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於前幾天一致投票透過《電子郵件隱私法(Email Privacy Act,EPA)》,依照這個針對電子郵件中個人隱私的保護法令,未來執法單位如果想要搜尋嫌犯的電子郵件,必須要向法院申請搜索令,才能夠搜查執法單位所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內容。
這個法案是針對於1986年推出的《電子通信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ECPA)》進行的補強,因為現在的科技進步,已經遠遠超出當時所能規範的範圍,因此才新定了EPA法案。
1986年那一年,當時最熱門的美國電影叫做Top Gun,從上圖中阿湯哥的外貌你就可想而知,時代的變化有多大。當年在ECPA法案推出的時候,雖然在某些地方的確保障了人民的電子通訊權利,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不足的地方。
比方說,在ECPA的規範下,執法單位可以檢查任何已經被讀過的Email,或是存放超過180天以上的郵件。而進行這些動作,完全不需要批准或是同意,執法單位可以自行作主。
當年ECPA法案訂定的時候,當時的人們使用email的方式多半是將收到的信件儲存在它們的電腦中,然後收到信之後會定期把郵件信箱清除,藉此來清除他們的硬碟空間,以提升Email的效率。但是現在大多數的人都使用雲端信箱了,一般人刪郵件的頻率也變得很少,因此警方如果一去調查個人的信箱,往往就會獲得巨量的個人訊息。因此,如果拿著一個與你不是很相關的藉口,就可以隨意進入任何人的信箱中去檢視的話,那無疑是變得給他們太過火的權力。
因此,在新的EPA法案規定之下,執法單位要進行這些動作之前,都需要獲得法院的搜查令批准。不過,這個法案還沒定案。雖然在眾議院裡面這個法案獲得了美國兩黨的一致通過,接下來法院會交到參議院,再繼續接受下一波的投票表決。
資料來源:the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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