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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螢幕的疑問,用小螢幕解決,例如美食店家!

小編其實很愛吃吃喝喝,舉凡電視上的美食節目,如:食尚玩家、型男大主廚、愛玩客、非凡美食等,都是小編必鎖定的頻道,可是電視的介紹不一定會直接點名店家的名字,因此我們就要用些小技巧了。

一般得美食節目,並不會秀出店名,不過會透露一些蛛絲馬跡,例如地點、主打商品等,此時拿起手機打開 Google Search 輸入關鍵字,這樣就可以迅速找到正在報導的店家,我們還可以跟電視上的畫面同步,進一步確認搜尋的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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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店名沒關係,在 Google Chrome 搜尋板橋、手工、冰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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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可以幫你找到你想要的店家唷!

除此之外,因為小編的媽媽是位職業股民,因此時不時要我幫她查詢股票的資訊,但是小編對股票並不了解,這時小編會看著電視同時到 YAHOO! 手機網頁版來搜尋相關資訊給媽媽看,後來媽媽晉升智慧手機族群後也尋著相同的模式操作,現在還會使用證券商的 App 下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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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支股票的產業消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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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YAHOO! 手機網頁版搜尋就會知道了。

Scan App

另一個小編經常使用的大、小螢幕就是電腦螢幕與智慧型手機,其實是因為懶得在 App Store 裡找 App,所以經常在電腦螢幕上掃描 QR Cord 下載需要的 App。不知道個未讀者是否也是這樣使用多螢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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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 QR Cord 下載需要的 App,相信讀者應該都有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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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多數 3C 網站都會貼心的做 QR Cord 提供讀者下載。

iOS 版本 QR Code  Andrioid 版本 Q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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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部落客勞倫斯
作者

有一個都市傳說,只要勞倫斯猴買了新東西,就會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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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阿沐 (發表於 2012年11月25日 22:20)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不用付房租啊,有什麼好踹共的這是常識。通常有自己租房子的人比較不會亂花錢。

所以買蘋果=亂花錢?

你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還是真的什麼都不懂?
三十二朔月
22.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5日 23:38)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就跟你說陳述事實不等於人身攻擊,你會認定我的言論是一種「攻擊」,表示你自己主觀認定「還在跟家人住」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我只是很客觀的陳述這件事,你卻一直主動用你的主觀意識來幫他感到丟臉,所以請你跟該編輯道歉。

以往有一種判例
客觀地說別人像許純莓結果被起訴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214

我是沒注意後面法官怎麼判
總之光是跑法院就夠你爽的了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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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OP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00:49)
例一:【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莓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例二:【原來某編輯還在跟家人住,難怪薪水都可以拿去買蘋果】

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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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2:37)
咦?為什麼偷偷刪掉我的表情符號?因為感到羞愧嗎?<( ̄︶ ̄)>

說某人像某人,是屬於一種「主觀」評論,並非「客觀陳述」,看來你還是不懂〒ˍ〒

而且重點是【學佛學到那裡去了?】這句本來就有批評的意思,跟像不像誰無關(≧▽≦)

原來我一句無心的「這又不難懂」可以讓某人心靈受到如此巨大創傷,這點我倒是可以先跟他道歉。(⊙ˍ⊙)
三十二朔月
25.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4:15)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說某人像某人,是屬於一種「主觀」評論,並非「客觀陳述」,看來你還是不懂〒ˍ〒
> 而且重點是【學佛學到那裡去了?】這句本來就有批評的意思,跟像不像誰無關(≧▽≦)

你的廢話不少,請恕我為了節省篇幅逕行刪除,畢竟留言規則沒有限定要完整引用。

首先請看完我引用的文章,你沒有看完。╯-__-)╯ ╩╩

專業律師認為問題是出在『與許純莓有什麼不一樣』,這一句話是否有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同理,你的「原來某編輯還在跟家人住」,明顯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先不論他是主觀評論還是客觀陳述,經由諸位第三方讀者回應看來,你已經達到對編輯貶損其評價的程度,這足以構成公然侮辱並且起訴(如果編輯當事人有意願的話)。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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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5:21)
會上新聞的案例多半是因為判決有引起爭議,很多案例法院根本就不理會或是告不成,因為真的太無聊,你的「專業律師」基本上也只是在馬後炮,我也可以舉出很多恐龍法官的案子來反駁你,但是我沒那麼幼稚,不是說會用google就瞬間變成大律師,不是說民眾反應過度就可以顛倒是非,那要法律幹麼?全部都搞公投來判決不就好。聽過「群眾暴力」嗎?再說「不屑」與「人身攻擊」仍然有一段很大的差距……咦?你怎麼改口了?前面自信滿滿地說「人身攻擊」現在態度又弱化變「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因為羞愧的關係嗎?真抱歉啊又重創了你的心靈。囧rz
三十二朔月
27.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6:06)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會上新聞的案例多半是因為判決有引起爭議
>你的「專業律師」基本上也只是在馬後炮
>不是說民眾反應過度就可以顛倒是非,那要法律幹麼?全部都搞公投來判決不就好。聽過「群眾暴力」嗎?
>再說「不屑」與「人身攻擊」仍然有一段很大的差距……咦?你怎麼改口了?前面自信滿滿地說「人身攻擊」現在態度又弱化變「表示輕蔑或不屑的態度」?

判決?明明只是起訴,難道你連起訴與判決都分不清楚?你根本沒看我引用的那篇文章嘛!拜託你去看完整看清楚行不行?╯-__-)╯ ╩╩

這篇與公投判決也無關,畢竟法律規定就是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屬侮辱罪,只要當事人感覺如此並且提出自訴,案子就會成立,檢察官就會依法起訴,連群眾都不需要。

順帶一提,真正判決時,是由兩位法官與一位審判長,投票做出最後判決結果。

你現在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我相信比人身攻擊還要嚴重的多。

這又不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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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18:11)
你的廢話很多,請容許我刪除你一部分的廢話: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喔抱歉…

言歸正傳,如果真的有人開不起玩笑,覺得被我的言論冒犯到,我可以道歉,我只是不能接受「人身攻擊」這樣的指控。

你看看你又改口了,現在又變成「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你立場堅定一點好嗎,加油!

真抱歉啊又重創了你的心靈。囧rz
三十二朔月
29.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6日 22:35)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言歸正傳,如果真的有人開不起玩笑,覺得被我的言論冒犯到,我可以道歉,我只是不能接受「人身攻擊」這樣的指控。
> 你看看你又改口了,現在又變成「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你立場堅定一點好嗎,加油!

開玩笑?難道開玩笑都不看場合的嗎?
我從頭到尾都是認定你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好險拿法律壓人屬例外,不構成侮辱或毀謗。

我來分析一下,刑庭不用預先支付開庭費,控辯雙方以及證人反而有車馬費,勝訴的話控方除賠償外,還可要求辯方支付所有審理費以及車馬費(就連部分偵查費用也可要求負擔,例如筆跡鑑定費用等)。

你所作所為完全構成公然侮辱罪(動機、構成要件、證物),我不確定合議庭會怎麼判,但只要編輯有那個意思,檢察官絕對會受理,而且簡易庭判決確定附加不得上訴,你連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一輩子就留著公然侮辱的案底。

誠心建議你去跟編輯私下和解,公然侮辱的追溯期也有一年,說實在編輯真的要自訴你,他損失的只有部分的時間而已。

畢竟今天搞公然侮辱的不是我,忠告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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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3:27)
除非法官跟你一樣無聊吧,網路上的玩笑話硬要當作殺父之仇來處理,請問你到底受過什麼樣的創傷?(≧▽≦),就跟你說你始終無法證實人身攻擊這一點事實,你只是在重複你在維基百科查到的內容而已,只能嚇唬小朋友,從頭到尾都是你一個人自己當法官自己在那邊「完全構成」、「一輩子不能翻身」(≧▽≦),你是蔣介石嗎?全部都給你決定就好了,你不覺得你破綻很大嗎,你乾脆也變成警察來抓我好了。
同學,你偵探漫畫看太多了唷,奉勸你早日走入人群。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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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Jason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5:24)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三十二朔月
32.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6:54)
※ 引述《Jason》的留言:
>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真的很令人生氣啊,編輯投稿分享資訊還要被沒登入的匿名讀者公然侮辱,人格被搞成這樣。

消極一點,只能跟5D小78一樣,大家都不要理他,時間久了他覺得無趣就會自動滾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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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8:45)
某人對某編輯的愛真是非比尋常,這麼堅持的要對我進行人格上的污衊(≧▽≦)

順便提一下,Jerome是我的真實名字,我跑業務都是用這名字,如果哪天我的客戶因為上網看到某人對我的不實指控,進而影響到我的業績,某人就準備吃官司吧~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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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Jerome (發表於 2012年11月27日 18:59)
※ 引述《Jason》的留言:
> 如果這篇言論真有起訴 and 判決出來的話,請mail給我~
> 或許過幾天我會忘記這件事,但是我很想知道『後來這件事..怎麼了?』因為,我們最近也發生類似的事~因為是同事,還沒決定要不要提告?哼~挺生氣的.....

你可以直接請三二大大幫你打這場官司,他本身是律師、法官、偵探、警察,總之各方面都很了。真的,他很擅長使用維基百科。
三十二朔月
35.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01:53)
※ 引述《Jerome 》的留言:
> 順便提一下,Jerome是我的真實名字,我跑業務都是用這名字,如果哪天我的客戶因為上網看到某人對我的不實指控,進而影響到我的業績,某人就準備吃官司吧~囧rz

這是你的權利
個人參與過不動產(返還房屋)以及本票裁定的民庭
也參與過偽證的刑庭
跑法院早就習慣了。

要避開讓你有機會逮到我把柄,實在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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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狙擊手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21:11)
※ 引述《阿沐》的留言:
>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 不用付房租啊,有什麼好踹共的這是常識。通常有自己租房子的人比較不會亂花錢。
>
> 所以買蘋果=亂花錢?
>
> 你是為了反對而反對還是真的什麼都不懂?

Apple TV, Mac mini, iphone, ipad mini, macbook pro

這些只是有出現的喔

你自己判斷吧

(≧▽≦)
三十二朔月
37.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11月28日 22:14)
※ 引述《狙擊手》的留言:
> Apple TV, Mac mini, iphone, ipad mini, macbook pro
> 這些只是有出現的喔
> 你自己判斷吧

問題是這些很明顯在Apple產品內屬於入門級別
如果要花錢,出現的會是MacBook Air 13"、iPad、iMac 27"、Mac Pro,甚至是全台灣不到10台的Xserver RAID

說到底,這篇文章真正有問題的地方,根本就是分類錯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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