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雖然輸出的語言不是程式,但身為內容生產者的一類人,坦白說個人立場非常不贊同北市府的行為,在Android Market事件中只看出一件事,北市府只理解了要捍衛尊嚴與選民的權益。如果要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100萬元下一個定義,或許可以這麼 說:看你不爽,罰錢何妨。

認定的差異決定了意見的分歧

綜合了葉狀師(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先生的網路暱稱)與台北市政府的新聞稿,可以得出幾個重點。

  • 怎麼會有人訂出軟體只能用15分鐘就不能退錢的規矩,亂來。
  • 好好的中文不用,要寫洋文去請求退費,我都誠懇的付錢了,為什麼想退個錢還囉囉唆唆規矩這麼多,這不公平。
  • 能不能退費,用什麼規矩退費,用什麼方式退費,誰准你說了算,為什麼我天龍……呃不,我市政府不能插個嘴?
  • 說你兩句就翻臉了,以為下架就沒事了嗎?太不給面子了,罰錢!先罰100萬,再囉唆就多加100萬。
  • 別說我大小眼,看看那些網拍的、購物的、甚至你們死對頭那個蘋果咬一口,每個都這麼配合,就你嗆我聲,不鍘你鍘誰啊?

然後網友當然也有意見。各討論串整晚砲火猛烈,整理了一下,大致有幾點:

  • 就是因為之前訂24小時內可退費的時候,太多豬頭一直濫用退費機制,搞到最後整個規矩就是縮到15分鐘,一個App又沒多大,下載發現是地雷,馬上回報退費也不用10分鐘,而且就算時間過了還是有機會寫信退錢。
  • 退款明明就不難,某人噗浪少玩一點大概就學得會了,也不一定要寫英文。
  • 台北市政府……加油好嗎?
  • 7天內賣東西不退錢可以罰100萬,請問覺得 便當不好吃/珍珠奶茶味道不佳/某加油站的汽油加了車子起步無力/老婆娶回來發現個性不合/投了票發現政客是個大豬頭 等等,也可以7天內要求退貨嗎?
  • 為什麼昱伸、賓漢賣了全台灣30年塑化劑,現行法令只能罰15萬(好吧,聽說還在修法,要加罰到1,000萬),南亞科過勞死事件「重罰」僱主30萬,到了Android Market小App退款問題就罰到100萬鬼島好棒啊:D
  • 蘋果本來的條款是30天退費,要縮到7天內退當然沒問題……
  • 問題已經不只是Google,而是整個提供線上軟體服務都可能中槍的程度。照這樣看,要是7天試用期(或猶豫期,Whatever)這個部份妥協,XBOX Live、PSN、WiiWare、STEAM這些性質相近的服務都能套用這個原則。我論全球軟體商封殺台灣市場的可能性……鬼島好棒啊:D


▲網友Wenli精心製作了這麼一段影片,諷刺北市府的顢頇。(出處

15分鐘與7天的差異

從新聞稿當中看起來,北市府跟Google間協商破裂的關鍵在於這15分鐘的試用期。雖然不知道雙方是如何進行的談判,筆者推測,應該不是沒人對15分鐘這一點都能確實接受,總會有人覺得網路已經夠慢了,搞個15分鐘試用整個就感覺不好。若有人自我感覺好到直接找上民代官員去申訴,站在官員角度,當然也要順勢反應民情。

從消費者角度看,有一派意見認為,試用期從15分鐘改成7天,這才是真正對消費者權益負責的改變,認為這次北市府手腕強硬,真是硬對地方。以Google來說,若今天配合北市府的規定,最顯而易見的一個改變是App的退貨率激增。可以讓一些糟糕的付費App被市場機制淘汰。這樣也有助於Android Market素質上升,消費者可以減少用到垃圾軟體的機會。

寫軟體的就是該死?

Google是一家聚集許多優秀工程師的網路公司,以一般形象來說,Google的成員通常都是精英中的精英,想法通常也比較偏向工程師向。所以在智慧財產的重視上,Google並不會給人在商言商的感覺。這也是吸引開發者留在Android平台的一個向心力。

北市府的作法雖然對消費者利多,但是另一個角度來看,開發者的訴求就不被重視。手機App不比一般PC軟體,相對單純許多,加上只要是軟體,就有被複製的可能。以手機App的單純程度,大多在數小時內就可以完成試用評估。多出來的時間只會降低使用者付費意願。到頭來只會讓開發者放棄這個手機平台。

T週刊: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安息吧,每個曾經在Android Market灑熱血爆肝的開發者(圖片來源:pocketnow.com

Android Market罪大滔天?

坦白說,筆者想不到什麼理由可以讓Google讓步。對Google而言,15分鐘的規定放諸四海皆準,全球通用。北市府認為不符當地的消費習慣,那Google大可不用繼續在中華台北委屈。下架動作雖然有點突然,但並不令人意外。對於高手來說,生命總會自己找到出路,智慧型手機又不是只有Android能買,軟體也不一定只能從Android Market取得。只讓人覺得,這時候看到「培訓App人才 勞工局開免費課」這則舊聞的時候,特別覺得刺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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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狂嘴砲戰鬥哥 Amola Li
作者

前 T 客邦技術編輯 目前為天橋下說書的

使用 Facebook 留言
P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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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Pin Chen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2:04)
幹嘛盲目的追尋法律
台灣有恐龍法官是因為有那些古代法律
完全跟不上時代的速度
如果網路上一切販售的商品 都要七天無條件退費
那那些從網路上販售的遊戲 PSgo 線上商店
不就都玩不用錢的

或許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七天的限制 適不適合用在所有的線上商品上!!

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就想把人吃得死死的 法律不是你們的工具!!
愛輪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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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愛輪米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2:11)
※ 引述《1494673542》的留言:
> 幹嘛盲目的追尋法律
> 台灣有恐龍法官是因為有那些古代法律
> 完全跟不上時代的速度
> 如果網路上一切販售的商品 都要七天無條件退費
> 那那些從網路上販售的遊戲 PSgo 線上商店
> 不就都玩不用錢的
>
> 或許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七天的限制 適不適合用在所有的線上商品上!!
>
> 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就想把人吃得死死的 法律不是你們的工具!!

惡法亦法,如果法律訂出來,公務人員卻不去實行就有瀆職之嫌,所以我認為事情爆出來是對的,是該好好把硬體跟軟體的退貨期釐清的時候,不管是一視同仁或有所區別,都好好說清楚,不管是行政命令或法律都仔細訂好。



Zhou Alan
43.  Zhou Alan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2:31)
你這樣的觀點不就跟大陸官員一樣,降低乳業標準犧牲消費者的健康。
政府幫我們消費者爭權益有什麼不好,都還沒談好Google憑什麼說關就關。
從這點就可看出Google一點都不在乎你這台灣小島這麼一點的消費者,這麼不尊重我們的公司為什麼你還要替Google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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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zack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07)
※ 引述《1494673542》的留言:
> 幹嘛盲目的追尋法律
> 台灣有恐龍法官是因為有那些古代法律
> 完全跟不上時代的速度
> 如果網路上一切販售的商品 都要七天無條件退費
> 那那些從網路上販售的遊戲 PSgo 線上商店
> 不就都玩不用錢的
>
> 或許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七天的限制 適不適合用在所有的線上商品上!!
>
> 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就想把人吃得死死的 法律不是你們的工具!!

無言

你知道台灣是個法治社會嗎?

法不適宜可以改,但是不能不遵守!
狄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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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狄亞哥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17)
喔~..哎默拉,你不小心中標了,不過沒關係啦.加油啦
看到這文,google好像很屌的放大絕說~
北市是為了幫大家討公平,卻因處理不當變成炮口
至於15分鐘或7天的問題,其實可以選擇功能限制,
或是只能玩一關之類,付費後再開通也是一種平衡方式

政治問題惹人厭,沒水準的回文更可恥
來這回應的人幾乎都是匿名,幹嗎...
還給這裡的人一個乾淨地方吧
有本領的人,應該是去他該去的地方,改善改變問題
不必在這浪費花力氣在不必要的事情上
喇ㄌㄟ真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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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喇ㄌㄟ真好玩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17)
※ 引述《藍音符》的留言:
> 哈哈!七天退費,太好了,我們可以在七天内玩完一個遊戲,
> 然後退費,再買多幾個再玩,凡正過完関卡之後,一點都沒有新鮮感,那怕只限退費一次,不過,就難爲了諸位可愛的軟件開發商,如果有三十天更加好,可以慢慢玩,反正有這麽長的時間,那就不必趕了,太好了,不知道是哪個智囊團隊,真的太照顧我們這些省錢一族。
>

畢竟這個還沒普遍發生..如果奧客那麼多...業者也會想辦法反制..推個試玩版15分鐘之類...

我覺得這個退費機制是真的可以討論爭取...試問如果真的過關爭取到...那些不支持的人...會繼續堅持過15分鐘不退費嗎

至於100萬....罰了嗎....還是媒體加油添醋...下猛標題
Rossi
47.  Rossi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27)
支持政府+1 ,政府本來就是要為民服務,要照顧大多數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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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kevin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32)
為什麼大家都只有想到壞的沒想到好的?
我相信在制定法律的一定大部分的時間是以人名的利益為出發點
少部分除外(請不要鑽年腳尖
這府一開始也是很合理的要求GOOGLE改上線上付款的機制
但是GOOGLE卻做出直接下架的的對應
然後政府因為GOOGLE不願意配合
再給予他們100W的罰款(不給糖就搗蛋 現在是萬聖節阿
請問這中間誰錯了?
罰100W之前APPS早就下架了= =
開發者該罵誰? 這自己想吧
apple的做法的聰明多了先答應會改善
如何改善日後再談,如果真的改為7天 那APPLE也太酷了 哈哈

我花了一點時間爬上面的文章...
大部分提出的例子都是遊戲破關就退費
XXX 你是沒用過智慧型手機嗎?
APPS只有遊戲? APPS的種類多到一個爆炸
如果開發者沒辦法寫出一個使用者願意買單的軟體
那...15分鐘跟7天的差別是什麼@@
那些APPS還是一樣 不好用+不耐玩 =not fun
上面也有提到如果退費改為7天
可以減少垃圾軟體的數量 這點我就很贊同

總結@@
所有的付費android market apps都沒辦法賣
是時候轉水果幫的陣營了嗎(誤刪
不...應該是GOOGLE跟 台北政府要好好溝通
兩邊都硬碰硬 最慘的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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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zz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3:34)
※ 引述《喇ㄌㄟ真好玩》的留言:
> 畢竟這個還沒普遍發生..如果奧客那麼多...業者也會想辦法反制..推個試玩版15分鐘之類...

還沒普遍發生的話之前會從24小時改成15分鐘?
這早就是被評估過的問題了,
所以要求改成7天等於叫人家賠本。

孤狗:說我違法,那我下架行了吧?╮(╯_╰)╭
北七:不行,我要你 賠~本~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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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alufa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4:11)
為何軟體不能退費?
擔心使用者玩七天後就退費,
倒不如加強軟體內容,
整個智慧手機裡開發"一次性"軟體的人太多了
根本是些惡質開發者,
應該問為何你的軟體只讓人用幾次就刪了?
google不願配合就關閉market
根本是綁架使用者,還"Don't be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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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PPP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4:11)
狗腦察覺不出有人偷渡政治,
果真沒救了。╮(╯_╰)╭

※ 引述《zz》的留言:
> ※ 引述《(⊙ˍ⊙)》的留言:
> > 馬上就有綠營打手對號入座 囧rz
> >
>
> 腦袋只想把人分成藍綠,
> 果真沒救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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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名稱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4:23)
※ 引述《neco》的留言:
> ※ 引述《St》的留言:
> > 哪有這麼鴨霸的政府
> > 今天不聽我的話 我就罰你一百萬
> > 連協商都不用喔 至少要先警告吧
> > 太獨裁了吧
>
> 仔細看新聞稿內容吧,又不是馬上要求馬上做到
> 難道期限之前G社不能去跟北市府溝通協商嗎
>
> 誰獨裁,不符合當地政府規範馬上下架老子不賣了
> 誰獨裁,我要不要說G社為什麼不跟消費者協商呢
>
> 消費者在吃虧之後老是在罵政府為啥不做好
> 這次做了卻被消費者罵多管閒事,那最後是誰吃虧
> 最後吃虧的消費者是多數,還是罵多管閒事者為多數呢
>
> 還有軟體也有UI順手度、流暢度等的問題
> 不是看看說明就能完全理解吧,怪消費者不看說明?真有才阿

多數人只是純粹看台北市政府不順眼而已,根本就不打算理性討論。

去算算「天龍國」這種情緒性字眼出現過幾次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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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飛天貓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4:54)
很好奇,為什麼apple可以,google不可以?
以前總覺得蘋果像是教派一般的信仰,現在回頭看看蘋果果然有他厲害之處啊。
台灣的政客就不用多說了,用天龍人形容政客還太汙辱天龍人了。
只是google高傲的態度,讓人覺得快跟天龍人差不多了。
不要逼我啊,我還不想入教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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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zz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09)
※ 引述《飛天貓》的留言:
> 很好奇,為什麼apple可以,google不可以?

把apple的平台運作整套照搬就可以啊,
那、要兩個apple幹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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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馬克蘇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19)
基本上北市府拿錯法令來用

軟體販售與實體物品販售,用的是不同的概念

軟體販售的是「使用權」,而非「擁有權」,這點與一般物品完全不一樣

雖然一樣是網路販售,雖然一樣應該受消保法管制,但販售項目不同,不可類比

如果硬要這樣套,那網路一堆軟體、歌曲、書籍等等,統統都不用賣了

尤其是書籍,大家都把網路書店當免費圖書館就好了

雖然我也覺得android market 15分鐘的退貨時間太短,不過硬要把他當實體貨物處理,硬要他可以「用」七天(不是鑑賞喔),早就背離消保法的保障範圍,消保法規範的是「鑑賞」,而不是「試用」,軟體一旦安裝使用,當然就是「用」了,就像上面許多人講的,已經吃下去、拆開來用了,難道還能退?

消保法不是這樣用的

北市府法規會這次真的搞錯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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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zack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5:32)
※ 引述《馬克蘇》的留言:
> 基本上北市府拿錯法令來用
>
> 軟體販售與實體物品販售,用的是不同的概念
>
> 軟體販售的是「使用權」,而非「擁有權」,這點與一般物品完全不一樣
>
> 雖然一樣是網路販售,雖然一樣應該受消保法管制,但販售項目不同,不可類比
>
> 如果硬要這樣套,那網路一堆軟體、歌曲、書籍等等,統統都不用賣了
>
> 尤其是書籍,大家都把網路書店當免費圖書館就好了
>
> 雖然我也覺得android market 15分鐘的退貨時間太短,不過硬要把他當實體貨物處理,硬要他可以「用」七天(不是鑑賞喔),早就背離消保法的保障範圍,消保法規範的是「鑑賞」,而不是「試用」,軟體一旦安裝使用,當然就是「用」了,就像上面許多人講的,已經吃下去、拆開來用了,難道還能退?
>
> 消保法不是這樣用的
>
> 北市府法規會這次真的搞錯法條了

請問仁兄該用哪一條比較正確?

我是不覺得北市府會笨到拿錯法條
lingo
57.  lingo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02)
以後App「需要用的時候」再去裝就好了。

這又讓我想到,乾脆開發一個App,名字叫做「App安裝退費管理工具」,實際上就是儲存所有用的到的App的連結,點一下就安裝,再點一下就幫你退費。

這個App最後應該會成為唯一可以賺錢的應用,ㄎㄎ。當然前提是Google同意台北市政府的要求。

郝市長,我挺你,OK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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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fcdan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13)
Google 不是民選的 - 無良資本家怎會為消費者著想. 政客跟無良資本家掛勾這樣久來魚肉消費者, 偶爾吃錯藥替消費者發聲還要被罵真是怪了.

是不是部分人民長期被荼毒下來就因此得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跟著無良資本家起舞?
愛輪米
1人給推

59.  愛輪米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18)
※ 引述《zack》的留言:
> ※ 引述《馬克蘇》的留言:
> > 基本上北市府拿錯法令來用
> >
> > 軟體販售與實體物品販售,用的是不同的概念
> >
> > 軟體販售的是「使用權」,而非「擁有權」,這點與一般物品完全不一樣
> >
> > 雖然一樣是網路販售,雖然一樣應該受消保法管制,但販售項目不同,不可類比
> >
> > 如果硬要這樣套,那網路一堆軟體、歌曲、書籍等等,統統都不用賣了
> >
> > 尤其是書籍,大家都把網路書店當免費圖書館就好了
> >
> > 雖然我也覺得android market 15分鐘的退貨時間太短,不過硬要把他當實體貨物處理,硬要他可以「用」七天(不是鑑賞喔),早就背離消保法的保障範圍,消保法規範的是「鑑賞」,而不是「試用」,軟體一旦安裝使用,當然就是「用」了,就像上面許多人講的,已經吃下去、拆開來用了,難道還能退?
> >
> > 消保法不是這樣用的
> >
> > 北市府法規會這次真的搞錯法條了
>
> 請問仁兄該用哪一條比較正確?
>
> 我是不覺得北市府會笨到拿錯法條

不會拿錯法條,因為如果不用這一條,根本沒有別的法可以適用,終歸就是法律跟不上時代進步的問題,跟當年napster事件一樣,屢經折衝後才會有最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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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愛蘋果 (發表於 2011年6月28日 16:49)
※ 引述《藍音符》的留言:
> 哈哈!七天退費,太好了,我們可以在七天内玩完一個遊戲,
> 然後退費,再買多幾個再玩,凡正過完関卡之後,一點都沒有新鮮感,那怕只限退費一次,不過,就難爲了諸位可愛的軟件開發商,如果有三十天更加好,可以慢慢玩,反正有這麽長的時間,那就不必趕了,太好了,不知道是哪個智囊團隊,真的太照顧我們這些省錢一族。
>
Apple商店就是這麼可愛啊~
你怎麼不去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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