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th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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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忘了寫自我介紹!

小編的iPhone失竊初體驗:從遺失報案到警方找回、通知、出庭完全攻略

回應

※ 引述《maybe》的留言:
> 失竊一個月?
> 是你自己不小心"遺失"吧! "遺失"和"失竊"這兩個詞的解釋差很多耶,遺失有包含使用者的錯誤...
> 況且,別人撿到沒還、送警的情況下屬於侵占罪,法條上只是小罪;不同於竊盜罪等。
> 但是,一個文字工作者,卻對這種遣詞用字...,雖然是科技網站...,不是文字相關科系就可以隨隨便便的下筆...,這也太...╮(╯_╰)╭


「原來小編的手機是被一位香港僑生在紀念品店拿走,這名僑生之後就把手機賣到西門町的手機行。」
原來這就是"遺失"的定義啊,了解了

況且,也很感謝大大看了整篇文章之後,很用心地提醒我們要注意罪名不要說錯

雖然這只是大大的一個留言,不過卻讓我長知識了啊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