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螢世代裡,小編的跨螢幕 App 應用,大家也一起來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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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引發的低頭族行為,除了隨時隨地都要用手機上網外,甚至連看電視也不放過。高達 77% 的使用者會邊看電視邊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俗稱「多螢世代」。小編們也不例外,除了上上 Facebook 、傳傳 Line 之外,這次要介紹讓跨螢幕應用更便利的工具。

前陣子 Google 公佈了一份多螢世代調查,表示 77% 的人看電視同時玩手機、平板。在這份「多螢世代(The Multi-Screen World)」研究報告中指出,現在高達 90% 的日常娛樂與傳播行為,都是建構在電視、電腦、平板及智慧型手機的四螢之上,而且每天平均花費 4.4 個小時在這些螢幕之間。其中在跨螢幕行為中,看電視時會有 77% 人手上還拿支智慧型手機,或著抱著平板和筆電。

你是否也驚覺,你也就是會邊看電視邊把玩智慧型手機或平版的人呢?我們大膽猜測你應該多半在用 Facebook 吧!「多螢世代(The Multi-Screen World)」研究表示跨螢幕活動中,消費者最常見的活動是瀏覽網路(81%)、社群關係建立與聯繫(72%)、以及網路購物/搜尋資訊(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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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達 77% 的使用者看電視時會一邊玩手機或平板電腦。

這回我們也集結了幾位編輯,與各位一同分享小編們除了上社群網站之外,還會使用哪些手機、平板的 App ,以及筆記型電腦達成跨螢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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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小編們一邊看電視,會用手機、平板、電腦做什麼事吧。

Google Search App:看電視動口找資料

對小編而言,除了邊看電視邊用手機瀏覽社群網路、RSS 新聞之外,很多時後是用手機做搜尋的動作,因為電視常會出現某些產品、或是某則新聞引起你的興趣,此時就可以馬上搜尋相關的資料。不過用手機打字總是有點麻煩,所以小編都是用 Google Search App 的語音搜尋,不用動手就能找資料。當然這動作在 iOS 系統上也能用 Siri 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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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動你口、不動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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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hrome App:懶惰至上免筆記

承上,用手機搜尋資料時會翻出很多網頁,雖然手機的瀏覽器很多,但小編選用 Google Chrome 的原因是支援跨平台同步,用手機瀏覽的網頁,就可以透過 PC 和 Mac 的 Chrome 瀏覽器開啟,可以省下許多記網址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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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所有裝置的資料是 Chrome 優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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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ndHound App:找歌不求人

相信許多人都遇過電視播的電影、連續劇中,有段讓你覺得很好聽的音樂片段,卻不知道是什麼歌曲嗎?這時候就要推薦音樂隨聽隨找 App。SoundHound App 是小編較推薦的一款,搜尋到音樂的機率相當高(當然一些太冷門的音樂還是無法找到),辨識度也不錯、不太會找成錯的音樂,搜尋到的音樂還能連結到 iTunes 試聽、然後直接購買。使用者甚至可以直接對著它唱歌,也有機會找到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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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的歌,用它找歌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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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 PTT App:有沒有XXX的八卦?

身為一個鄉民,隨時上 PTT 是很重要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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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什麼新聞,看 PTT 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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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還有:無敵小恩恩的跨螢幕應用)

氣象部落客勞倫斯
作者

有一個都市傳說,只要勞倫斯猴買了新東西,就會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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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阿沐 (發表於 2012年11月25日 22:20)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不用付房租啊,有什麼好踹共的這是常識。通常有自己租房子的人比較不會亂花錢。

所以買蘋果=亂花錢?

你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還是真的什麼都不懂?
三十二朔月
22.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5日 23:38)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就跟你說陳述事實不等於人身攻擊,你會認定我的言論是一種「攻擊」,表示你自己主觀認定「還在跟家人住」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我只是很客觀的陳述這件事,你卻一直主動用你的主觀意識來幫他感到丟臉,所以請你跟該編輯道歉。

以往有一種判例
客觀地說別人像許純莓結果被起訴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214

我是沒注意後面法官怎麼判
總之光是跑法院就夠你爽的了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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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OP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00:49)
例一:【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莓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例二:【原來某編輯還在跟家人住,難怪薪水都可以拿去買蘋果】

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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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2:37)
咦?為什麼偷偷刪掉我的表情符號?因為感到羞愧嗎?<( ̄︶ ̄)>

說某人像某人,是屬於一種「主觀」評論,並非「客觀陳述」,看來你還是不懂〒ˍ〒

而且重點是【學佛學到那裡去了?】這句本來就有批評的意思,跟像不像誰無關(≧▽≦)

原來我一句無心的「這又不難懂」可以讓某人心靈受到如此巨大創傷,這點我倒是可以先跟他道歉。(⊙ˍ⊙)
三十二朔月
25.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4:15)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說某人像某人,是屬於一種「主觀」評論,並非「客觀陳述」,看來你還是不懂〒ˍ〒
> 而且重點是【學佛學到那裡去了?】這句本來就有批評的意思,跟像不像誰無關(≧▽≦)

你的廢話不少,請恕我為了節省篇幅逕行刪除,畢竟留言規則沒有限定要完整引用。

首先請看完我引用的文章,你沒有看完。╯-__-)╯ ╩╩

專業律師認為問題是出在『與許純莓有什麼不一樣』,這一句話是否有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同理,你的「原來某編輯還在跟家人住」,明顯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先不論他是主觀評論還是客觀陳述,經由諸位第三方讀者回應看來,你已經達到對編輯貶損其評價的程度,這足以構成公然侮辱並且起訴(如果編輯當事人有意願的話)。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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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5:21)
會上新聞的案例多半是因為判決有引起爭議,很多案例法院根本就不理會或是告不成,因為真的太無聊,你的「專業律師」基本上也只是在馬後炮,我也可以舉出很多恐龍法官的案子來反駁你,但是我沒那麼幼稚,不是說會用google就瞬間變成大律師,不是說民眾反應過度就可以顛倒是非,那要法律幹麼?全部都搞公投來判決不就好。聽過「群眾暴力」嗎?再說「不屑」與「人身攻擊」仍然有一段很大的差距……咦?你怎麼改口了?前面自信滿滿地說「人身攻擊」現在態度又弱化變「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因為羞愧的關係嗎?真抱歉啊又重創了你的心靈。囧rz
三十二朔月
27.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6:06)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會上新聞的案例多半是因為判決有引起爭議
>你的「專業律師」基本上也只是在馬後炮
>不是說民眾反應過度就可以顛倒是非,那要法律幹麼?全部都搞公投來判決不就好。聽過「群眾暴力」嗎?
>再說「不屑」與「人身攻擊」仍然有一段很大的差距……咦?你怎麼改口了?前面自信滿滿地說「人身攻擊」現在態度又弱化變「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

判決?明明只是起訴,難道你連起訴與判決都分不清楚?你根本沒看我引用的那篇文章嘛!拜託你去看完整看清楚行不行?╯-__-)╯ ╩╩

這篇與公投判決也無關,畢竟法律規定就是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屬侮辱罪,只要當事人感覺如此並且提出自訴,案子就會成立,檢察官就會依法起訴,連群眾都不需要。

順帶一提,真正判決時,是由兩位法官與一位審判長,投票做出最後判決結果。

你現在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我相信比人身攻擊還要嚴重的多。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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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8:11)
你的廢話很多,請容許我刪除你一部分的廢話: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喔抱歉…

言歸正傳,如果真的有人開不起玩笑,覺得被我的言論冒犯到,我可以道歉,我只是不能接受「人身攻擊」這樣的指控。

你看看你又改口了,現在又變成「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你立場堅定一點好嗎,加油!

真抱歉啊又重創了你的心靈。囧rz
三十二朔月
29.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22:35)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言歸正傳,如果真的有人開不起玩笑,覺得被我的言論冒犯到,我可以道歉,我只是不能接受「人身攻擊」這樣的指控。
> 你看看你又改口了,現在又變成「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你立場堅定一點好嗎,加油!

開玩笑?難道開玩笑都不看場合的嗎?
我從頭到尾都是認定你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好險拿法律壓人屬例外,不構成侮辱或毀謗。

我來分析一下,刑庭不用預先支付開庭費,控辯雙方以及證人反而有車馬費,勝訴的話控方除賠償外,還可要求辯方支付所有審理費以及車馬費(就連部分偵查費用也可要求負擔,例如筆跡鑑定費用等)。

你所作所為完全構成公然侮辱罪(動機、構成要件、證物),我不確定合議庭會怎麼判,但只要編輯有那個意思,檢察官絕對會受理,而且簡易庭判決確定附加不得上訴,你連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一輩子就留著公然侮辱的案底。

誠心建議你去跟編輯私下和解,公然侮辱的追溯期也有一年,說實在編輯真的要自訴你,他損失的只有部分的時間而已。

畢竟今天搞公然侮辱的不是我,忠告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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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3:27)
除非法官跟你一樣無聊吧,網路上的玩笑話硬要當作殺父之仇來處理,請問你到底受過什麼樣的創傷?(≧▽≦),就跟你說你始終無法證實人身攻擊這一點事實,你只是在重複你在維基百科查到的內容而已,只能嚇唬小朋友,從頭到尾都是你一個人自己當法官自己在那邊「完全構成」、「一輩子不能翻身」(≧▽≦),你是蔣介石嗎?全部都給你決定就好了,你不覺得你破綻很大嗎,你乾脆也變成警察來抓我好了。
同學,你偵探漫畫看太多了唷,奉勸你早日走入人群。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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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Jason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5:24)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三十二朔月
32.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6:54)
※ 引述《Jason》的留言:
>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真的很令人生氣啊,編輯投稿分享資訊還要被沒登入的匿名讀者公然侮辱,人格被搞成這樣。

消極一點,只能跟5D小78一樣,大家都不要理他,時間久了他覺得無趣就會自動滾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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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8:45)
某人對某編輯的愛真是非比尋常,這麼堅持的要對我進行人格上的污衊(≧▽≦)

順便提一下,Jerome是我的真實名字,我跑業務都是用這名字,如果哪天我的客戶因為上網看到某人對我的不實指控,進而影響到我的業績,某人就準備吃官司吧~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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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8:59)
※ 引述《Jason》的留言:
>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你可以直接請三二大大幫你打這場官司,他本身是律師、法官、偵探、警察,總之各方面都很了。真的,他很擅長使用維基百科。
三十二朔月
35.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01:53)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順便提一下,Jerome是我的真實名字,我跑業務都是用這名字,如果哪天我的客戶因為上網看到某人對我的不實指控,進而影響到我的業績,某人就準備吃官司吧~囧rz

這是你的權利
個人參與過不動產(返還房屋)以及本票裁定的民庭
也參與過偽證的刑庭
跑法院早就習慣了。

要避開讓你有機會逮到我把柄,實在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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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狙擊手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21:11)
※ 引述《阿沐》的留言:
>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 不用付房租啊,有什麼好踹共的這是常識。通常有自己租房子的人比較不會亂花錢。
>
> 所以買蘋果=亂花錢?
>
> 你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還是真的什麼都不懂?

Apple TV, Mac mini, iphone, ipad mini, macbook pro

這些只是有出現的喔

你自己判斷吧

(≧▽≦)
三十二朔月
37.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22:14)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Apple TV, Mac mini, iphone, ipad mini, macbook pro
> 這些只是有出現的喔
> 你自己判斷吧

問題是這些很明顯在Apple產品內屬於入門級別
如果要花錢,出現的會是MacBook Air 13"、iPad、iMac 27"、Mac Pro,甚至是全台灣不到10台的Xserver RAID

說到底,這篇文章真正有問題的地方,根本就是分類錯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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