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OS X 致敬,北韓推出紅星作業系統 2014年2月05日 18:53回應 朝鮮科技真的很落後就於3C類的相關應用設備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供會跟蘋果系統很相似其實反嗆意味濃厚朝鮮所作的系統仿蘋果大韓所作的系統仿微軟真的哥倆好一對寶哀~╮(╯_╰)╭
《賈伯斯傳》作者:Google在創新戰中已超越Apple 2014年1月17日 22:45回應 其實蘋果的研發人才是一直外流出去有些跑去自行創業一展拳腳像Nest這家公司就有百位曾在蘋果工作過以前安卓的創辦人也曾在蘋果工作過被谷歌買下後簡直是如虎添翼所以谷歌已經有抓住那些天才的心之能力就是贏的關鍵人才流失就代表能力逐漸下降直到流光了就是報喪女妖了
當蘋果再崛起, Windows 個人電腦是否面臨危機? 2014年1月17日 22:13回應 行動沒法取代桌面主要是產品定位非常不同桌面能力可以處理繁雜的程式指令行動能力只能處理簡單的程式指令兩者八竿子打不著關係桌面的銷量有上有下很正常一樣的行動的銷量也會上有下的攻到頂點後自然就會降下來而且這樣的調查新聞也不完整工程及醫療界所使用的儀器之系統微軟在這種專業領域仍然有很深的根基這部份蘋果是非常之缺乏~只能講標題封閉
小心!GB 18030 就在你身邊 2014年1月15日 01:24回應 樓上一堆不知所云的種種話就文化流程的角度所謂的漢字就是華人中的漢族所創立日本與韓國都於公元三世紀時期輸入漢字系統連越南都於公元一世紀時期輸入漢字系統直至今日都還有在使用此系統最著名的漢傳佛教典籍都是使用漢字來表達這其中不管是中文字及英文字也都是歷史演化而來現在聯合國世界的中文標準只使用簡體字以及聯合國世界的英文標準只使用美國語好奇的是怎麼沒見到英國與美國為了文字用語而吵起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2013年12月26日 23:08回應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公佈文是 2011-12-07 15:04:02 更新修正草案檔是 2012-12-17 11:05:54 更新就時間軸兩者是互沒干涉也無挪動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2013年12月26日 21:10回應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有載明罰則,但是上限還沒開放到2000萬,目前尚未通過的修正案是提升至5000萬,不朔及既往。> >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6/35534710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2013年12月26日 12:29回應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在台灣只有三牌的高階空機價有破兩萬,其它高階機種沒有破兩萬※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又是個明顯被另外的新聞所誤導之例子,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公平交易法是公平交易委員在維護,司法判決只是最後手段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2013年12月26日 08:45回應 說實在的蘋果從頭到尾面對這種事情始終沒原則根本沒有原質美國商業法律上的照約照走之態度可以一改再改,被罰二千萬的學費算是剛好而已╮(╯_╰)╭
OVO 無線網路影音播放器實測:創意滿分,用 App、網頁、Chrome 外掛操作都行 2013年12月24日 15:48回應 ※ 引述《Ada Hsu》的留言:> 個人算同意《華采利通》的看法,OVO 目前的獨立運作部份只能循序式的播放『待播清單』內容確實會造成一些不便,但這似乎得靠保留的 IR PORT 來解決,但這樣又多一條線?> > 另外,看來小米盒子或一些 Android 電視棒算是第三代產品?第三世代強調桌面電腦 WIDI 加上行動設備 Miracast 都能投射在大顯示設備上使用 Wi-Fi Direct 技術也不需無線網路基地台,直接與另一個 WiFi 裝置連線安裝、設定、連線,都沒有複雜,使用、軟體、硬體,都沒有限制及殘破也不用另外裝程式,也沒有叫人加會員,在沒有AP的場所也能使用~~~小米盒子算是第二代產品,因為沒有支援桌面電腦投射,限制設備的使用第一世代只能使用自家軟體投射,對其它軟體均無法用,也限制用於行動設備第二世代只能使用含有DLNA軟體投射,對其它軟體均無法用,也限制用於行動設備有需要 "無線網路基地台" 的 "無線影音播放器" 都屬一世代及二世代之技術對桌面電腦壓根沒有完善的支援,有的限制軟體,有的甚至不打算支援以上~
OVO 無線網路影音播放器實測:創意滿分,用 App、網頁、Chrome 外掛操作都行 2013年12月23日 23:01回應 另外補充這兩款 Chromecast 及 OVO 比較這 Chromecast 部份在桌面電腦只能使用 Google Chrome 加上 Google Cast 套件,才能瀏覽各大視頻網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軟體在行動設備需要安裝 Chromecast App 然後掃描設備及設定更新,才只能瀏覽 YouTube 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也只有鏡射雲端影音的功能而已~這 OVO 部份在桌面電腦只能使用 Google Chrome 加上 OVO‧Q 套件,才只能瀏覽 YouTube 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及軟體在行動設備需要安裝 OVO‧Q App 然後掃描設備及設定更新,還要加會員,才能瀏覽 YouTube、Vimeo、Dailymotion 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也只有鏡射雲端影音的功能而已~其他DLNA的產品與上述兩款相同,也都有限制使用範圍,有的還要加會員對於帳號多的會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第三世代的無線影音播放器只要硬體裝上後,單純掃瞄然後簡單的設定,也沒有限制使用範圍所以現在是在世代交替的時間點~只是一般使用者的想法~
向 OS X 致敬,北韓推出紅星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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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科技真的很落後
就於3C類的相關應用設備
都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供
會跟蘋果系統很相似其實反嗆意味濃厚
朝鮮所作的系統仿蘋果
大韓所作的系統仿微軟
真的哥倆好一對寶
哀~╮(╯_╰)╭
《賈伯斯傳》作者:Google在創新戰中已超越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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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蘋果的研發人才是一直外流出去
有些跑去自行創業一展拳腳
像Nest這家公司就有百位曾在蘋果工作過
以前安卓的創辦人也曾在蘋果工作過
被谷歌買下後簡直是如虎添翼
所以谷歌已經有抓住那些天才的心之能力
就是贏的關鍵
人才流失就代表能力逐漸下降
直到流光了就是報喪女妖了
當蘋果再崛起, Windows 個人電腦是否面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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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沒法取代桌面
主要是產品定位非常不同
桌面能力可以處理繁雜的程式指令
行動能力只能處理簡單的程式指令
兩者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桌面的銷量有上有下很正常
一樣的行動的銷量也會上有下的
攻到頂點後自然就會降下來
而且這樣的調查新聞也不完整
工程及醫療界所使用的儀器之系統
微軟在這種專業領域仍然有很深的根基
這部份蘋果是非常之缺乏~只能講標題封閉
小心!GB 18030 就在你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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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一堆不知所云的種種話
就文化流程的角度
所謂的漢字就是華人中的漢族所創立
日本與韓國都於公元三世紀時期輸入漢字系統
連越南都於公元一世紀時期輸入漢字系統
直至今日都還有在使用此系統
最著名的漢傳佛教典籍都是使用漢字來表達
這其中不管是中文字及英文字也都是歷史演化而來
現在聯合國世界的中文標準只使用簡體字
以及聯合國世界的英文標準只使用美國語
好奇的是怎麼沒見到英國與美國為了文字用語而吵起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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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
>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式公佈文是 2011-12-07 15:04:02 更新
修正草案檔是 2012-12-17 11:05:54 更新
就時間軸兩者是互沒干涉也無挪動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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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有載明罰則,但是上限還沒開放到2000萬,目前尚未通過的修正案是提升至5000萬,不朔及既往。
>
>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6/35534710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
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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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
在台灣只有三牌的高階空機價有破兩萬,其它高階機種沒有破兩萬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
又是個明顯被另外的新聞所誤導之例子,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
公平交易法是公平交易委員在維護,司法判決只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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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蘋果從頭到尾面對這種事情始終沒原則
根本沒有原質美國商業法律上的照約照走之態度
可以一改再改,被罰二千萬的學費算是剛好而已
╮(╯_╰)╭
OVO 無線網路影音播放器實測:創意滿分,用 App、網頁、Chrome 外掛操作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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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da Hsu》的留言:
> 個人算同意《華采利通》的看法,OVO 目前的獨立運作部份只能循序式的播放『待播清單』內容確實會造成一些不便,但這似乎得靠保留的 IR PORT 來解決,但這樣又多一條線?
>
> 另外,看來小米盒子或一些 Android 電視棒算是第三代產品?
第三世代
強調桌面電腦 WIDI 加上行動設備 Miracast 都能投射在大顯示設備上
使用 Wi-Fi Direct 技術也不需無線網路基地台,直接與另一個 WiFi 裝置連線
安裝、設定、連線,都沒有複雜,使用、軟體、硬體,都沒有限制及殘破
也不用另外裝程式,也沒有叫人加會員,在沒有AP的場所也能使用
~~~
小米盒子算是第二代產品,因為沒有支援桌面電腦投射,限制設備的使用
第一世代
只能使用自家軟體投射,對其它軟體均無法用,也限制用於行動設備
第二世代
只能使用含有DLNA軟體投射,對其它軟體均無法用,也限制用於行動設備
有需要 "無線網路基地台" 的 "無線影音播放器" 都屬一世代及二世代之技術
對桌面電腦壓根沒有完善的支援,有的限制軟體,有的甚至不打算支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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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
這兩款 Chromecast 及 OVO 比較
這 Chromecast 部份
在桌面電腦
只能使用 Google Chrome 加上 Google Cast 套件,
才能瀏覽各大視頻網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軟體
在行動設備
需要安裝 Chromecast App 然後掃描設備及設定更新,
才只能瀏覽 YouTube 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
也只有鏡射雲端影音的功能而已~
這 OVO 部份
在桌面電腦
只能使用 Google Chrome 加上 OVO‧Q 套件,
才只能瀏覽 YouTube 來完整收聽,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及軟體
在行動設備
需要安裝 OVO‧Q App 然後掃描設備及設定更新,還要加會員,
才能瀏覽 YouTube、Vimeo、Dailymotion 來完整收聽,
此為限制使用特定視頻網
也只有鏡射雲端影音的功能而已~
其他DLNA的產品與上述兩款相同,也都有限制使用範圍,有的還要加會員
對於帳號多的會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
第三世代的無線影音播放器
只要硬體裝上後,單純掃瞄然後簡單的設定,也沒有限制使用範圍
所以現在是在世代交替的時間點~
只是一般使用者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