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2 日,Google 正式向聯邦上訴法院提交上訴狀,就先前被裁定構成非法搜尋壟斷的案件提起全面上訴。
Google 在法律文件中言辭強硬,指控一審判決「衝破法律護欄」,並堅稱公司「只是憑藉自身優勢在市場中堂堂正正取勝」。本次上訴針對兩項核心裁決:其一是 2024 年 8 月認定 Google 透過排他性安排非法維持搜尋壟斷地位的「責任裁決」;其二則是 2025 年 9 月的「補救措施裁決」,該裁決要求 Google 向競爭對手共享部分搜尋數據。
Google 監管事務副總裁李安妮·馬爾霍蘭(Lee-Anne Mulholland)在聲明中表示,公司正請求法院推翻這一「存在根本性缺陷」的裁決,並強調「合作夥伴和用戶有很多選擇,而他們之所以選擇 Google,是因為 Google 能提供最佳、最有用的搜尋結果」。
在上訴理由中,Google 重點攻擊了一審法官阿米特·梅塔(Amit Mehta)對其分發協議的認定——梅塔認為 Google 與瀏覽器商、裝置製造商簽訂的搜尋分發協議在效果上具有排他性、構成反競爭行為;對此 Google 反駁說,這些協議只是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對其服務「優於競爭對手」的真實偏好,並不等同於非法排除競爭。
Google 全面反擊數據共享與 AI 競業條款
除了責任認定問題,Google 對補救措施本身也提出了強烈異議,指責梅塔法官在救濟裁量上「嚴重越權」。其中最具爭議的,是法院要求 Google 透過數據傳輸與內容分發等方式,向競爭對手的搜尋服務提供支援。Google 認為,這類命令已超出傳統反壟斷救濟的邊界,實質上是在強迫其「扶持」競爭對手,完全扭曲了市場機制的運作邏輯。
Google 尤其強烈反對補救措施中涉及生成式人工智慧企業的數據共享要求。Google 在文件中指出,相關 AI 服務商在涉案期間根本尚未出現,因而不可能受到 Google 過往行為的影響;同時,這些新興的 AI 技術本身已經以接近「人類歷史上最為迅猛」的速度自主發展,根本無需「搭便車」借助 Google 多年積累的數據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被稱為「美國訴 Google」的搜尋壟斷大戰核心判決的後續階段,美國司法部及與其並肩起訴的各州聯盟,也已對同一份裁決提起了方向截然相反的上訴。
政府方面認為梅塔法官在補救措施上「做得還遠遠不夠」,應當進一步加大對 Google 業務結構和分發渠道的矯正力度。政府在補救方案中曾提出包括強制剝離 Google Chrome 瀏覽器在內的一籃子請求,理由是 Chrome 是 Google 搜尋業務的關鍵分發平台之一;然而梅塔最終拒絕了要求出售 Chrome 等最具顛覆性的方案,令政府方面對判決結果頗為不滿,並一直主張唯有廣泛且深度的結構性和行為性調整,才能真正消除 Google 對競爭環境造成的長期傷害。
這起案件自最初立案至今已近五年,現已進入關鍵的上訴階段,由位於華盛頓特區的聯邦上訴法院決定下一步走向。
依照美國司法程序,無論是 Google 還是政府一方,都可能在上訴結果出爐後繼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請審查,使這場圍繞搜尋業務主導權的拉鋸戰進一步延長。從目前態勢看,Google 與美國政府在同一份判決上「各自上訴」,一方認為法院走得太遠,另一方堅持法院做得不夠,這也使這起標誌性反壟斷案件,不僅關乎 Google 搜尋業務的未來規則,更將成為未來數位平台監管、數據共享邊界及生成式 AI 競爭秩序的重要司法樣本。
平台壟斷的邊界
這場「美國訴 Google」的上訴戰,其意義早已超越 Google 一家公司的存亡,它正在為整個數位時代的反壟斷法律框架樹立判例。Google 堅持「憑實力取勝不等於壟斷」的核心論點,一旦被上訴法院採納,將對所有透過預裝協議或獨家合作取得市場主導地位的科技平台帶來保護傘;反之,若政府要求拆分 Chrome 的訴求最終得到支持,則可能重塑整個行業的垂直整合模式,迫使蘋果、Meta 等巨頭重新審視自身的生態系統設計策略。
最耐人尋味的,是案件中關於生成式 AI 數據共享的爭議。Google 辯稱 AI 競爭對手在涉案期間尚未存在,因此不應被納入救濟範疇,這在邏輯上並非站不住腳;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 Google 透過多年壟斷所積累的海量搜尋數據,構成了它訓練 AI 模型的核心競爭優勢。未來的判決,將決定法院是否願意對這種「歷史優勢轉化為 AI 競爭壁壘」的現象採取前瞻性的結構救濟。這場上訴的最終結果,對於全球各地正在制定科技反壟斷監管框架的立法者而言,都將是極為重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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