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M訴訟戰!聯電發表聲明「看似」重砲反擊美光,實則效果有限

DRAM訴訟戰!聯電發表聲明「看似」重砲反擊美光,實則效果有限

聯電在11月9日半夜出具聲明(詳見附件)其中兩大段文字強調,美光訴訟中所涉及的DRAM技術與聯電 DRAM 技術不同。

一:相反於美光所提出民事和刑事訴訟製造的假象,聯華電子的 DRAM 技術基礎裡的元件設計,是完全不同於美光公司的設計。簡而言之,聯華電子開發的記憶胞架構是3x2佈局的儲存單元,這與美光公司的2x3佈局的儲存單元是完全不同的(出自聯電聲明稿)。

二:另一個錯誤的印象是美光公司在美國開發25奈米的 DRAM 技術。事實是,美光公司在2010年初,購買了台灣的瑞晶公司和日本的爾必達公司的25奈米 DRAM 技術(出自聯電聲明稿)。

外界將此視為聯電反擊美光訴訟案的「強而有利」證據,但實情並非如此。聯電發表聲明看似「重砲」反擊美光,實則效果有限,為什麼?

完全沒提到「營業秘密」四個字,揭露的東西都是眾所皆知

由於聯電的聲明內容相當短,內容破碎,聲明也缺乏重要的時間序列關係,段落的前後因果關係並不明確。最重要的事,完完全全沒有提到「營業秘密」這個最重要的關鍵字。

因此雖提出很多訴訟案相關訊息,但其實都不是訴訟關鍵重點。

聲明有強調的兩大重點:
1.聯華電子的 DRAM 技術基礎裡的元件設計,是完全不同於美光公司的設計。
2.美光25奈米技術購自瑞晶與爾必達。

這兩點和營業秘密之間的關聯完全空白。看似說得很多,但完全沒有辦法從此推敲出什麼進一步的訊息。

而且聯電說的這些東西都是業界眾多皆知的Common Sense,並非因為這次訴訟案特別揭露的「新內幕」。

偵查內容保密令:聯電不會知曉美光訴訟中所言的侵犯營業秘密細節為何

一名熟悉智權的智權管理師對指出,「由於營業秘密有『偵查內容保密令』制度,(意指所有文件均以彌封方式處理,僅承辦法官、書記官等始得接觸相關訴訟之訴訟資料,其餘之法院人員不得拆開或閱覽該等資料)。」

「因此,聯電不會知曉美光訴訟中所言的侵犯營業秘密細節為何。」

既然無法清楚知曉所侵犯的營業秘密細節為何,也就無法對此發表應對的聲明了。僅能猜測,既然是猜測,那離有利證據還有很大一段模糊空間。

僅不到10%的人曾在美光公司工作非重點

聯電聲明還強調,「自從聯華電子開始為晉華公司開發DRAM製程技術,履行合約義務,聯華電子已經花費了數億新台幣。儘管這個專案的研發團隊成員接近300人,但只有不到10%的人曾在美光公司工作過(出自聯電聲明稿)。」

這個聲明的效用也非常薄弱,因為來自於美光的員工數量並非事情的重點,就算聯電該專案研發團隊中,「僅有一名」員工來自於美光,若該員工「真有」竊取美光營業秘密之事,那聯電還是觸犯該法。

也就是說,聯電該研發團隊來自美光的員工數量,與員工有無竊取營業秘密是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提升公司聲譽效果有限

聯電僅可能只是就目前外界(媒體)討論的重要營業秘密議題如25奈米等 DRAM 技術發表聲明。但這份聲明稿無法被視為訴訟案的強而有力證據。

因此除挽救公司聲譽、品牌形象,或是影響媒體救股價護盤,真正的效果可能相當有限。


附件一:聯電聲明

聯華電子是國際公認、台灣起家的半導體公司。38年來,在全球的供應鏈上,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一員,先進量產技術達14奈米。對比之下,美光公司爭執所涉及的 DRAM 技術,是32奈米,在聯華電子的計畫啟動當時,已經是落後幾個世代的技術。

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印象,認為聯華電子沒有任何 DRAM 的知識或經驗,這不是事實,而且是極端的不實。從1996年到2010年,聯華電子積累了近15年製造 DRAM 產品的經驗。甚至在某個時間點上,聯華電子內部DRAM團隊人數,超過150人。聯華電子是一個有組織的企業機構,藉由堅實而穩定的團隊,掌握並保存了豐富的 DRAM 知識和經驗。舉個例子來說,現任聯華電子共同總經理之一的簡山傑,是1996年時開發 DRAM 產品的 RAM 製程開發經理。

另一個實例則是:Alliance 公司是1996年第一個獲得聯華電子公司授權合作 DRAM 夥伴之一,該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的 DRAM 晶片設計公司,藉由聯華電子的技術進行 DRAM 製造。除了傳統的 DRAM 技術外,2009年聯華電子更成功開發了屬於自己的嵌入式 DRAM 製程技術,這比製造標準型 DRAM 的過程要複雜得多。

聯華電子同意與晉華公司聯合開發 DRAM 製程,這是一個與聯華電子晶圓專工服務完全分開的單獨項目,在做成決策當時,只是一個符合所有合理商業考量的單純商業交易,已經向台灣政府正式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亦已於2016年4月核准整個項目。值得一提的是,那時還未聽說有中美貿易戰。

自從聯華電子開始為晉華公司開發 DRAM 製程技術,履行合約義務,聯華電子已經花費了數億新台幣。儘管這個專案的研發團隊成員接近300人,但只有不到10%的人曾在美光公司工作過。

相反於美光所提出民事和刑事訴訟製造的假象,聯華電子的 DRAM 技術基礎裡的元件設計,是完全不同於美光公司的設計。簡而言之,聯華電子開發的記憶胞架構是3x2佈局的儲存單元,這與美光公司的2x3佈局的儲存單元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個錯誤的印象是美光公司在美國開發了25奈米的 DRAM 技術。事實是,美光公司在2010年初,購買了台灣的瑞晶公司和日本的爾必達公司的25奈米 DRAM 技術。

聯華電子不要「在報刊上」進行這場訴訟,但聯華電子要向我們的客戶和投資人保證,聯華電子對於任何子虛烏有的控訴和誤認事實的指責,將全力並積極地自我防衛。

數位時代
作者

《數位時代》,關注國內外網路創業生態,精選全球科技業的重要趨勢、創新模式和最新動態,並有記者第一現場的報導,以及各類社群活動消息。希望能協助讀者早一步領略趨勢脈動、領先掌握下一步行動的競爭優勢。

使用 Facebook 留言
發表回應
謹慎發言,尊重彼此。按此展開留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