聽什麼。
shellee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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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helleefish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16:24)
看看隔壁韓國!! 一開始也是用好聽的名義封鎖網站......後來咧? 被一堆人爆料對政府不利的言論都一併封鎖....控制言論自由.......而且韓國政府也發現壞處多於好處...已經慢慢開始又走回自由不限制.....
鄰國韓國都已經是一個擺明失敗的例子且政府也承認這是失敗的政策....你不去借鏡.....還要跟隨??? 在韓國看大陸視訊~可快的咧......而且目前韓國大多是封鎖色情網站....但你只要在政府網站申請一組密碼證明你的年齡......被封鎖的那些網站都可以連上!!!
韓國已經從封鎖盜版轉型到限制年齡登入色情網站....已經跟你智慧局講的那一套不一樣了!!
不要再欺騙我們老百姓了!!!! 我曾住韓國18年....不要想呼嚨我!!!
Cyberlus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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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yberlus Wa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17:58)
先引一段智財局的新聞稿: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713)
「本局刻正研擬解決「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所造成之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初步規劃封鎖之對象僅限伺服器設置於我國境外之「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的網站。因此,提供少量或部分未經授權著作的網站,不會在封鎖之列。同時,有鑑於此種措施影響層面甚廣,本局未來會規劃嚴謹的認定程序及配套措施,除遵循比例原則外,會兼顧民眾接觸資訊的自由,將對網路中立之影響降至最低,不會造成民眾接觸 【正當資訊】 的困擾,各界應不用疑慮。」

裡面出現了「正當資訊」一詞。

什麼是正當資訊,竟然變成了智財局在決定?

而且人民難道沒有接觸「不正當資訊」的權力嗎?

別的國家認定正當的資訊(不然伺服器怎麼不會被抄),只因為臺灣的智財局認定不正當,就可以封鎖嗎?

就像是大陸到處都是台灣盜版,因為臺灣無法管制大陸,所以就再也不准臺灣人到大陸觀光了!

也許有人要說,「不正當資訊」不就是盜版嗎?

想一想維基解密吧,他的資料來源不是偷來的就是盜來的,很多國家都封了/封過它,並且通緝維基解密相關人員(包括台灣)。但是就是因為國家白賊,背著人民在做傷天害理的事情,所以維基解密的資訊才會是政府所謂的「不正當資訊」啊!

臺灣的人權與法治有贏過美國嗎?但就連較臺灣重視人權、智慧財產權的美國,都不敢通過較嚴厲的SOPA。

(SOPA封網要經過法院裁決,臺灣的法案只要二級行政機關的智財局說了就算,太可怕了)

你智財局是什麼的東西啊!2級行政機關能比法院更公正嚴謹嗎?

智慧財產權充其量也只是財產權,為了保護少數人的財產權(雖然這點令人質疑),就可以侵害全體國民更重要的基本人權嗎?!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今天只要通過法案了,先是智財局,然後接著其他各種行政機關也會打著「保護XX權」,然後立法擁有封網權限!之後各種不利於政府的網站都會被以侵犯XX權為由被封!

歷史可以證明,行政權一擴大,都會被用來亂搞的!
Cyberlus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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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yberlus Wa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18:05)
※ 引述《arsee》的留言:
> 封鎖不法網站,就是在「竊聽」? 這個作者......未免偏於極端想法!
>
>
> 我們來假設一下,美國的槍店只負責賣槍,政府不能要求其審核買者是否有槍證,凡是政府要求槍店不賣槍給沒槍證人民就是在「致人民生命於被殺害危險之中」!
>
> 這假設多麼可笑呀~~~
>
> 槍是危險產物,所以不得任意買賣。那麼,非法侵犯他人財產就可以任意行使嗎? 難道,網路上的行為就可以違法嗎? 一經發現違法網站政府不能下令中斷嗎? 若政府不可以,那麼色情網站也不能被取締!
>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
> 再說,封鎖網站也不代表需要做全部封包篩選的動作,只要是清單中被列為違法的網站,當封包進入篩選器之後,若封包頭記錄來源是違法網站,就整包丟棄,哪裡還要再繼續去讀取封包內容(多讀只是在浪費資源),這又怎能算是竊聽呢?
>
> 本文的作者,腦袋中不知裝些什麼......
>

你根本沒有搞清楚問題的本質。

最大的問題不在封網的目的和動作,而是這個封網權限,不應該是由一個二級行政機關擁有。

真的要封網,也應該是由司法權(法院)來審查下令,不能交給行政權!

arsee
12.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19:33)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你根本沒有搞清楚問題的本質。
>
> 最大的問題不在封網的目的和動作,而是這個封網權限,不應該是由一個二級行政機關擁有。
>
> 真的要封網,也應該是由司法權(法院)來審查下令,不能交給行政權!
>

我看你才是真正搞不懂原文作者的意思!

看看他文章中情緒性的反對截網,及對『境外侵權影音網站將修法封鎖/智慧局增訂條文 立院下會期審查』的不滿。若立法通過賦予智慧財產局有權可以下令斷掉某個網站資料進入台灣,又怎能說該局不得行使這權限呢?

台灣行政單位的命令,可以影響人民生活的事,多了去!農委會對農產品是否有權決定其販售?環保署對違法化工廠是否有權罰款乃至停止其營業?NCC是否有權關閉某通路商的違法營運?

若違法的東西可以任意在網路上亂竄,而在司法沒判決前不得加以制止,那麼是否某甲把您本人所有背景資料貼上網,在還沒抓到某甲,或司法沒判決之前,這些資料都不得被取消? 若您同意可以,那我沒有話說!(個人隱私已被討論,所以可以取消。而違法著作權,還沒被討論個夠,所以不行嗎?)

再說,要談到「怎樣做才是最適當」,這就跟民主政治一樣,一直都是「妥協的過程」所產生!

若智財局亂發揮手中權限,難道人民就沒有能力制止它嗎? 在一個民智已開的國家,政府「分層授權」是很必要的行為,對於「違法網站」之認定,它本身就有一套還算能分辨的標準,不必一定要司法判決後才可行使(色情網站也要司法判決才能禁嗎?)。

凡是作為已逾越這標準,那就是行政單位本身錯誤。再說,難道智財局還會分不清什麼網站內容是跟著作權有關,而去影響人民「知的權力」而封閉一個專門發牢騷的網站嗎?

若人恐懼自己的權力喪失,這有必要先懷疑自己是否已有被害妄想症的徵兆!

學會小心政府權力擴充以影響人民權益,這固然是正確行為,但盲目堅持禁閉網站要司法機關判決後才能行使,卻是愚蠢!(立法機關授權智財局可以,這還不夠格嗎?)若真要那麼做,也要問問各類資源(人力、費用、時間等)是否足夠?!

當一個人不必那麼累,而有精神官能症,一定要什麼都經過自己確認、審核沒問題才放手!信任他人(其它單位),它本身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該放手時就放手,吾等只需要一個能平衡的機制即可,當然這個機制是須有效的。
doraemon
3人給推

13.  doraemon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21:29)
※ 引述《arsee》的留言:
(文長怒刪除)

這不是被害妄想症,而是台灣人民害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接軌,並失去言論上的自由。

中共政權以防火長城箝制言論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了,除了新加坡以外的華人政權官商勾結的情況也不是什麼新聞。

你能保證不會有財團或親中共人士將此法律變成排除異已,並箝制台灣言論自由的工具?

保護著作權是一回事,但是侵害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只會讓台灣民主開倒車,並加速兩岸的統一。

你這麼想過人權被侵害的生活的話,還請儘快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與相關的一切權力,並迅速移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享受你所向望的生活。
arsee
14.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21:48)
※ 引述《doraemon》的留言:
> 這不是被害妄想症,而是台灣人民害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相信我吧,你這絕對是「被迫害妄想症」! <( ̄︶ ̄)>
Cyberlus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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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yberlus Wa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22:00)


>>若立法通過賦予智慧財產局有權可以下令斷掉某個網站資料進入台灣,又怎能說該局不得行使這權限呢?

立法授權?

就算要授權也有憲法保留、法律保留等不同層次的授權啊!

對於憲法規定保障的基本人權,就算是立法院通過授權予行政機關得限制,依舊是違憲的!

例如最著名的違警罰法,當時授權警察得限制人身自由,最後被大法官違憲,停止適用!

但是,在被宣告違憲之前,你知道已經被多少人民受到無法挽回的傷害嗎?

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各種歧視法案、授權法案也是一一通過立法獲得授權,來管制言論、踐踏人身自由、迫害「低等人種」的。所以二戰後他們省悟了,有些事情不能授權的!

一個民主憲政法治國家,就是不能夠把攸關限制重要人權的權利,下放給行政機關!

這個法案即使通過了,遲早也會被宣告違憲,但是司法救濟途徑曠日廢時,就怕在那之前,已經對臺灣造成莫大傷害了!所以才要現在就擋下!



>>台灣行政單位的命令,可以影響人民生活的事,多了去!農委會對農產品是否有權決定其販售?環保署對違法化工廠是否有權罰款乃至停止其營業?NCC是否有權關閉某通路商的違法營運?

所以才說政府濫權(怠惰或是濫用)啊!你可以去看看各行至機關的訴願書或是行政法院判決,政府至今濫權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小從刁難民眾申請文件,大到NCC決定執照續發與否,台灣政府濫權的情況,隨處可見!



>>若違法的東西可以任意在網路上亂竄,而在司法沒判決前不得加以制止,那麼是否某甲把您本人所有背景資料貼上網,在還沒抓到某甲,或司法沒判決之前,這些資料都不得被取消? 若您同意可以,那我沒有話說!(個人隱私已被討論,所以可以取消。而違法著作權,還沒被討論個夠,所以不行嗎?)

這時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先阻止侵權人的行為。



>>再說,要談到「怎樣做才是最適當」,這就跟民主政治一樣,一直都是「妥協的過程」所產生!

>>若智財局亂發揮手中權限,難道人民就沒有能力制止它嗎? 在一個民智已開的國家,政府「分層授權」是很必要的行為,對於「違法網站」之認定,它本身就有一套還算能分辨的標準,不必一定要司法判決後才可行使(色情網站也要司法判決才能禁嗎?)。

>>凡是作為已逾越這標準,那就是行政單位本身錯誤。再說,難道智財局還會分不清什麼網站內容是跟著作權有關,而去影響人民「知的權力」而封閉一個專門發牢騷的網站嗎?

今天就怕智財局明知故犯!

提案封網的程序,就是智財局自己找專家學者,然後智財局自己定奪,整個流程最多不超過兩週,而且過程不透明!

智財局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封了之後,民眾只能去行政爭訟,試問,一般民眾有多少人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當事人資格並有意願且有能力,去和政府行政爭訟的?!

而且行政爭訟是屬於權利救濟,是在侵害已經發生了才去彌補,而不是事前保護權利!

更別提法案產生了重大影響,終於有人得以釋憲,大法官才來宣告,那都已經太晚了!

為什麼要先把不該授權的權利下放,造成了傷害才來挽救,而不是先防止行政機關有機會濫權?



>>若人恐懼自己的權力喪失,這有必要先懷疑自己是否已有被害妄想症的徵兆!
>>學會小心政府權力擴充以影響人民權益,這固然是正確行為,但盲目堅持禁閉網站要司法機關判決後才能行使,卻是愚蠢!(立法機關授權智財局可以,這還不夠格嗎?)若真要那麼做,也要問問各類資源(人力、費用、時間等)是否足夠?!

就是不夠格!

法院封網猶有爭議,遑論行政機關!

讓不告不理的法院來封,有人告了才有可能封,判決還是透明的;讓智財局來封,牠想封什麼就封什麼,而且還可以不公開!


>>當一個人不必那麼累,而有精神官能症,一定要什麼都經過自己確認、審核沒問題才放手!信任他人(其它單位),它本身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該放手時就放手,吾等只需要一個能平衡的機制即可,當然這個機制是須有效的。

比臺灣民主、重視人權法治的國家,例如美國、法國、英國、德國(用「政府+濫權」就能找到不少文章,如果用英文authority abuse去找會找到更多),其行政機關至今都還是會有濫權的情況發生,我實在不知道你對於台灣政府屆時不會濫權的信心,究竟從何而來?
Tast
6人給推

16.  Tast (發表於 2013年5月26日 22:11)
沒有危機意識的台灣人大有人在= =
就像是面對當初有人選馬皇,
我們也只能說造孽而一起承擔後果...
暗黑
2人給推

17.  暗黑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1:42)
美國前陣子才在鬧管制網路的法案最後擱置
終於換台灣要來討論這個問題了
NCC不就是大家都詬病的有問題管理機關嗎?
你真的相信政府的管理?
管中閔都說不要寄望政府能替你解決任何事了
一定要配溫開水
18.  一定要配溫開水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2:34)
※ 引述《arsee》的留言:
> 封鎖不法網站,就是在「竊聽」? 這個作者......未免偏於極端想法!
>
>
> 我們來假設一下,美國的槍店只負責賣槍,政府不能要求其審核買者是否有槍證,凡是政府要求槍店不賣槍給沒槍證人民就是在「致人民生命於被殺害危險之中」!
>

政府可以要求買者是美國人╮(╯_╰)╭

不然這樣,我也可以坐飛機去美國買槍,也不用拿改造槍了╮(╯_╰)╭

槍證is equal to 美國公民證(出生證明)

幫不了你╮(╯_╰)╭
maybe
1人給推

20.  maybe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3:13)
國內的鄉民有多爛情?有多理盲?
看這篇就知道了,馬皇和NCC又被拿出來鞭屍了...

雖然我覺得"不應該用封鎖網站"的方式抓盜版,不過,不表示我認同這篇文中的所有文字內容。
民主就是這樣,有錢又有權的一方,總想著主導著各種"莫名其妙的"方式控制既得的利益、排擠他人,然後有心人士就擴大謾罵的範圍......然後(題外話) 騎摩托車上高速公路就是危險,乾脆一律禁止...那開車的就不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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